立法院為落實大法官釋憲以及公投結果,在今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專法保障同性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長老教會內部對此議題正反意見皆可見,雙方各有令人敬重的牧長、信仰前輩與真誠的青年信徒,秉持信仰進行懇切表述、對話或捍衛立場。
在民主國家中,民眾或各界對於重要社會議題,有不同、甚至是對立的意見本是常態,只要是基於事實與建設性的見解,都應給予尊重與肯定。特別長老教會有濃厚的民主精神與制度,向來是最能理性面對不同意見、帶領社會前進思維的信仰團體。
然而《748釋字法》通過後,我們也看到報載有些長老教會牧者公開表示或發起連署不支持蔡英文總統或執政黨;高雄中會則聲明不會為同性兩人證婚。可是平心靜氣來看,這些反應是否有必要?是否合理?合乎信仰?懇請我所深愛的長老教會牧長與兄姊三思,以下分享幾點淺見:
同志與同婚違反聖經教導嗎?
反對同婚的信仰基礎是同性戀與同婚違背了聖經的教導。雖然聖經有些經文對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有負面的描述,但畢竟聖經是兩千年以前的典籍,當時的社會文化環境與現在時空背景差距甚大,今天有許多知識與了解是當時所沒有的,在詮釋聖經並應用到目前處境時必須非常謹慎。因為如果要完全堅守聖經字面的規定,我們就必須回到兩千年以前按照古代猶太人的條規生活,顯然沒有人會如此解釋與套用聖經。
其次儘管聖經中提到的婚姻或結婚都是一男一女的形式,但嚴格來說並沒有限制婚姻只有此一模式,即使有,也不是不能改變。耶穌清楚表明祂來到世上是要成全律法(馬太5:17),彰顯愛的本質(馬太22:36-40)。因此祂為了人的需要擴展舊約安息日的意涵去行醫治,並打破當時猶太民族中心藩籬,使救恩臨到每一位尋求祂的人,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在舊約時代設立割禮來區別猶太選民和外邦人,但是在初代教會耶路撒冷會議之後,就不再以割禮侷限救恩的對象(使徒行傳15章)。因此,整個教會發展的歷史主軸是依照耶穌的旨意在成全與擴充律法,而非限縮恩典。我們是否願意用耶穌的安息日教導(馬可3:27-28)去理解婚姻—「人子是婚姻的主;婚姻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婚姻設立的」?
從歷史來看,阻擋教會擴展律法與救恩的主因,通常不是聖經經文,而是過時的科學或世界觀。周聯華牧師在《信仰之路》書中舉中古世紀教會以權威和聖經章節支持太陽繞地球的學說,打壓地球是圓的且繞太陽轉的理論為例,指出:「如此說來,聖經不是錯了嗎?聖經沒有錯,而是教會錯了。當年所認為的信仰與科學之爭,實在是科學與科學之爭。當年的教會主張一種傳統的科學思想,然後到聖經上去找可以支持某項科學理論的資料。那些章節根本不能像當時教會領袖一樣的解釋。因此,聖經沒有錯,而是當年的教會領袖採用了一個錯誤的科學觀。」
性傾向並非後天選擇,醫學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病態
同性戀自古即存在人類社會,只是不被主流社會所接納與理解,長久以來被認為不正常而遭受排斥。但是醫界已經將同性戀除病化,世界衛生組織在審視眾多相關的科學研究後,於1990年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刪除。英國皇家精神醫學會在2008年公開宣示:「性傾向本質上是生物性的,由遺傳因素與胎兒早期發育的環境之間複雜的作用所決定。因此性傾向不是個人選擇的結果。」我相信絕大多數的同志不會故意要選擇同性性傾向,因為這條路實在難走與辛苦!
長期關注同性性傾向等議題的神經外科權威黃勝雄醫師,曾在國內外教會演講「從科學與宗教看性傾向」[1],指出生理性徵與性傾向是由兩套不同的生理機制發展而來,大多數人的性傾向是與自己性徵不同的異性戀,但有少數人卻不是這樣。目前發現大約在懷孕後期至出生後3個月內形成的「胎兒下視丘核」(INAH3)大小是決定性傾向與認同的重要因子。因此他指出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後天的選擇。
生殖遺傳學專家方菊雄長老曾提到:「上帝創造的人,有些不全然是生理性別的男或女,在生理性別的男女之間,還有很多類型。…從以前的聖經教導和現在的科技來看,同性戀者的生活、道德、信仰等與一般人沒有什麼不同。我要強調,同性戀不是罪,不是錯,應尊重不同的性傾向。[2]」
教會應能對同志的處境感同身受
有一位教會會友在聽完黃勝雄醫師的專題演講後,分享她的女兒在青少年時曾有一段時間很不快樂,後來在大學時向父母出櫃,父母雖然感到訝異,但決定支持女兒,之後女兒整個人開朗起來。這位母親感謝黃醫師提供深入的說明,讓他們能對同志有更多理解,也希望社會不要再排斥與歧視同志。
我覺得台灣基督徒和教會應該是最能夠理解與包容包括同志在內被社會排擠的邊緣人的團體,因為基督教是外來宗教,基督徒在台灣是少數,我們實際見聞很多初信朋友不被傳統宗教信仰的家人接納,甚至被斷絕家人關係的苦痛遭遇。其實同志朋友的處境可能比初信基督徒更艱難,我們不僅不應排拒,更應以基督的愛接納。
鄭仰恩牧師在今年總會通常年會的主題演講中提到,去年10月起荷蘭新教將近1000位牧師,以接力主持禮拜的方式保護亞美尼亞政治異議人士全家,歷經96天至獲得政治庇護為止。長久以來教會傳統上就是難民與良心犯的庇護所,這是教會存在的重要使命之一,也是神所喜悅的見證,期待現今的教會也能對備受排斥的同志伸出援手,成為他們安全的庇護所。
同志與非同志同樣是罪人,需要神的救恩
就算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是一種信仰上的罪,教會本質上不就是罪人的教會嗎?同志和非同志都同樣是罪人,會犯各樣的罪,在神的面前,沒有誰比誰更清高,可以論斷與排擠別人,我們所需要的都是神的憐憫與饒恕。只要願意進來教會到上帝面前尋求祂的人,教會都應該一視同仁給予機會,不要設定條件或差別對待。
至於教會裡可否為同性二人證婚,從宗教自由與法律上都須尊重牧師個人的決定,但若從教會的信仰原則看,實在沒有理由拒絕。牧者的證婚代表教會願意接納這對新人,讓他們實質參與教會生活與事奉,這是何等寶貴的行為。
花蓮多年前曾發生一起警匪槍戰,警察與歹徒都受傷,被送到門諾醫院急診,由薄柔纜醫師(Dr.
Roland Brown)診治。當時薄醫師先救治那位歹徒,之後才醫治警察。隔天警察局向醫院表達不滿,薄醫師得悉後表示,在他眼裡,病人沒有好人、壞人之分,只要有需要,他都依病情救治,由於其中一個傷患有生命危險,另一個只是皮肉之傷,因此以救命為優先。
牧會是一種特別的專業,其憐憫內涵與包容度甚至高於醫療,牧者在每一位信徒心目中都有崇高的位分,不應拒絕或分別任何一位會友的需要,讓信徒流離失所。
在民主平等保障下同得祝福
在一個宗教平等自由的國家裡,每一種正規的宗教信仰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信仰不同宗教的民眾和平相處、彼此尊重,這是民主自由的可貴與上帝的賜福,教會與牧長對此應該不會反對。如果基督徒都可以尊重敬拜別的神明、違反十誡第一誡的他宗教信徒,那有甚麼困難與理由無法接納同志與同婚者?
我認為《748釋字法》的通過是要落實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並無不妥,更何況此法案是鼓勵同性兩人與異性夫妻同樣透過婚姻制度,彼此忠實互相扶持,依照誓約內容共同過純潔的婚姻生活,應該同樣得到教會牧長與兄弟姊妹的祝福。
期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眾牧長與教會,能持續秉持信仰反省改革的精神,以上帝無界限且無條件的愛與在各時代的啟示為基礎,與主同行;平靜與理性看待同志與同性婚姻,思考如何站在信仰的原則帶領台灣社會往前進,為主做美好的見證,拯救更多珍貴的靈魂。
1 則留言:
Very informative content,please let us know with more content like this.Thank you
the animated artist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