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5日 星期日

醫病「知情同意」的法理情

醫病互動或溝通當中,「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很重要的一環。從英文的字義來看,是指「病方在了解醫方所告知與建議採取的診療處置後,對醫方表示同意接受其醫療方式與否」的過程與結果。

我所看過關於「知情同意」最完整的解釋,是由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的陳子平教授所提供:「醫師對病患詳細說明病情,並就因應之檢查或治療提供充分之資訊,病患在充分理解後做出承諾,在沒有受任何強制之自由立場下,選擇檢查或治療之方法,而醫師則根據此同意進行醫療。[1]」

「知情同意」是醫病互動與合作的基礎,理論上醫方要對病方所做的每一個醫療行為,都應該在病方充分理解並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夠去執行。

只是臨床診療行為裡面,有些比較單純,病人應該都會同意,否則診療無法順利進行下去,像是醫師請病人張開嘴巴,為病人聽診或觸診,或請護理人員替病人量血壓或體溫等。由於這些行為基本上沒甚麼風險,且病人大多了解醫師的用意何在,因此即使醫師或護理人員沒有多加解釋,病人都願意配合醫方進行,完成了知情同意的步驟。

即使在這種較單純的情況下,醫方若能以徵詢的方式,配合簡單說明用意,取得病人的同意,是最理想的。我看過有些醫師會類似這樣表達:「我想檢查你的喉嚨,看有沒有發炎,是否可以請你張開嘴巴讓我看一下?」聽了醫師這麼說,病人應該都會更放心且樂於配合醫師的診療。

對於具有風險或涉及隱私的診療行為,知情同意是非常必要的;如果這時醫方沒有事先說清楚講明白,並得到病方全然的同意與配合,便逕行醫療行為,很容易讓病人感到人格、身體、安全或隱私受到侵犯,導致醫病緊張或爭議。

知情同意的進展

在臨床診療方面,知情同意是近幾十年才被重視。在最古老的醫師倫理誓約--「希波克拉底誓約」,以及目前被醫界廣為接受、由世界醫師會制定的「醫師誓詞」中都未提到知情同意。

近代以科學為本的醫療大約在19世紀萌芽,逐漸演變成現在的主流醫學。在這之前,醫者對人體和致病原因所知有限,對病人大多只能採取消極的症狀緩解,輔以草藥,希望病人能自癒復原。當時醫者所能採取的侵入治療方法不多,較現代醫療單純許多。

那時即使有較侵入的治療,如放血、截肢、切除膿腫等醫療行為,對象也大多是病入膏肓的病人,只能死馬當活馬醫,且人命不值錢,人權與知情同意自然不在考慮之內。

現代醫學發展出許多侵入式的診斷、檢查、治療的的技術與方法,大大增強了醫療的功能,也提升了醫方的地位。但是這些臨床的技術多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治療的過程中有時會對病人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或死亡。在醫療高度的專業權威下,一般人難以理解與判斷醫療的適當與否,社會必須仰賴與順應醫方的作為,期待或假設醫方的臨床決策與處置都會為病人最大的利益著想。在這種父權式的醫療思維中,病方當然不會去要求知情同意,醫方更覺得這是多此一舉的。

從一個真實的小故事可以看出19世紀末的時候,醫界和民眾普遍不具有知情同意的觀念。前英國首相邱吉爾年輕時參與1898年蘇丹戰役,他的同袍受傷接受醫療照護,他決定留下陪伴傷友。這位戰友有一個可怕的縱深傷口,醫師很憂心,認為應該盡快用皮膚覆蓋。本來醫師想從護士的手臂上切下一塊皮膚,當時嚇得臉色發青的護士轉向邱吉爾,表示要向他「借塊皮膚」。就在半強迫的情況下,醫師從邱吉爾的前臂切下約一先令錢幣大小的皮膚,移植到戰友的傷口上[2]。

直到20世紀下半,許多歐美國家經歷一些重大醫療傷害或爭議事件的慘痛教訓之後,才開始立法保障病人的權利,確立知情同意的必要性,並要求規範醫界執行。

台灣是在1986年底制定《醫療法》,知情同意才正式入法。第46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在現行《醫療法》版本裡面,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之簽具條文挪到第63條,並增加了第64條有關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規範:「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從《醫師法》的立法歷程更可以看出知情同意的進展。我國的《醫師法》雖然早在1943年制定,但是經過將近一甲子,一直到2001年的修法,才在第12條之1規範醫師告知的義務:「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知情同意的法律考量

知情同意也是刑法上讓醫療行為正當化以及「阻卻違法」的必要條件之一。大多數醫療行為(特別是手術和侵入式檢查)對病人都有某種程度的傷害性,若不看其目的,已屬傷害罪的違法行為,但是為了醫治病人,權衡得失,仍有其執行的需要,可以說是為了尋求病人利益的必要手段,前提是得到病人的同意。

刑法上為了不讓某些社會所需要的特殊行為構成違法,有「阻卻違法」的事由,其中一項即是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因此,醫療行為若能符合「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則執行醫療業務的人員便不構成違法。陳子平教授指出:「若某個治療行為具有醫學的適應性、醫術的正當性以及『患者的承諾(同意)或推定的承諾』,則符合刑法第22條的「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傷害罪的違法性而不具可罰性」。

由於醫療具有風險,沒有絕對安全的醫療處置,任何醫療行為,即使臨床人員執行過程正確,仍有一定的機率會失敗,或是結果無法達成預期。可是如果醫師所要採取的醫療方式完全由醫師決定,病人並不清楚其中的風險和利弊,依照權責相符的原則,醫師決定,結果好壞也都由醫師負責。

如果醫師和病人之間做好知情同意,病人在充分了解各種醫療方式的利弊風險之後,做出決定並同意醫師採取自己選擇的診療方法,就應該、也比較能夠接受醫療的結果,共同承擔風險。陽明大學醫療法律學者楊秀儀教授就曾指出,針對醫療上不可避免之風險—即非過失行為所引起醫療負面結果,包括可預知的併發症、副作用或屬於統計上之風險,醫方應該利用「知情同意」讓病患共同分擔責任。

知情同意在臨床上的兩難

雖然知情同意的理念已經廣被醫界和社會所接受,法律也要求醫師和醫療機構履行,但實際上,知情同意這件事要認真做起來並沒有想像得那麼容易和單純。

在進行知情同意時,常見醫師將手術、麻醉或侵入式檢查的同意書交給病人或家屬,由病家自己看同意書的內容,請他們在預定執行時間前交回簽好名字的同意書。

這種做法的問題很可能引發爭議。醫師認為該向病方說明的風險與治療內容都已經呈現在同意書上,完成告知的義務。但病方很可能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知道同意書上的說明內容,只是為了接受手術或檢查而形式上簽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處置或檢查的過程順利,而且醫療結果達成預期狀況,還不至於有爭議。可是如果不是的話,病方很可能質疑診療過程或結果的不良是醫方所造成的,並追究醫方未依規定執行知情同意,要求醫方為此負起法律責任。

醫師通常會認為病人已經簽了同意書,就表示了解手術或檢查的風險和必要性,而且同意醫方執行該項處置。然而,無論從法律或醫療倫理的角度來看,知情同意的核心在於醫方向病方說明必要的資訊內容,給予足夠的時間思考,尊重病人的抉擇,在病人明確同意之下,最後才簽具同意書。如果前面的步驟沒有真正去做,只是請病方簽同意書,知情同意是不完全的,在法律上也無法成立。

我曾經問過一位資深外科醫師為何不當面跟病方說明手術的風險和替代方案的利弊,而直接給病人同意書,請病人簽名後執行手術。他的回答是:「如果跟病人講得那麼詳細,病人都不敢接受手術了。」

這位醫師所說的原因並非沒有道理,這當中可能還牽涉到醫病之間對醫療知識的落差。一般來說病方很難深入理解病症的原因和醫療過程的複雜性,更難了解其中的風險所在。有時候醫師愈要解釋清楚,反而更增加病方的疑問和恐懼,造成反效果,使得診療的目的無法達成。

對病方來說,最難理解和接受的是手術的成功率和併發症的可能性。從統計學和對一名執行一定數量手術的外科醫師來看,這些比例是必然且有參考意義,但是對任何一位要接受手術的病人與家屬來說,他們感受到的卻只有0和100%。要下決定可能就是生命的賭注!

要求知情同意有可能導致診療行動的延遲或不作為,造成病人健康或生命的喪失。資深小兒科醫師、前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醫師提起最近常聽到,本來可以治療的病症,由於家屬擔心檢查和手術的風險而不願意簽同意書,醫師無法做任何治療而導致病人過世。黃醫師無奈地說:「這樣的病例如果發生在30年前,醫師絕對會冒風險救治,病人也有救活的機會。」但是,「如今醫療法有很多規定,無論合理與否,醫生只好遵守,但有時這不一定是病人之福啊![3]」

相對於上述醫方「保留地說,充分去做」的態度,另外一端的作法是「完全告知,保留行事」,前者擔心病人無法接受治療,後者怕病方告自己。

醫療日劇《最強名醫第三季》第三集就描述到類似的情境。劇中堂上綜合醫院的代理院長森山卓被病人的訴怨所煩,為了徹底斷絕病人對醫療的錯誤認知所引起的抱怨和爭議,乾脆貼出一張公告,內容是:「來這家醫院不一定都能康復出院,有可能治不好病,也有可能就這麼去世。」

這份公告的內容完全是事實:醫院無法治好所有病人,醫療本身存在一定的限制與風險,最不幸的情況就是病人在治療過程中過世。儘管我們無法指出其錯誤的地方,可是任何人都會覺得這份公告很荒謬,我相信沒有一家醫院會這麼做。

森山代理院長所用的方法是所謂「終極的風險管理,就是甚麼都不做」的避險策略。把醫療最壞的情況毫無隱瞞的講清楚,病方能接受其中的風險再來接受診療,否則就不執行醫療,免得引發病人不滿或爭議。

果然就如同我訪問那位外科醫師所得到的答案:「如果跟病人講得那麼詳細,病人都不敢接受手術了。」在劇中堂上綜合醫院貼出這份公告之後,就把病人都嚇跑了,評價大跌,醫院幾乎要關門。

如果醫方只是為了達成法律的義務,用非常形式的流程完成知情同意,病方也配合形式地簽具同意書,若結果不理想,還是會有爭議產生。更何況手術或侵入式檢查的所有風險無法一五一十的全部列出,有些情況是事前無法預知的,我們不能奢求透過知情同意免除所有的爭議。此外,如果醫方為了避險或規避責任,很冷酷且直接地告知所有的風險,則很可能讓病方裹足不前,失去治療的機會。

這些問題和現象,讓我們發現到:光是滿足了知情同意的法律要求和醫療學理的說明,對病方和醫方都可能還是有遺憾存在。如果知情同意的過程中沒有以醫病之間的情感與信任作為基礎,那還是無法達成知情同意的真正目的。

醫病搏感情

完整的知情同意,必須同時兼顧法理情,而其中醫病的情感與信任關係是最重要的基礎,唯有在此基礎上,當醫病雙方產生生命共同體和堅實的信任感時,病方才能理解醫方所作的說明與告知內容,醫方所提供的資訊才有意義,並能夠圓滿達成法律上知情同意的義務和保障。

我很期待在知情同意的過程中,醫方能給病方多一點溫暖、體諒和支持,讓病方感受到醫方是與他們站在一起,全力共同為所期待的結果一起努力。在這樣的生命連結關係裡,我相信會大大給病方接受必要診療與其風險的勇氣,即使結果不盡人意,病方也不會責怪醫方。

臨床上有時會遇到即使病家瞭解事實後仍無法下決定的情形,對病家來說,了解真實狀況並要做出取捨有時候是非常困難、殘酷的。此時醫療團隊成員若能用愛心與同理心對待病家,給予溫暖的關懷、鼓勵和陪伴,使他們存有盼望,將成為病家最好的支持。黃富源醫師在這種情形下,都會告訴病家:「如果病人是我的親人,我會如何考慮和抉擇…。」通常這種視病猶親的溝通取向多能取得病家的信任,實際幫助病家採取適切的措施。

在日劇《最強名醫第三季》中經常有感人的知情同意場景。遇到病情複雜、困難的病例時,主角相良浩介醫師會先向醫護團隊說明治療上的挑戰之處,各種治療方式的優缺,討論哪一種方式對病人最適合,然後與醫護團隊研擬整個治療與照護計畫,凝聚團隊共識與決心克服困難,全力給予病人最佳的治療與照護。

當有完善的治療照護計畫和團隊的承諾做為後盾時,相良浩介醫師便著手安排與病家進行知情同意,就是將臨床團隊討論的內容、計畫、各種治療方案的利弊與可能影響,用病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告訴他們。最重要的是,讓病方清楚知道,臨床團隊已經做好準備,並且決心一定會盡全力去治療和照護病人。然而這時醫方也必須聆聽病方的問題或擔憂,給予進一步的說明與必要的鼓勵,最後由病方考量與決定。通常病方在感受到醫方的真誠與用心之後,多會採用醫方所建議的治療方案。

最能直接讓病方感到信任與感動的,是醫師處處為病人著想的實際行動。受到醫界和病人不少推崇的林口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系主任魏國珍醫師,曾被病人這樣形容:「魏醫師並不是甜言蜜語,會講得天花亂墜、討喜俏皮的醫師,他中規中矩,但是有任何問題,他都仔細親切回答。」有位病人家屬也觀察到「魏醫師在定位手術時,不但親自固定頭架,對病人極為盡責,病人一送回病房,他也立刻到病房探視,從頭跟到尾,對病人盡心盡力」[4]。

當充滿信任感的醫病關係建立起來之後,知情同意就會很容易進行。魏國珍醫師有一位病人的先生說出:「我完全信賴魏醫師,我最大的力量來自於他。從頭到尾我們對他的用心,沒有話說。而且,我們也真心相信他,他陪伴我們、鼓勵我們。他說該怎麼治療我們都配合,我們非常信任他。真正能夠治好我太太的也只有魏醫師了。[5]」

可惜的是,如果重症醫師臨床負荷過大,病人家屬成員多、決策動力不明或複雜的情況下,都會使得醫病信任與情感不易建立,進而增加知情同意的難度。這方面仍有待醫療健保政策的導正和民眾及整體社會的共同努力。

臨床的知情同意,是尊重病方自主性、以病人為中心診療的具體表現,也是醫病溝通的關鍵點,幫助病人選擇並接受最適切的醫療方式,預防醫病緊張與爭議的有效途徑。但是好的知情同意不能僅著眼於法律的條文和醫療學理上打轉,更需要在互信的醫病關係和真誠互動與情感上鋪陳展開,才能達致其終極目的。

所有的診療互動,特別是面對重大的臨床決定時,在病人同意之前,除了知「病情」之外,更要醫病搏「感情」!



(本文2016年11月14日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4996


[1] 陳子平,2010年,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之法理在刑法上的效應(上)、 (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頁227~245、第179期,頁248~271。
[2] 許爾文·努蘭(SherwinB.Nuland)著,楊逸鴻等譯,《蛇杖的傳人∶西方名醫列傳》,時報出版社。第591-592頁。
[3]黃富源,《悠悠醫者心—半世紀獻身台灣兒童醫療的故事》,雅歌出版社,2015年。頁173~175。
[4] 吳錦勳採訪撰文,《醫者,本來如此:台灣腦神經外科權威魏國珍的快樂行醫路》,天下文化,2014年。頁219。
[5] 同上,頁248。

醫病「性不性」由你?

國內媒體不時會報導醫病之間的桃色糾紛或性騷擾事件,最近有資深耳鼻喉科醫師被控疑似於診療時不當侵犯年輕女病人的身體。一位中年的劉姓婦產科醫師幾年前與女病人發生婚外情,演變成雙方的家庭糾紛,鬧上法院,前一陣子也成為八卦新聞廣為報導。去年底媒體還報導一位40歲不到、任職北部大醫院的已婚外科醫師,與女病人外遇,女病人後來懷孕,該醫師卻提出分手,因此女病人恐嚇要散布該名醫師的裸露照片作為報復,並向醫師的妻子揭露這段婚外情。

不只國內有醫病之間的性糾紛,國外的媒體也經常報導這類的事件。今年年初,美國紐約一位知名的急診科醫師和作家David H. Newman(大衛·紐曼),也遭指控在急診室診療過程中對四名年輕女病人有程度不一的性侵犯舉動[1]。根據「紐約時報」報導[2],大衛·紐曼醫師任職於知名醫療體系,臨床經歷豐富,有令人欽羨的家庭,妻子也是醫師,共同育有兩子。此一事件披露之後,他的同事、鄰居和以前醫學院的老師都表示無法置信。

大衛·紐曼醫師是醫療改革的倡議者,對醫病關係也有深入的見解,常在部落格與媒體專欄發表醫療改革與倫理的文章,並在2008年出版其代表著作《Hippocrates’ Shadow: Secrets from the house of medicine[3]》,在醫界頗受推崇。書中有一段他寫到:「我每次跟朋友聚餐,總有人告訴我,他們如何受到醫師的侮辱或輕視,冷漠的待遇更是家常便飯。…雖然這些人說的可能帶有個人偏見,或許只是病人單方面的看法,無可諱言的是,醫師的基本社交技能也許在訓練、養成的過程中已漸漸失去。」用這段話對照他被指控的作為,真的是讓人相當感慨。其實早在發生這些事件之前,他在書中已經提到許多醫師在執業時所遇到的困擾,可是之前都沒有人告訴他們該如何處理,包括「不知道如何與外表很吸引人的病人互動;不知道如果病人欣賞我們(醫師)的外表該怎麼辦」。

每次有醫病之間的桃色糾紛或性犯罪疑似案件出現,都會躍上明顯的新聞版面,遭社會大眾用放大鏡去探視。一方面這類極為私密的出軌行為本來就會引起民眾的好奇,成為新聞的最佳題材。另一方面醫師在社會上普遍被賦予較高的道德標準或倫理形象,因此當醫師出現性瑕疵行為時,難免會被大眾拿來品頭論足一番,更何況是與病人之間的花邊新聞或對病人所做的性侵犯動作,這些都是醫師專業倫理上或法律上所不能容許的行為。

醫病之間性接觸的盛行率

媒體所報導的醫病之間性糾紛或緋聞案件,只佔所有醫師人數很低的比例,實際上醫病之間的出軌機會有多高呢?我目前沒有查到國內針對此問題所做的調查或研究結果,因此無從而知。不過美國和荷蘭倒是有一些調查結果可供參考。

在1990年左右,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學者曾試著去研究[4]醫師與病人之間性接觸的情況有多普遍,他們針對一萬名隨機選取的家醫科、內科、婦產科與外科醫師寄發問卷,回收1891份有效問卷,其中約有9%(176名)的醫師表示曾經與至少一位(配偶或原本性伴侶之外的)病人有過性接觸。

過去有類似的研究指出美國精神科男、女醫師與病人的性接觸比例大約分別為7%和3%。婦產科、一般科和內科醫師承認曾與病人發生性關係的比例分別為18%、13%和12%[5]。

荷蘭的研究人員在1990年對國內所有執業中的婦科醫師和耳鼻喉科醫師進行問卷調查[6],有74%的回收率,相當具有代表性。在回收的問卷中,約有4%的醫師曾實際與病人發生性接觸;而且有超過八成的男婦科與耳鼻喉醫師曾經感覺病人讓他們有某種程度的性吸引力,也有將近三成的女婦科醫師表示曾經對病人動心。

醫師對醫病之間的感情及性關係的態度

從上述的研究中,也發現大多數的醫師對醫病之間的感情出軌關係持反對態度。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研究發現有63%的受訪醫生認為超越醫病關係的交往總是會造成傷害的;94%反對醫師與現在的病人交往,37%對醫師與以前的病人交往也不表贊同。

在荷蘭則是有將近六成的受訪醫生認為醫師對病人產生性感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被問到如果是醫師自己對病人有性感覺,則持負面態度的比例(45%)高於持正面態度的比例(34%)。

反對醫師與病人談戀愛或性接觸的醫師主要是認為這會破壞或使得醫病關係複雜化,影響醫師的臨床判斷;醫師很容易藉其專業地位佔病人的便宜,傷害病人;對醫師來說這也會帶來很高的風險,包括婚姻、家庭和醫師執照或許會因此而不保,而且很可能賠上名聲和金錢,甚至吃上官司。

不過,醫師對於與病人交往的倫理界線似乎有逐漸鬆動的趨勢。美國知名的醫學網站Medscape在2010年和2014年對其在美國和歐洲的醫師會員和非會員進行網路調查[7],發現到對於醫師與病人交往或有性關係的情況,認為可以接受的醫師比例,兩次調查都只有1%,但是認為不可接受的比例,在這四年間卻從83%下滑至68%。探究其中15%的改變,主要在於認為應該視狀況而定的醫師增加了5%,另外認為經過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當對象不再是病人時就可以交往的醫師多了10%。

不全然反對的醫師觀點包括:只要是成年人兩情相悅,這是個人的權利與選擇,專業倫理不應過度干涉私領域;如果已經不再是病人,要交往又何妨?醫學倫理上又沒有明文限制醫師不可為現在的伴侶看病,那為什麼現在的病人就不能成為伴侶?也有醫病戀情後來修成正果,發展成美滿婚姻的實例等等。

醫師專業團體的態度

目前看來,醫界專業團體對醫病之間的情感議題還是以採取反對的態度為主。世界醫師會醫學倫理手冊[8]中明白寫出:

「醫病關係的親密本質可造成性吸引。傳統醫學倫理的基本規範是務必抗拒此類的吸引。希波克拉底誓詞包括以下的承諾:『不管我拜訪那一間寓所,都是為了病患的利益而來,避免一切刻意的不正義、輕佻之舉,與男性或女性的性關係尤其如此…』。近年來,許多的醫學組織重申禁止醫師與他們的病患發生性關係。其理由在今日和2500年前的希波克拉底時代一樣有效:病患是脆弱的,且他們信任醫師會治好他們。病患可能感到無法抗拒醫師的性追求(sexual advances),因為害怕這會危害到他們的治療,此外,醫師對於病患的情感涉入,也會對其臨床判斷產生不良的影響。」

美國醫師公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的「倫理與法律事務委員會」清楚界定「與醫病關係同時進行的性接觸已經構成醫師的性不當行為」,違反醫師倫理;理由是「醫師與病人的戀情或性互動會偏離醫病關係的真正目標,很可能會利用病人的軟弱達成不當的目的;並可能模糊醫師在診療病人時的客觀判斷力,最終導致病人權益的損害。[9]」至於醫師與以前病人的性接觸或戀情,美國醫師公會認為在一些情況下也可能不符合醫師倫理;並主張醫師若有發現其他醫師同事有逾越正當的醫病關係,發生性不當行為時,應該要向主管或專業醫師團體通報[10]。

美國醫師公會將醫師與病人之間的性不當關係區分為三種程度類型。第一種是醫師與現在的病人私下交往,但與病人的治療無關;第二種是醫師利用其專業地位,以治療的名義與病人性接觸;第三種是醫師在病人喪失能力或意識時,施予性侵犯的行為。

雖然美國各州法律規範不盡相同,但是美國醫界對於醫師與病人之間的戀情或性關係的立場基本上仍相當嚴格,若有類似情況發生,醫師極有可能受到程度不一的懲戒,最嚴重會吊銷醫師執照。若是違反病人意願的性侵犯,則屬犯罪行為,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反觀國內的情況,醫界對醫師與病人之間的感情或性互動並沒有明文規範或準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定的「醫師倫理規範」並沒有直接觸及相關的內容,但第三條要求「醫師應謹言慎行,態度誠懇並注意禮節以共同維護醫師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第七條訴求「醫師應關懷病人,以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事情干預醫師之專業判斷」。

我國醫師法對此議題也沒有具體的規範。醫師法第25條有關醫師懲戒的構成要項,都在於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或在執行業務時違反醫學倫理。由此看來,上述美國醫師公會所列的醫師對病人性不當行為三種類型中,在國內只有第二和第三種型態的行為才會達到遭懲戒的程度。

台灣還有其他的法律,如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第221~229-1條)、妨礙婚姻和家庭罪 (第237~245條),都可適用於醫病性接觸行為的處罰,醫病雙方都不可不慎。

醫病出軌的肇因

正如世界醫師會醫學倫理手冊所提醒的:「醫病關係的親密本質可造成性吸引。」診療過程中醫師很可能需觀察或接觸病人的身體與隱密部位,詢問病人相當私密的生活內容或感受。就醫的病人大多處於病痛或某種心理狀態中,若醫師對病人表達關懷、同理並給予病人實際協助,很可能勾起雙方的情愫,而陷入性誘惑中。

傳統上醫病雙方在專業和地位上的不平等是醫師對病人做出性不當行為的肇因之一,有些病人在就醫過程受到不當性對待時,因為擔心無法繼續得到治療,或屈服於醫師的權威,而選擇隱忍下來。從國外的文獻[11]上也提到確有少數人格異常的醫師專門從病人中尋找性獵物。有些醫師因為罹患某些身心症狀(如躁鬱症),而引發無法抑制的脫軌行為。

與此相對的一種社會變遷趨勢則是近年來醫療專業威權快速減弱,使得醫療向服務業看齊,強調醫病平等,期待醫師親切、體貼病人,視病猶親,醫師與病人互動更為頻繁與深入,導致醫病專業界線愈來愈模糊。加上社會對性的態度更為開放、自由,更容易擦出正常醫病關係之外的火花。甚至病人對醫師主動表示好感,展開追求的例子已時有所聞,想必未來也不會罕見。

有時候病人對醫師在診療過程中對病人有不尊重或性騷擾舉動的質疑,是醫病之間的溝通不良所導致的認知問題與誤會。醫師有時對病人詢問個人隱私的問題,對病人的病情或行為做出某種評斷,或碰觸病人身體上較私密的部位,如果病人未事先充分得知醫師這些言語與舉動的用意,便可能讓病人覺得受到侵犯。

另有文獻[12]指出醫師在身處過大壓力,工作負荷過重而感到身心耗竭時,或者年輕缺乏醫病互動經驗的醫師,較容易逾越醫病專業界線,對病人產生感情或性慾望的情況。

醫病之間專業界線如何把持

異性的醫病雙方在診療互動過程中,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的檢查,該如何拿捏,是許多醫師共同的困擾。著名的醫師作家葛文德[13](Atul Gawande)就曾經很傳神地描寫到與女性病人在診間互動的尷尬情景,有時甚至讓他感到手足無措,因為在醫師養成的過程中沒有人教過他們應該怎麼做,醫界也沒有為此訂出SOP讓醫師遵循。

不過葛文德醫師以他父親的診療禮節為師。老葛文德醫師是在美國俄亥俄州小鎮執業的印度裔泌尿科醫師,身為一位外籍醫師,為避免任何的誤會或麻煩,對於與病人的互動特別重視,並摸索出一套原則。「他總是穿白袍、打領帶、注意自己的言談與舉止是否得體。與病人談到隱私的事不會吞吞吐吐,用字遣詞務求符合醫學專業。如果有女病人要換穿檢查袍,他會走出診間,病人換妥之後才進行檢查。在檢查之前,他一定清楚告訴病人,他要怎麼做,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做。如果病人躺下,需要拉下拉鍊或解開扣子,都會請病人自己做。他連腹部觸診都一定戴手套。如果病人是女性,或未滿18歲,不管檢查是否會觸及私密部位,他都會請女護士在場陪診。」幾十年下來,老葛文德醫師深受病人信賴,從未傳出任何流言。葛文德醫師認為醫師應該把臨床禮節看得和專業磨練一樣重要,學習拿捏合適的態度和做法。

心理師Frances Spickerman曾經協助過許多對病人有好感或有感情關係的醫師,他表示,不少醫師幾乎沒有醫療工作以外的生活和人際關係,這些人生需求的空白很可能從其他管道來填補,與病人發生特別的關係便是其中之一。

這位心理師為此提出幾點忠告給醫師。首先,他提醒醫師如果對病人有好感,不要刻意忽視或不管心裡的感覺。產生這種感覺是難免的,大多數醫師都曾經有過,重點在於如何理性地去面對和處理,讓自己不會愈陷愈深。他建議醫師將這種感覺的出現當成是一種表徵,去探討病人吸引自己的點在甚麼地方,回來檢視自己生活中有那些潛在的問題或欠缺。

再來,他建議醫師找可以信賴,會傾聽但不評斷的師長或朋友分享和談論自己碰到的感覺或情況。如果找不到適合的分享對象,把心中的感覺和過程寫下來也可以,透過書寫有時能夠幫助自己看到問題的所在。

接著他提醒醫師要注意醫病關係中的試探和脆弱點。人都有七情六慾,診療互動過程比一般人際互動更容易因為醫師和病人的內外因素觸發感情或性吸引,醫師對此試探的本質需有更多的警覺與認知,才不至於在無意中陷入感情或倫理糾葛。

在醫病情愫醞釀的情況下,醫師更要設法維持專業的界線。但是僅是背唸正規的醫師倫理規範發揮不了太大的作用。Spickerman心理師建議醫師要將這些一般性的醫病倫理原則改寫成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執業準則,才能有實際的幫助。比如,「不與病人談戀愛對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不想藉此利用、傷害病人或影響我對病人的診斷,而且我不想因此失去我的工作」的陳述方式會比傳統的倫理規範更直接幫助醫師持守專業界線。

許多職業都有各自的倫理要求與誘惑試探,包括金錢、性、欺騙/誠實、秘密等。有些人在面對考驗時,內心可能會想說:「只是這麼一次,而且應該不會被發現,就破例去做吧!」不過哈佛商業院的克里斯汀生教授[14]告訴我們:事實是萬一這次跨越界線,往後就會不斷地出界,最後不可收拾。他對此最深的領悟就是「百分之百堅守原則要比百分之九十八來得容易」。

從這個角度來看,傳統、老掉牙的醫師倫理守則、規範,不是在限制醫師的行為和自由,其實是透過最直接和容易的方式在保護醫師和病人。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前理事長蔡鴻德教授,以及台安醫院助理醫務副院長、婦產科陳思銘醫師[15],就曾提醒男醫師:要關懷患者、視病如親,但心中一定要有一把尺,遇到誘惑更要把持住!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要跟女患者單獨相處或約會」。

對兩性關係議題相當專精的陳思銘醫師說,這類事情的發生機率雖然不高,但遇過的醫師幾乎都後悔,然而後悔也不能重來,所以要謹慎!他提醒男醫師不要因為被女病人崇拜、讚美就覺得飄飄然,失去理智。

陳思銘醫師以自身的經驗分享:如果有女病人對他表達好感或要約他吃飯,他會回答:「不行啦,我老婆會罵我!」或是「我老婆那天沒空,要等我老婆有空的時候。」這樣女病人就知道意思,而打退堂鼓。陳醫師建議,未婚的男醫師則可以女朋友為由,來化解類似的情況。

此外,有專家建議,如果醫師發現醫病之間有特殊的感覺時,為避免發展為不正當的關係,最好盡快將病人轉給另外的醫師診療,藉此中斷雙方的繼續互動。

醫病兩性互動教育的迫切需要

由於感情和性議題都牽涉到隱私,通常不會公開談論。在醫學院的教學和醫師的在職教育課程中,幾乎都不會去教導或討論醫病兩性應該如何互動。許多文獻和知名的醫師作家都大聲疾呼醫學教育必須重視相關議題,給醫師正確的知識與方法。美國醫師公會就主張有關醫病性不正當議題的倫理教育必須融入每個階段的醫學教育中。

醫界不宜假設每位受過長期醫學專業教育的醫師都自然懂得如何處理醫病兩性的互動,寧可先認知到人本質上容易對性產生需求或好奇,並受到性的吸引,在有意或無意間越過專業倫理界線的可能。就如同強調平時做好災害或危機事件的應變演練的重要性,醫學生和臨床醫師如果能在醫學教育或醫師持續教育中,經由案例分析、情境演練和公開的討論等方式,去提升醫師對此議題的敏感度,以及理性面對處理的能力,必定更能夠減少醫師的犯錯以及有助於醫病倫理的具體落實。

與其在醫病出軌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後讓媒體大肆報導、影射探視,不如由醫界和醫學教育機構共同面對問題與需要,以積極有效的方式來裝備醫學生和醫師,使每位臨床醫師都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工作上所可能遇到的兩性互動問題,使得每一份醫病關係都在正軌上運作,使雙方得到最真實的成就與祝福。

(感謝好友朱潔嵐協助搜尋相關文獻資料)

 (本文2016年9月22日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4801



[1] “Former Mt. Sinai Doctor Charged With Sexually Abusing 4 Women”, by James C. McKinley Jr., March 24, 2016. The New York Times. 網路資料來源:http://www.nytimes.com/2016/03/25/nyregion/mt-sinai-doctor-david-newman-is-charged-with-sexually-abusing-4-women.html
[2] “Colleagues Express Disbelief Over Arrest of Doctor With Picture-Perfect Life”. By Sharon Ottermanjan, January 20, 2016. The New York Times. 網路資料來源:http://www.nytimes.com/2016/01/21/nyregion/colleagues-express-disbelief-over-arrest-of-doctor-with-picture-perfect-life.html?action=click&contentCollection=N.Y.%20%2F%20Region&module=RelatedCoverage&region=EndOfArticle&pgtype=article
[3] 中文版書名為《別把醫師當作神—一位優秀醫師的真誠反省》,廖月娟譯,天下文化出版,2011年。
[4] Gartrell NK, Milliken N, Goodson WH 3rd, Thiemann S, Lo B. “Physician-patient sexual contact. Prevalence and problems. “ West J Med. 1992 Aug; 157(2):139-43.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011231/
[5] Fahy T, Fisher N. “Sexual contact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BMJ. 1992 Jun; 304(6841):1519-20. 全文下載網址: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628046
[6] Wilbers D, Veenstra G, van de Wiel HB, Weijmar Schultz WC., “Sexual contact i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Netherlands.” BMJ. 1992 Jun 13;304(6841):1531-4. 全文下載網址: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628050
[7] Neil Chesanow, 2015. “Is Doctor/Patient Romance Becoming More Acceptable?” http://www.medscape.com/viewarticle/836624_2
[8]世界醫師會醫學倫理手冊 第三版2015 第二章〈醫病關係〉http://www.tma.tw/ethical/files_pdf/2015_06%E7%AC%AC%E4%BA%8C%E7%AB%A0%E9%86%AB%E7%97%85%E9%97%9C%E4%BF%82.pdf

[9] Opinion 8.145 - Sexual or Romantic Relations between Physicians and Key Third Parties, The AMA Code of Medical Ethics’ Opinions on Observing Professional Boundaries and Meeting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http://journalofethics.ama-assn.org/2015/05/coet1-1505.html
[10] Council on Ethical and Judicial Affairs,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1991. “Sexual misconduct in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 JAMA. 1991 Nov 20; 266(19):2741-5. 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942427
[11] S. Bird, “Managing professional boundaries.” Australian Family Physician. 2013 Sep; 42(9):666-8. 全文下載網址: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24024230
[12] Frances Spickerman, “How to Cope if You Feel Attracted to a Patient.” Family Practice Management. 2002 Nov-Dec; 9(10):92. 全文網址:http://www.aafp.org/fpm/2002/1100/p92.html
[13]葛文德(Atul Gawande)著,廖月娟譯,2007年,《開刀房裡的沉思:一位外科醫師的精進》,天下文化出版,第87-100頁。
[14] 克雷頓.克里斯汀生(Clayton Christensen)著,廖月娟譯,《你要如何衡量你的人生?--哈佛商學院最重要的一堂課》,2012年’,天下文化。
[15] 張玉櫻,〈當女求診者戀上男醫師〉,《嬰兒與母親》 8月號 NO.406。文章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