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DRGs的簡介及其對台灣醫療的意涵

DRGs的誕生

「診斷相關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DRGs)支付制度是美國聯邦老人健保Medicare在1983年實施對醫院住院案件的給付制度,在當時這是相當具有革命性的新支付方式。

DRG的基本精神是論病例計酬(case payment),和以往論量計酬(fee for service)的給付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論量計酬制度中,付費者(病人或健保組織)按照醫院所做的每一項處置/服務和所使用的醫藥材料(手術、麻醉、藥品、醫衛材料、檢驗、診療、按日病房費等),計算及加總費用支付給醫院。在論病例計酬制度下,付費者基本上是依照整個住院期間做為一個定額組套,去支付費用給醫院。在Medicare實施DRGs之後,醫院在向Medicare進行費用申報時,從以前的針對所有病人所接受的每個診療服務細項逐一的申報,變成以出院案件進行申報。

DRGs事實上是一種做為給付用途的病人分類系統,Medicare透過電腦程式,依照住院的主診斷、手術/處置、病人狀況(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與出院狀況等條件,以及費用的相似度,去區分不同的DRG群組,於事前訂定各群組的包裹支付點數。Medicare最初規劃出467組DRGs,近年則發展至將近1,000組。

醫院則根據DRGs所訂定的條件,將每一位出院病人,依照其病情(主診斷)、合併症(原有的疾病)或併發症(次診斷)與年齡、性別等,給予一組最恰當的DRG,藉此決定該病人此次住院的費用。更精確一點來說,Medicare是依照病人出院時所屬的DRG的相對權值(relative weight,RW;醫療耗費較高的DRG的RW較高)乘以該醫院的支付標準單價(醫院的標準單價會因為是否為教學醫院、承擔照顧低收入病患的比例、所處區域和醫院病床數多寡而有不同),去計算該案件的支付費用[1]。無論醫院的實際照護成本是多少,Medicare就只給付此費用,因此醫院必須設法在此費用內將該案件的病人照護好到出院,否則就要自己吸收超出的成本。如果是因為疾病本身的變異導致該病人的照護費用超過極端的偏異值(outlier),Medicare會再根據一套公式算出額外的費用補貼醫院,只是這個補貼費用經常不足以彌補實際超過的費用。

比如以2015年Medicare的DRGs分組表來看,第5組 DRG是「肝臟移植有主要合併症/併發症或腸移植」,其相對權值為10.4973,幾何平均住院天數為15.1天;第6組 DRG是「肝臟移植無主要合併症/併發症」,其相對權值為4.7461,幾何平均住院天數為7.9天。如果某家醫院的支付標準標準是5,000美元,則其執行及照護一個DRG 5的住院案件可向Medicare申報52,487美元(5,000x10.4973),執行及照護一個DRG 6的住院案件可向Medicare申報23,731美元。

美國醫界當初對DRGs的實施充滿疑慮與恐慌,但是多年下來由於Medicare實施DRGs相當成功,因此在其國內被各類的健保方案運用而逐漸擴大實施範圍,成為住院給付的主要方式。DRGs甚至產生跨國影響力,被許多國家的健保體系所採用。有些學者甚至認為DRG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健康照護制度最重要的創新。

台灣全民健保是在2010年1月實施本土化的DRGs給付制度,稱為Tw-DRGs。其實遠在正式導入Tw-DRGs之前,1995年底健保局就已開始執行多項論病例計酬[2],涵蓋婦產科(如生產、子宮肌瘤切除等)、一般外科(如闌尾切除、痔瘡切除、疝氣手術等)、泌尿科(如前列腺切除、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等)、骨科(如關節置換術等)、眼科(如人工水晶體置入等)、耳鼻喉科(如顎、咽扁桃摘出術等)、心臟內科(如心導管檢查無主要合併症/併發症等)、和心臟血管外科(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無主要合併症/併發症等)的部分住院案件。

2010年第一階段導入155項Tw-DRGs,大多是原本就在執行的論病例計酬的案件;第二階段TW-DRGs自2014年7月起擴大實施(增加237項),但仍以婦產科和外科的案件居多。原本健保署計畫在今年3月1日一舉將除精神科和重大疾病如愛滋病之外的所有住院案件(原定的第三至第五階段)納入Tw-DRGs支付範圍,遭醫界和立委的反對而暫緩,留待新政府上台後再研議。

DRGs的優點

台灣全民健保過去主要的支付方式為論量計酬,在論量計酬的制度下,健保是以醫療提供者(主要是醫院和醫師)所執行的每一個診療、處置、藥品、材料、照護、檢查/檢驗的服務量乘以服務單價,去加總及支付費用給醫療提供者。在服務單價固定的情況下,醫療院所執行的細項服務量愈多,收入也愈高。因此,只要定價有利潤,論量計酬制度理論上會誘導醫療提供者衝高醫療資源使用量,其中甚至有些是不必要的服務。而且論量計酬本身不會鼓勵醫療提供者去注意醫療的結果,因為結果與所得到的給付沒有關聯,甚至當醫療結果愈差,病人後續愈有可能繼續接受醫療,醫療提供者便能夠執行更多的服務,申報更多的費用。

至於民眾或醫療消費者這邊,通常也是希望就醫時得到醫療提供者較多的服務,比如多做檢查和開藥。特別是由於健保實施後,民眾就醫的自付額大幅減少,感覺就醫成本降低,醫療需求也會明顯增加,因而帶動全國的醫療服務量和健保支出大幅上揚,導致很多醫療資源的浪費。這些都是目前論量計酬制度所衍生的主要缺點。

相對於上述論量計酬制度所帶來的問題,理論上正好可以凸顯DRGs的優點,主要在於促使醫療提供端合理使用醫療資源,增進醫療照護的效率,在有限的醫療資源內追求較理想的住院案件的診療結果。

由於DRGs對於在一定期間內相同DRG的再住院案件不額外給付,因此醫院對病人的照護必須達到一定的品質與結果,否則如果出院病人因為感染、病情尚未穩定等因素而再度因為相同的病情入院,醫院就必須吸收後續住院的照護成本。

在醫療品質與管控照護成本的雙重要求之下,醫院在臨床上會針對各類的DRG案件發展出臨床照護指引(clinical or care guidelines)、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s),以求診療程序的標準化,使照護的品質差異降到最低,而且只做必要且有效的處置,同時也監控療程的成本。

對台灣全面實施Tw-DRGs的顧慮

平心而論,DRGs在美國已發展30年以上,歐洲許多國家也有實施類似DRGs的醫療支付制度,可說已經相當成熟。雖然DRGs不是完美的支付制度,不過事實上,全世界也找不到完美的醫療支付制度,DRGs在學理上和實務操作上應該都是可行的。不過如果要將DRGs全面套用到國內健保所有的住院案件給付,我認為還有幾個重要癥結需要考慮和克服。

第一個癥結是變革幅度過大,而且目前已經實施的(第一和第二階段)Tw-DRGs都是臨床上DRG執行起來比較能夠掌握的案件,未來要實施的((第三至第五階段)DRGs則大多是更複雜、變異較大的案件。

醫療本身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同樣的病情,有些病人臨床診療照護過程很單純,有些很複雜;經過同樣的診療照護,有些病人結果很好,有些不好。DRGs能否順利與否就取決於同一組DRG內案件的差異程度,差異愈小則愈容易成功,差異愈大則表示風險愈高。

問題在於如果某組DRG內的案件臨床過程和結果本身差異性很大,對醫護人員和醫院來說不僅很麻煩,所承擔的財務風險也變得很高。一般而言,外科與婦產科病人的臨床過程差異性較小,內科住院案件的差異度較大,因為內科的案件症狀相對比較不明顯、且病因比較多重複雜。因此過去國內Tw-DRGs在外科和婦產科的住院案件實施大體平順,但是當要全面套用到內科住院案件時,所遭遇的反對就很大了。

第二個癥結是DRGs原本的設計是對醫院的給付,不包含對醫師的給付,醫師在病人住院期間所施予的手術、診察、醫療處置等費用另外向付費者申報,付費者再各別支付給執行的醫師。而台灣的Tw-DRGs並未將醫院和醫師的給付分開處理,這是引起醫師反彈的主要原因。

實施Tw-DRGs之後,若醫師與醫院的給付沒有分開,由於主治醫師是住院病人臨床診療照護的主要決策者,醫院為了控管臨床照護成本,勢必有某種程度上讓主治醫師分享與分擔Tw-DRG案件盈餘和虧損的機制。醫師基於避免複雜的住院案件導致自己必須分擔虧損,會傾向不願收治病情較嚴重或複雜的病人,衍生「人球」的問題。

為了讓醫師的臨床決定更保有自主性,不要直接受到醫療財務風險的左右,應該要另外設計對醫師診療處置的給付方式。過去在以外科和婦產科住院案件變異性較小,而且案件大多數都能有盈餘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比較不明顯,但是當所有內科住院案件都要實施Tw-DRGs時,困境就浮上檯面了。

第三個癥結是到現在為止健保署從未清楚說明住院的給付費用到底涵蓋哪些成本項目,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DRGs的成功關鍵,在於對住院案件的真正成本進行精算,並據此訂定各組DRG的費用點數。美國DRGs的訂價考慮到許多的因素,而且有統計學的基礎,更重要的是每個DRG案件相對資源耗用是建立在對醫療成本的精算基礎上。

老實說,我不知道健保署是否確實做過住院成本的精算。如果從心臟內科和整形外科對於相關幾組DRG的定額有所質疑來看,反映出健保署在成本精算方面尚未準備好。如果健保署想讓Tw-DRGs推行得更為順利,應該要將住院案件成本的計算方式更加透明化,讓各界了解和檢視。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健保署開辦時在訂定給付費用時大多沿用勞保的給付,並沒有經過醫療服務實際成本的精算,也沒有清楚交代每給付所涵蓋的費用成本項目。後來Tw-DRGs定額的計算,應該也是建立在過去的給付價上面,缺乏科學性、客觀性和說服力,導致Tw-DRGs的推行有所阻礙。

第四個癥結是Tw-DRGs全面實施對醫師和醫院造成莫大的成本管控心理負擔和臨床自主性的喪失。我國健保署的醫療費用管控能力與成效在國際上是赫赫有名的,針對醫院費用的管控,細到六區醫院小總額,定期檢討管理;而且我們還有費用審查、藥費逐年調降、嚴格限縮自費服務等措施,使得我國的醫療保健支出未達GDP的7%,不僅在已開發國家中保持最低的紀錄,在亞洲鄰近國家中,也是最低的。

在健保制度下,經過這麼多年的節流努力,醫院合理控管成本的空間已經愈來愈小。反而是成本壓縮的副作用快速浮現,像是醫院臨床仰賴的五大科醫師無法吸引年輕醫師的投入,醫院臨床護理人員覺得工作太過辛苦而離開職場,惡性循環衍生出「血汗醫院」的困境。健保署在這個時候擴大推動Tw-DRGs,讓醫護人員和醫院經營者覺得醫療效率和成本又要再被壓縮,產生莫大的心理壓力。何況其實全國醫院的費用早已經在總額預算的掌控中,醫院實際上也已經變不出多少管控成本的把戲了。

最後一個癥結點是目前國內的急性後期照護尚未完備。根據美國實施DRGs的經驗,醫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會明顯縮短,因此醫院的出院準備輔導的服務就更為重要。可是如果病人無法直接出院回到家中,且院外沒有合適的急性後期或長期照護機構提供過度期的照顧服務,就會對病人、家屬、醫護人員和醫院產生很大的困擾和壓力。

雖然健保署已經在推展和建置中風病人急性後期整合照顧網絡,但服務能量仍然有限。衛福部三年前又把全國未使用的慢性病床大多撤銷;且因為健保對慢性病房照護的給付嚴重偏低,醫院也沒有意願開辦慢性病床;一般的安養護機構比較不願意照顧中短期、剛出院的個案,因此以現有的急性後期與長期照顧資源是否能夠承擔住院案件全面實施Tw-DRGs之後的出院照護需求,很讓人擔憂,要全面實施Tw-DRGs有其外在環境的難度。

結語

台灣實施Tw-DRG與美國的DRGs的背景並不完全一樣,而且台灣的健保與醫療體制與美國的情況也相差很大,我們很難去預測Tw-DRGs對台灣醫界和病人的影響會到什麼程度。不過若參考美國的情境,Tw-DRGs應該會啟動台灣醫院另一波的臨床成本管控潮,只是台灣醫院還有多少成本管控空間?如果已經很有限,這波成本管控很可能會壓縮到醫療品質,或至少病人必須忍受或做好適應醫療服務模式大幅改變的心理準備。盼望衛福部和健保署在推動Tw-DRGs進入下一階段之前,正視這些問題與可能的衝擊,做好妥善的準備與規劃,才能使Tw-DRGs制度發揮最正面的功能。


本文刊登於2016年3月號《科技報導》


[1] 計算公式請參考周恬弘,〈淺談美國的DRG給付制度〉,2009年6月27日。http://thchou.blogspot.tw/2009/06/drg.html

治還是不治,「救」是個問題

醫病雙方經常為了病人需不需要做進一步的救治,產生兩難、緊張或甚至衝突。由於醫病雙方對醫療、病情與預後的理解程度有差異,加上切身感受與期待不同,對於醫療處置的決定難免會有不同的觀點;如果加上病人相當危急,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做決定,那就更為難了。

其實不同的科別、醫師有時候也會對於病人的救治方式有不同的見解;病人和家屬,家屬之間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也不少見。隨著社會的發展、制度化和多元化,也有更多因素(比如健保、經濟、法規、和同意書等)會影響到醫病雙方對醫療處置的決定,都使得這件事情要比以前來得更加複雜。

馬偕醫院著名資深小兒科醫師、前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教授[1],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醫師[2](前台大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分別在他們的書中描述了不少自己經歷或得知的臨床事件,讓我們看到這個醫病互動點的多元面貌。

狀況一:醫師對救治有所保留,家屬堅持力拼到底

臨床上最常見到的情況是病人病情極不樂觀,但是家屬情感上無法割捨,堅持請醫師治療到底。黃勝堅醫師曾診治過一位惡性腦瘤末期的小孩,在插管前告訴媽媽,無論插管與否,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插管,採用安寧療護的話,會少受很多苦;插管之後,可以預見的是反覆血管栓塞及手術,最後死於大出血。聽完之後這位母親還是選擇插管,不放棄任何救治的機會。後來病童果然在幾度大出血與手術中度過最後的生命,顏面被腫瘤撐到完全變形,死於大出血。半年後這位媽媽寫信給黃醫師,表達內心的懊悔與傷痛。由於自己的執著與不捨,讓孩子受到如此的煎熬,使得她連求自己和孩子原諒自己當時獨斷獨行的勇氣都沒有。

另一個故事是頭部嚴重外傷、內臟多處破裂的17歲男孩,醫師會診後確認病人救不回來了,家屬了解後打算隔天早上才將病人帶回家,但考量社區的風俗,病人必須留一口氣回家,才能進入村莊。醫師為了順應家屬的要求,整夜施打強心劑、點滴和輸血,以穩定其血壓,結果隔天早上病人從瘦瘦的男孩水腫成連五官都無法辨認的大胖子。

狀況二:醫師以前會救,但現在不敢救/醫師想救,家屬不敢決定

20多年前黃富源醫師的一位學生還在當住院醫師時,有位男士被救護車送到急診室,經檢查後主治醫師診斷為「腦栓塞」,必須盡快施打「血栓纖維溶解劑」(rt-PA),由於注射rt-PA有引發病人顱內出血的風險,可是當時沒有家屬在場,住院醫師問主治醫師是否需要等到家屬簽同意書?主治醫師一來不知道如何聯絡家屬,二來擔心超過黃金治療期,因此在沒有簽同意書的情況下就立刻為病人注射rt-PA,因此救了病人一命,也免除病人半身不遂的後遺症。

20年後這位住院醫師早已經當主治醫師,最近他遇到當天的主治醫師,問他如果現在遇到同樣狀況病人,會怎麼做?這位資深醫師說:「現在我可沒有那麼勇敢了,非要先拿到家屬的同意書不可,否則出了甚麼問題,不就倒楣挨告了嗎?」

黃富源醫師在書中還舉了其他兩個實例,本來可以治療的病症,由於家屬擔心檢查和手術的風險而不願意簽同意書,醫師無法做任何治療而導致病人過世。黃醫師無奈地說:「這樣的病例如果發生在30年前,醫師絕對會冒風險救治,病人也有救活的機會。」但是,「如今醫療法有很多規定,無論合理與否,醫生只好遵守[3]。但有時不一定是病人之福啊」!

狀況三:醫師認理智上知道無法救,但還是繼續救治

這個情況和前一個情況有很明顯的對比。上一個情況是醫師認為可以救,也應該救,但因為外在限制使醫師不敢救;第三個狀況是醫師理智上知道即使積極救治,結果也不樂觀,但是主觀或情感上讓醫師覺得不能放棄救治,而繼續施救。

黃勝堅醫師談到他升任台大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後第一次面對病人死亡的內心矛盾,病人是一位婦女,因車禍嚴重腦傷,經手術搶救,但顱內壓持續攀升。黃醫師當時心裡已經清楚知道這位病人救不起來了,可是腦中浮現「醫師的天職就是要救人」這句話,同時不知如何出口告訴家屬「病人救不起來了」,以及不願意面對內心的挫敗感,所以還是繼續使用維生儀器治療。但病人終究撐不下去,走到臨終這一刻,黃醫師仍咬牙不放棄的進行CPR,按壓與電擊交互施作,經過30分鐘,直到病人肋骨斷裂,空氣中飄散著電擊燒焦的火藥味。最後是病人的妹妹再也忍不住說出:「黃醫師,你們辛苦了,放手了吧,我不要姊姊再受煎熬了。」CPR才停止。

黃勝堅醫師反省:「我們真的是professional嗎?我們是醫師,一天到晚都在面對死亡,可是卻不曾認真去看待死亡這件事,反而不知道怎麼去處理病人死亡的過程,卻讓家屬去承受最後超出想像的沉重代價。」

狀況四:家屬不想救,醫師主張要救

這個狀況與前一個狀況不同的是,儘管病人家屬不希望再多做侵入治療,但是醫師極力主張積極治療。黃勝堅醫師講到一個患有糖尿病、中風、演變成失智的退休老校長的故事。老校長很重視自己的形象,曾告訴獨子,不要為了捨不得而凌遲他,硬拖著不讓他死;而且他寧死都不肯截肢,要保留全屍,讓他死得有尊嚴。

後來這位老校長因肺炎進加護病房,插了幾條管子,並疑似因腳部的傷口引發敗血症,醫療團隊主張截肢保命,這讓獨子陷入天人交戰的兩難。經與老校長有深交的家庭醫師的轉達,黃勝堅醫師居中與家屬深入溝通後,病人太太明確簽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並希望撤除維生醫療,讓腫脹的病人舒服地走完人生。不料加護病房住院醫師還是執意為病人重插鼻胃管,然而新管屢插不回去,鼻黏膜開始流血,突然病人血壓直掉,心電圖成一直線,醫護人員又本能地衝過去CPR。

臨床人員比較常遇到的情況是家屬在危急的病人前面,哭天搶地,跪求醫護人員不計代價,搶救到底,因此有時候遇到不想進一步救治的家屬,可能會認為他們無情或不孝。黃醫師認為就醫學倫理來說,病人的自主權和家屬的抉擇是必須被顧及和尊重的。

狀況五:家屬意見不一致

還有一個常見的情況是家屬之間對於搶救與否的意見不一樣。台大醫院曾有一位病人被判定腦死,他的一對兒子為了要不要簽DNR,兄弟爭執不下。兇悍的弟弟大聲嗆聲,揚言告醫院和醫護人員。媽媽和哥哥為避免弟弟大鬧醫院,順其意將病人轉到弟弟可以作主的醫院希望繼續救下去。結果才離開台大醫院不遠,老父親就沒有生命徵象,救護車又立即折返台大急診室。

狀況六:醫師意見不相同

會發生意見不一致的不只是家屬,有時候不同醫師對於治或不治的見解也很不同。黃勝堅醫師提到一位84歲老先生,因為顱內出血陷入深度昏迷,內科照會神經外科,看是否需要動手術清除腦內的血塊?黃醫師研判這個病人的昏迷與腦中的血塊應沒有直接關係,還不用到動手術的程度。但是內科加護病房卻出現雜音,質疑為何不手術,並告訴家屬可以開刀救救看。使得家屬莫衷一是,不知道該聽哪一邊才好。

狀況七:醫師的說法讓病人或家屬不知道如何決定

有時候醫師將手術或某種治療的必要性與風險通通告訴病人或家屬之後,要病人或家屬自己決定是否簽同意書,導致病家陷於兩難之中,不知如何抉擇。黃富源醫師講到有位家鄉的瘖啞年長親戚,因為疝氣多時延誤就醫,導致腹部腫脹壓迫到心臟,必須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不過主治醫師也告訴家屬:「病人年紀大、身體衰弱,開刀也有風險。至於要不要開刀,就讓你們自己決定吧!」

家屬不知道如何決定,只好請黃醫師打電話給這位主治醫師。黃醫師禮貌地請教主治醫師:「家屬沒有辦法決定要不要開刀。請問如果他是令親戚,您會怎麼建議?」主治醫師回答:「我會建議他還是開刀。」家屬欣然接受醫師的意見,手術後不久病人就康復了。

狀況八:病情本身讓醫師難以決定

當然有時候臨床上病人的情況本身就很不明確,難以判斷,這也經常導致醫病不知所措。黃勝堅醫師搶救過一位車禍的10歲小孩,病童陷入深度昏迷,對外來刺激毫無反應。父母親決定放下,將其器官捐贈出來。但是隨著呼吸器吸氣的動作,病童久久會突來一次看似能自主的呼吸肩膀運動,使得沒有醫師敢判定這小孩腦死與否。因此,病童就這樣靠著侵入性的維生儀器撐著,遺愛人間的願望落空,容貌外觀腫脹變形,傷口不斷滲漏血水。經過一段時間,才在父母簽下DNR之後,讓孩子轉到普通病房,在支持性照護下自然地走了。

狀況九:社會壓力讓醫病不知如何決定

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一些有高知名度或社會名望的病人身上。黃勝堅醫師曾有一位政界地位崇高的VIP病人,因癌末多重轉移住進加護病房,期間因感染併發敗血症,演變成急性腎衰竭,最後裝上葉克膜。病人的太太希望順其自然,不要太勉強而造成病人的痛苦,讓他走得有尊嚴。可是病人太有名望了,不時有政要或大老到醫院來探望,表達關切,每次都會要求醫院全力治療,醫院主管便會附和表示:「放心,我們一定會再拚拚看。」然後臨床團隊就大轉彎往挑戰醫療極限的方向走。幾番拉扯下來,讓主治醫師和病人家屬內心掙扎不已。黃醫師感慨地說:「原來,VIP一生最別無選擇的特權,是和這人世告別前的推、拖、拉、扯。」

臨床上每個案例的病情、價值選擇和家庭背景都不一樣,真實的狀況絕對比上述列舉的情況更多,很難有一套處理通則。醫療的決定直接牽連到病人的生命和權益,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且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以及醫療法規/制度的介入,原本在醫療決策上較單純的醫病互動,變得愈來愈複雜、難以界定。

也許在如此複雜的醫療決策環境下,回歸思考幾個基本的倫理原則是有幫助的。比如不傷害病人、尊重病人的自主意願、充分且有溫度的醫病溝通說明、考量及協助家屬做合適的抉擇(在病人無法表達且家屬了解病情預後的前提下)、以及醫護團隊之間的聯繫整合。

當然,我們的社會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機制來協助醫病共同處理重大的醫療決定,如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照護/緩和醫療的推廣、醫療代理人委任、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療去刑責、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法案、以及家屬不在場的緊急狀況醫療決策證明書等,讓醫病雙方有所依循,安心地做出對病人最有益處的決定。。

這些措施都有賴更多的社會教育和推廣,才能讓民眾和醫界了解與認同,形成社會共識,去營造醫病和諧及合作追求最高生命品質的美好社會。


本文2016年3月13日發表於天下獨立評論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3995



[1] 黃富源,《悠悠醫者心—半世紀獻身台灣兒童醫療的故事》,雅歌出版社,2015年。
[2] 黃勝堅,《生死謎藏—善終,和大家想的不一樣》,大塊文化,2011年。
[3] 醫療法第63、64條和醫師法第12-1條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師在為病人進行診療、手術、處置、用藥前,必須告知病人或家屬可能的不良反應,手術和侵入性處置前須取得其同意書始得為之。

住院全面實施DRGs有沒有關係?

2月1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第三階段的DRGs從今年3月1日要開始實施,也就是從3月起,住院案件將全面採用DRGs的給付方式。此一公告引起醫界強力反彈,新國會的國、民兩黨立法委員都出面阻擋,要求衛福部延緩實施。於是隔天下午衛福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今年初才剛改換新版的國際疾病分類ICD-10-CM/PCS,醫界還在適應,又逢春節過年期間,擔心醫院資訊系統準備不及,並順應立委和醫界團體的要求,決定「回應各界反映意見DRG暫緩3月1日實施」。

不過衛福部並沒有說不實施DRGs,而是暫緩實施,將繼續責成健保署與各界溝通,再由新政府對DRGs後續推動做出政策性決定。我想健保署是一心企望按照既定的方向推動DRGs的全面實施,完成DRGs政策的最後一哩路。然而擔心新政府上台後可能會有變數,因此衛福部賭上一把看能否在5月20日之前實施,只是健保署這次操作方式「呷緊弄破碗」,明知ICD-10-CM/PCS才剛上線,而DRGs的基礎就是疾病分類系統,況且健保署相關的ICD-10分類與DRG的對應資訊程式並未完全就緒,而且健保署這次要將DRGs的組數從目前的401項一舉擴大到1062項,實在過於倉促。

平心而論,DRGs在美國已發展30年以上[1],歐洲許多國家也有實施類似DRGs的醫療支付制度[2],可說已經相當成熟。雖然DRGs不是完美的支付制度,事實上全世界也找不到完美的醫療支付制度,但DRGs在學理上和實務操作上應該都是可行的。台灣全民健保從2010年開始針對外科和婦產科的部分住院案件實施DRGs,過程都尚稱平順。為何在後來的推動上遇到這麼大的阻力?許多人都無法理解,難怪醫界前輩、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教授與和信醫院黃達夫院長對這波DRGs的暫緩實施都大動肝火。

雖然3月1日實施的紛爭暫時止息,可是我相信DRGs的議題在未來還是會引起各界的激烈討論。其實在台灣若要全面實施DRGs,牽涉到幾點很實際的顧慮,這篇文章針對這幾個癥結點進行分析,希望有助於未來良性的政策討論。

癥結點1:從較單純的外科、婦科到變異性大的內科住院案件

DRGs基本上是將病因與醫療資源耗用程度相近的住院案件歸到某個DRG,並事先針對每個DRG案件訂定固定的給付費用或點數。其中在進行費用計算與案件分類時都是用到統計方法,然而統計的結果不是絕對的,是平均值加減變異值,關鍵在於變異值有多大。

我們都知道醫療本身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同樣的病情,有些病人臨床診療照護過程很單純,有些很複雜;經過同樣的診療照護,有些病人結果很好,有些不好。DRGs能否順利與否就取決於同一組DRG內案件的差異程度,差異愈小則愈容易成功,差異愈大則表示風險愈高。

DRGs的基本目的是希望促進臨床診療照護作業的效率和標準化,在一定的費用內將某類住院案件的病人診療與照護到可以接受的結果。因此配合DRGs的實施,醫院大多會發展「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將每個DRG住院案件的診療照護按日擬訂標準作業計畫,讓臨床人員按表操課執行臨床工作,使臨床服務製程化,以掌控費用和結果。

問題在於如果某組DRG內的案件臨床過程和結果本身差異性很大,對醫護人員和醫院來說不僅很麻煩,所承擔的財務風險也變得很高。一般而言,目前已經實施DRGs的外科與婦產科病人的臨床過程差異性較小,未來要擴大的案件(特別是內科住院案件)大多是差異度較大的臨床疾症,因為內科的案件症狀相對比較不明顯、且病因比較多重複雜。因此過去國內DRGs在外科和婦產科的住院案件實施大體平順,但是當要全面套用到較複雜的內科住院案件時,所遭遇的反對就很大了。

醫療標準化有其好處,但也有副作用,對於愈複雜的病情,標準化的診療作業愈有可能導致嚴重的誤診,因為程式化的診療步驟會阻礙醫師的思考層面[3],這也是臨床人員和病人所要面對的風險。

癥結點2:醫師給付沒有獨立於DRGs給付之外

目前歐美各國實施的DRGs絕大多數只是對醫院的給付(大致上涵蓋住院設施、照顧人力、檢驗檢查、材料等費用都包裹在內),不包含對醫師的給付,醫師在病人住院期間所施予的手術、診察、醫療處置等費用另外向付費者申報,付費者再各別支付給執行的醫師。而台灣的Tw-DRGs並未將醫院和醫師的給付分開處理,這是引起醫師反彈的主要原因。

包括美國和其他實施DRGs的國家,比較沒有人提到「人球」的問題,也就是醫院不願收治病情較嚴重或複雜的病人,而推給其他醫院去處理。為何國內在這波DRGs擴大實施的推動中,醫界一直在凸顯這個議題?我想主要還是在於我國全民健保的醫院支付基本設計中沒有將醫師的給付獨立分開。

其實道理很簡單,在醫院中,病人的收治、診療處置、下診斷和出院決定權都在醫師手上,哪一個病人是較複雜的案件,醫師是最清楚的。在DRGs制度下,如果醫師知道哪位病人住院一定會超過健保所核給的費用定額,而且要自己冒更大的醫療風險去承擔部分顯而易見的虧損,我相信大多數的醫師都會「挑容易的做」,這是人性,不能用「醫德」的高帽去要求或論斷。

DRGs本質上是對醫院的給付制度,為了讓醫師的臨床決定更保有自主性,不要直接受到醫療財務風險的左右,應該要另外設計對醫師診療處置的給付方式。過去在以外科和婦產科住院案件變異性較小,而且案件大多數都能有盈餘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比較不明顯,但是當所有內科住院案件都要實施DRGs時,困境就浮上檯面了。

過去並非外科和婦產科醫師沒有遇到這些問題,有時候外科醫師和麻醉醫師為了該給手術的DRG病人採用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很可能會意見不合。負擔醫療費用風險的主治醫師為了節省費用,認為局部麻醉就好,可是麻醉醫師認為採用全身麻醉比較保險。如果醫師所執行的診療、處置與會診費用可以獨立於DRGs給付之外,另外給付給醫師的話,那應該就比較不會發生類似的為難,人球的風險也會大幅減少。

癥結點3:健保住院成本精算未透明

DRGs另一個成功關鍵,在於對住院案件的真正成本進行精算,並據此訂定各組DRG的費用點數。老實說,我不知道健保署是否確實做過住院成本的精算。如果從心臟內科和整形外科對於相關幾組DRG的定額有所質疑來看,反映出健保署在成本精算方面尚未準備好。如果健保署想讓DRGs推行得更為順利,應該要將住院案件成本的計算方式更加透明化,讓各界了解和檢視。

據我所知,到現在為止健保署從未清楚說明住院的給付費用到底涵蓋哪些成本項目,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比如健保住院收費中並沒有護理費,當護理界出面爭取護理照護費時,健保署就解釋說護理照護費已經包含在病床費中。直到2009年,健保局可能耐不住護理界的一再爭取,才特別編出一項護理品質照護獎金去回應。其實健保病床費給付偏低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健保署開辦時在訂定給付費用時大多沿用勞保的給付,並沒有經過醫療服務實際成本的精算,也沒有清楚交代每給付所涵蓋的費用成本項目。後來DRGs定額的計算,應該也是建立在過去的給付價上面,缺乏科學性、客觀性和說服力,導致DRGs的推行有所阻礙。

癥結點4:醫院的成本壓縮空間已經有限

美國在1983年實施DRGs時,全國醫療支出大約是GDP的10%,而且費用還在快速上升之中。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提供者,特別是醫院應該有相當大的成本改善空間。

台灣的情況與美國很不一樣,大約從2002年7月全面實施總額預算之後,國內的健保支出就已經進入總量管控的階段。我國健保署的醫療費用管控能力與成效在國際上是赫赫有名的,針對醫院費用的管控,細到六區醫院小總額,定期檢討管理;而且我們還有費用審查、藥費逐年調降、嚴格限縮自費服務等措施,使得我國的醫療保健支出未達GDP的7%,不僅在已開發國家中保持最低的紀錄,在亞洲鄰近國家中,也是最低的。

目前台灣的醫院經營要靠健保的給付而有盈餘是相當不容易的,即使將自費收入加進來,醫院的利潤率能達3%就算是很不錯了。在健保制度下,經過這麼多年的節流努力,醫院合理控管成本的空間已經愈來愈小。反而是成本壓縮的副作用快速浮現,像是醫院臨床仰賴的五大科醫師無法吸引年輕醫師的投入,醫院臨床護理人員覺得工作太過辛苦而離開職場,惡性循環衍生出「血汗醫院」的困境。健保署何苦在這個時候硬推DRGs,讓醫護人員和醫院經營者覺得醫療效率和成本又要再被壓縮,產生莫大的心理壓力。何況其實全國醫院的費用早已經在總額預算的掌控中,醫院實際上也已經變不出多少管控成本的把戲了。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住院案件全面實施DRGs之後,對於規模大、臨床效率高的醫院比較有利,一來因為其服務案件多,收入多,比較能夠分擔虧損案件的風險;二來其議價能力大,平均成本較低,利潤較足以在DRGs之下經營。相對的,小醫院平均經營成本較高,如果其的住院案件組合有一定比例落在虧損的範圍,恐怕就經營不下去,將加速國內小醫院,尤其是地區醫院的消失,美國實施DRGs之後也使得許多小醫院關門。針對這個現象衛福部一定需要未雨綢繆。

癥結點5:急性後期照顧體系與長照保險制度尚未完備

最後一個顧慮點是目前國內的急性後期照護是否已經完備。根據美國實施DRGs的經驗,醫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會明顯縮短,因此醫院的出院準備輔導的服務就更為重要。可是如果病人無法直接出院回到家中,且院外沒有合適的急性後期或長期照護機構提供過度期的照顧服務,就會對病人、家屬、醫護人員和醫院產生很大的困擾和壓力。

目前健保署已經在推展和建置中風病人急性後期整合照顧網絡,但服務能量仍然有限。衛福部三年前又把全國未使用的慢性病床大多撤銷;且因為健保對慢性病房照護的給付嚴重偏低,醫院也沒有意願開辦慢性病床;一般的安養護機構比較不願意照顧中短期、剛出院的個案,因此以現有的急性後期與長期照顧資源是否能夠承擔住院案件全面實施DRGs之後的出院照護需求,很讓人擔憂。

美國的DRGs之所以能夠順利實施,我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聯邦老人健保Medicare和聯邦醫療福利輔助方案Medicaid已經存在,這兩個方案提供年長者和中低收入人士必要的短期和長期的居家、社區和機構的照顧補助,因此DRGs實施後當出院後照顧需求增多時,相關的支持性服務供給也跟著開發出來,需要的個案和病人也不至於因為費用的問題無法使用這些服務。反觀國內,這些條件都更加不足,要全面實施DRGs有其外在環境的難度。

結語
相較於論量計酬制度,DRGs有其優點,而且比論人計酬制度來得合理可行,許多先進國家也都有實施的經驗和成果,是值得台灣評估與導入的一套給付制度。我相信醫界並非全然那麼排斥DRGs,不過要在台灣擴大實施DRGs時,健保署、衛福部、立法院和社會各界都需要深入思考上述所探討的國內特殊的醫療環境和社會背景,針對每一個癥結想好配套措施,畢竟醫療體系是一個有機體,各個因素環環相扣,改變其中一個因素必定會影響到其他因素。如果我們能夠準備得更充分,相信推動DRGs便會水到渠成,醫療健保政策的實施或改革,才能達成人民的期待。



本文2016年2月5日發表於天下獨立評論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3868



[1] 請參考〈淺談美國的DRG給付制度〉,http://thchou.blogspot.tw/2009/06/drg.html
[2] 請參閱” Diagnosis-RelatedGroups in Europe: Moving towards transparency, efficiency and quality in hospitals” http://www.euro.who.int/__data/assets/pdf_file/0004/162265/e96538.pdf

[3]請參考古柏曼著,廖月娟譯,《醫生,你確定是這樣嗎?》,天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