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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 星期三

病人自主與善終

6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戴德森教育事務基金會,以及恩惠基金會台灣本土神學研究中心等單位共同主辦「臨床醫療的神學倫理省思:從病人自主權利法談起」國際(視訊)研討會,邀請到《病主法》起草人孫效智教授以及基督教機構(嘉基、新樓、馬偕、長榮大學神學院)、天主教(輔大醫院和輔大神學院)的臨床工作者和神學研究者一起發表論文和討論病主法相關的臨床決定議題,有很多元角度的對話與交流。

《病主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病人對病情和醫療的自主權,並讓成年民眾或病人得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表明在生命末期或經衛福部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時(符合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條件),是否要採取維生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病主法》於2019年1月6日實施之後,除了民眾接受ACP必須自費受到一些批評之外,整體而言台灣民眾和醫界是接受的,並沒有太明顯的反對。唯一對《病主法》部分條文有表明反對立場的團體是天主教台灣主教團,輔大醫院使命副院長柯博識神父和輔大符文玲教授在研討會中指出,天主教最擔心的條文是第14條,容許在瀕死狀態之外的情況「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以及在病人末期之外不予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主教團認為這會涉及被動安樂死,是道德上所不允許的。另外天主教也擔心這會引起「滑坡效應」,導致生命守護標準的持續退縮。

本身也是天主教徒的孫效智教授認為主教團在此議題上仍持守完全「pro-life」的教義,他希望主教團能去正視許多特殊病人的遭遇需要,以及了解社會上各種法理和學理的論述,才能對社會發揮實質的幫助和影響力。與會者國立陽明醫院陳秀丹醫師則發言,表示她相信上帝不會不顧無辜的生命承受無意義痛苦,期待天主教會以更多憐憫的心來回應這些人的苦痛。

陳景松牧師在會中提到臨床決定與靈性考量息息相關,但《病主法》規定ACP的四種專業人員並未包括臨床牧關人員,相當可惜。教會醫院應該好好重視臨床牧關人員的培育和制度,發揮靈性關懷的功能。

會中多位與會者對末期人工餵養議題表達關切,北市聯醫前總院長黃勝堅醫師認為無論是否為末期,人工餵養(鼻胃管)都應該盡量避免,設法讓病人自然進食才是有品質和尊嚴的照顧。

嘉基社工室李雯主任分享自己奶奶多年接受機構照顧,後來皆以鼻胃管進食,有一天她去探望奶奶不久後,奶奶就因身體情況急轉直下,被送到急診急救,但仍無效過世。遺體送到太平間時她看到葬儀社人員為了整理遺體,還必須將當天早上灌食的牛奶導引出來,讓她內心很衝擊。她相信有《病主法》之後,這種遺憾應該能夠減少。

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和安寧療護示範中心方俊凱主任在演講中提到一個實例,一位他診療的失眠病人,在一次回診時方醫師赫然看到病歷上他有兩次上吊自殺送醫的記錄,病人告訴方醫師,他的父母親和岳父母過世前都是他照顧的,看到這些長輩生命晚期的經歷,讓他很害怕自己有一天也會如此,且不想成為兒女的負擔,導致他想用自己的方式結束生命。方醫師告訴他,他所擔心的事,其實透過《病主法》的ACP,可以在AD上清楚選擇自己想要的醫療方式。病人知道之後很快就去申請ACP並簽署AD,並請方醫師不用擔心他再會輕生,後來病人還去開白內障,因為他知道可以好好過生活。

哲學家海德格說,人是一種「向死而生」的存在;黃勝堅醫師說「善終是一種責任,可以讓活著的人活得更好」。要達到善終的理想社會,《病主法》只是起點,每位民眾都要能夠更加坦誠地思考、討論與預備死亡,並更積極地生活。

「因此,我們從不灰心。雖然我們外在的軀體漸漸衰敗,我們內在的生命卻日日更新。」(歌林多後書4:16)

2022.06.20

2021年12月18日 星期六

使用社群媒體的智慧

現在各種社群媒體(如Facebook, LINE, IG, Youtube…)非常普遍,每個人只要有手機或電腦,只要申請一個帳戶,就可以貼文、分享相片和影片,並與別人互動,成為我們生活和工作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特別的是,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我們在社群媒體上的貼文、分享和互動,幾乎都是完全公開的,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

社群媒體的好處是更快速的溝通以及打破了傳統大媒體的壟斷,讓每個人都有機會表達和展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成為可以傳播個人理念與資訊的媒體,因此社群媒體也被稱為「自媒體」,讓個人的發聲與言論權擴大了不少。

不過權責是相符的,個人言論權擴大後,也同時要擔負更大的責任與風險。過去我們私底下對朋友發發牢騷,講講對事情的評論,應該不太會怎樣,但現在若一旦po在社群媒體上,就成為公開資訊,都有可能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讓自己攤在陽光下受到關注或檢驗,或者給別人帶來麻煩或困擾。相關的實例並不罕見,幾乎天天都在上演,有時連當事人都沒有想到會演變成這麼大的爭議。

人不是獨立的存在,我們都有許多身分,在自己的家族、專業和服務機構扮演特定的職務,因此我們的言行也某種程度代表家族、專業領域和相關機構,我們的表達更需要謹慎。此外,法律對醫療工作人員的言論有許多的規範,如《刑法》第316條和《醫療法》第72條與各類醫事人員法,都禁止醫事人員和醫院人員無故洩漏病人資訊以及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因此,當科技提供我們更方便有效的傳播工具時,我們更需謹慎運用。古倫神父在新書《當我們同在一起》提到「我們應該思考:基督徒團體如何適當運用社群媒體,或節制、謹慎且明智地使用社群媒體?社群媒體是讓我們連結更緊密還是造成我們內部的分裂呢?」

我自己也在學習,目前我在社群媒體上分享的,會以正面、溫暖、鼓勵、美好的訊息或體驗為主,盡量避免負面、批判或臆測的訊息。如果同工們在職務上看到不合理的現象,我們可以先向主管或循院內管道反應,由相關單位去查明或釐清,不宜直接貼到社群媒體上,如果只是抒發一下,其實並不能真正改善問題。

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4章29節勸告我們:「只要隨着需要說造就人的好話,讓聽見的人得益處。」盼望我們都有神所賜的智慧,知道如何妥善表達出能夠造就別人和機構的話語和意念。

智慧人的心使他的口謹慎,又使他的嘴唇增長學問。(箴言16:23)

2021年7月5日

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重症老人要不要救?深思新冠肺炎下醫療資源匱乏的配置難題

在抗生素被廣泛運用之前,肺炎是老年人族群最常見的死因。美國著名的醫學教育者奧斯勒(William Osler)醫師曾說 「肺炎是老人特別的敵人」,但他也說:「肺炎亦可稱為是老人的朋友。經由快速、短暫,通常並不痛苦的病程將老人帶走,使老人脫離了將使他生命最後階段更加痛苦的衰敗過程。」

奧斯勒醫師這段話道出醫療在面對特定疾病或境況下的無奈與反思,在沒有能有效治療肺炎的時代,醫師只能眼看肺炎終結免疫力較低的年長病人的生命,可是卻也慶幸這些因感染肺炎而死的長者相對「好死」,不必經歷其他自然衰老的長者所承受的慢性殘疾或失能的折磨。

2019年底開始的新冠肺炎大流行,讓全世界再次面臨一種新型肺炎的威脅與倫理的試煉。台灣因為防疫有成,醫療體系與社會生活受到的衝擊相對不大,但是其他地區和國家的疫情大多非常嚴峻,去年底入冬以後更遭受第二波大感染,甚至有變種病毒出現,為疫情增添更多變數與隱憂。

德國疫情與醫療的緊繃

德國是歐洲最大的經濟體,也是歐盟以及先進國家中,醫療資源最為豐沛的國家,但是在第二波疫情的衝擊下,醫療與社會仍面臨巨大的考驗,如果連德國情況都吃緊,那歐洲其他國家以及其他經濟社會條件較差的國家,勢必更艱難。

以1月21日的新聞報導 來看,德國最近一個禮拜新增10萬個Covid-19確診案例,累計確診人數超過210萬人,每天大約有一千人因感染過世。

隨著疫情的急速升溫,德國醫院的重症或加護病患大幅增加。一月初大約有5800位Covid-19重症病患,相對於去年初春天的2900位,增加了一倍。重症或加護醫療量能愈來愈顯不足,不只是重症空床愈來愈少,其實整個重症醫療供給量能都在減少中。重症醫療量能不只與床位數有關,也與相關醫護人員的負荷有關,由於Covid-19重症病人需要的醫護人員平均數量比一般重症病人多,因此使得整個重症醫療的供給量吃緊。

醫療資源配置的「老」問題,誰來決定?如何決定?

德國Covid-19死亡的個案有九成都是超過70歲的年長病人,即使感染後接受醫療照護,死亡率仍相當高,有些併發症依然束手無策。醫療人員這時候不得不考慮,要投入多少資源?!要花99%的力氣救治一位老年患者,但沒有把握能成功?還是用40%的力氣與資源多救幾個中壯年的患者?有些德國醫生很無奈地說出一個很殘酷的事實:很多確診的高齡病人其實在五年內也會因為其他病症過世,現在只是因為感染Covid-19提早「一起」走。同樣地,許多情況吃緊的醫院也被迫思考:在資源不足時,是不是應該先救年輕的個案,而放棄年老的患者?

當然,目前德國老年確診病患都會進到醫院接受治療,但是如果疫情進一步惡化,導致醫療體系無法負擔、資源或器材不夠時,醫護人員就要自己決定救治對象的優先順序。不過德國醫界與宗教界提出呼籲不能將這些抉擇的壓力丟給醫護人員,這實在太過殘酷。德國多位倫理學者認為,整個社會應該要共同面對、討論和承擔這樣的局面。

匱乏性的救命醫療資源分配考量原則

德國的處境引發我們思考:當醫療資源不足而必須做分配時,不同族群被分配到的資源是以其預期結果,而非以其需求為標準嗎?在此特殊狀況下,人的生命價值與人權是由其社會效用所決定的嗎?這個非常嚴肅的處境台灣目前尚未感受到,但如果連重視人權公義性的德國都必須思考與妥協時,可見這個難題真的是迫在眼前。歐洲因為這波疫情來得太過匆促,還無法很周全地進行社會討論,如果台灣在疫情相對緩和時能夠針對這個情境好好討論,對於將來面對重大醫療危機時的倫理與處理程序,會有比較周全的考量與應對。

醫療資源缺乏情況下決定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是醫療倫理中討論中很重要且實際的議題,真的很為難。在民主社會中,應該有更多討論,讓可能受影響的族群表達心聲。

門諾醫院前院長、神經外科權威黃勝雄醫師曾講過一則自己經歷的醫療資源分配體驗 。1983年暑期他前往尼泊爾山區一家小型教會醫院擔任醫療志工,除了門診診療、教學會診之外,也訓練當地醫師開刀。當時醫院接生了一位罹患胎兒神經柱發展不全疾病的嬰兒,症狀是腰椎背面脊髓裂開,下肢癱瘓。黃醫師在美國以手術成功修補過十幾個這樣的病嬰,雖然他們終生會不良於行,但成長、生活和工作都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手術修補和後續照護,病嬰必定會因為脊髓液流漏感染腦膜炎而死亡。

黃醫師心想這是難得的機會,他正好可教尼泊爾的醫師如何治療與照顧這樣的病嬰,可是這家醫院最後的決定是讓家屬帶嬰兒回家等待自然死亡。黃醫師覺得不可思議,並感到心痛失望,因此就找個藉口不願再到這家醫院服務。

黃醫師熟識一位長期在尼泊爾服務的美籍老神父摩倫,他很快得知這件事,於是約黃醫師一起用餐,用餐時摩倫神父問黃醫師若要治療和照顧那位脊椎破裂的嬰兒,需要多少錢?黃醫師回答在美國手術大約要5000美元,但因為自己是志工,不收醫師費,扣除之後約是2000美元。

餐後摩倫神父帶黃醫師參觀另一家醫院,經過病房區時,看到30位左右瘦骨如柴的病人擠在一間隔離病房。摩倫神父緩緩告訴黃醫師,在尼泊爾要治好那些住在隔離病房、感染痢疾或霍亂的病人,大概只用不到1000美元,他們病癒出院之後馬上能夠投入工作,養活家庭和貢獻社會。在社經條件不足、醫療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現在他們還無力花2000美元照顧一位脊椎破裂的重症嬰兒,必須很無奈地做出抉擇。

面對匱乏性的救命醫療資源,如器官移植,醫學倫理學家大致都認為不應該採用單一的條件,如年齡,作為選擇或排序受益人的考量,而應該要有更周全、完整和透明的篩選準則與程序。不過不同的倫理學者所採取的原則仍有分岐,多位學者提出兩階段的篩選程序,第一階段考量醫療的適切性,但是有些學者純粹考量醫療的迫切與可行性,有些學者則認為應該也要將醫療介入的成功率作為納入候選名單的條件。

在第二階段決定最後醫療對象時,有的學者主張用醫療效益、餘命、家庭角色、過去服務以及未來的可能貢獻去綜合比較每一位醫療候選人的社會價值,排出優先順序,再依照可用醫療資源的多寡去配置。但是有的學者反對採用上述偏重功利主義的觀點,認為應該採用抽籤或先到先治療的方式,最為公平,因為每個人的生命的價值與人權都同等重要,不應由人為的判斷去排列順序。

不應以年長去決定排序,但須讓年長者表達心聲與自主決定

雖然仍有爭論,目前醫學倫理界在面對此議題時似乎仍以功利主義和社會價值觀點為主流,這也是尼泊爾摩倫神父所採用的原則。用此架構回來審視Covid-19疫情下醫療資源不足時的分配原則,儘管年齡不是檯面上的條件,但是一般來說,年長者的醫療介入效益/成功率較低、餘命、家庭角色與未來貢獻都較青壯年來得少,的確是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

其實很多長者也有這樣的體認,鐵達尼號沉沒事件中,因為救生艇數量不夠,船上許多年長者選擇留在船上,將搭救生艇逃生的機會讓給其他人,就是典型的表現。

我自己在想,如果我超過80歲,遇到大疫情導致醫療不夠用時,我會選擇將資源留給年輕的重症者,我寧可因染病不必受太多/太長痛苦下走完人生,而不要經歷老邁漫長的病痛或失能。不少德國長者也有此同感,但是,這些話必須由長者自己清楚想過,自己說,自己選擇,而不是社會用強制的規定或倫理勒索的方式來強加。

前副總統陳建仁院士今年1/11在臉書貼文 提到:「在民主、自由、開放的國家,必須透過誠實、公開、透明的防疫策略,來取得民眾的信任,進而促成全民的團結合作。」各種非典型的生活的限制必須在社會全體的共識下形成,而不是被強迫的社會規範綁架,這是民主社會面對緊急危難的解決方式。

同樣地,醫療資源抉擇的倫理,也應該在社會共識與共感的氛圍中好好討論,這個問題跟長者討論很重要,最理想狀況是在大家不慌張時,想想這樣的倫理衝突,聽聽長者的聲音,並促發全體社會一起深思,而不是讓長者覺得被拋棄。

也許,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基礎上,增加一項選項,讓民眾在預立醫療決定時,深思及表達當疫情爆發導致醫療資源匱乏時,自己是否要放棄接受醫療介入的機會,藉此兼顧個人生命自主權和社會延續與安全運作之間的平衡。

疫情帶來社會危機,然而面對危機最好的應變是超前部署,包括防疫措施和社會心理建設。我們應該設想最壞狀況,即便是可能性很小的醫療超載崩潰而必須做出取捨的情境,這樣我們才能夠及早凝聚共識,在必要時泰然面對它,做出最人性化的應變。

【此文感謝海德堡大學博士候選人吳信如在德國提供第一手觀察與資料,謹表感謝!】

2020年6月19日 星期五

病人醫療自主的信仰意涵


《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滿周年

《病人自主權利法》從2019年1月6日開始生效實施,至今已滿一年。一年來國內許多醫院根據這部專法所賦予的效力,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協助許多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AD)和註記,保障民眾能夠預先思考及表明,當處於5種特定的重症或臨床條件時,自己想要採取怎樣的醫療照護措施,包括是否要維生治療(如呼吸器)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鼻胃管餵食),以維護生命或尊嚴,體現民眾在生命末期的醫療自主權。

《病主法》實施第一年有11,317人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我自己也在去年四月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相信台灣的醫療在必要時會給我最適當的醫治與照護,但是在生命與醫療的盡頭,我選擇順服上帝的帶領,不需依賴任何人為的維生醫療與人工餵養。

正如北市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醫師所說的,深入了解與思考《病主法》的內容,與家人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不僅可以減少自己生命末期所受的折磨,也可以避免家人受苦,利己又利人。

雖然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費用約3-4千元,但是若與所省下的醫療費用與痛苦相比,根本算不上什麼。衷心盼望每個人都能在自己的期望中善終,快樂地去見上帝!

病人醫療自主權從模糊走向確立

《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和「預立醫療決定」這兩種新措施之外,還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師、病人家屬在內的關係人必須尊重並根據病人的意願,忠實為病人執行適切的醫療照護,不得違反病人的意願與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三大目的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而其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尊重病人對醫療照護的自主選擇,只有在此基礎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才有必要,「預立醫療決定」才有意義。

二十多年前國內癌症與安寧照護正在起飛時,相關的研討會以及團隊會議時,常常討論到一個問題,就是若一個病人確診罹患癌症,該不該告訴他真相?醫師應該直接據實以告,還是先探詢及配合病人主要家屬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告知病人。

臨床上經常看到,病人家屬擔心病人若知道罹癌或不治之症的壞消息,會受到太大的打擊,而決定不將真實的病情告訴病人,並請醫師與臨床團隊也一起保密,對病人講善意的謊言。其實大多數病人經過一陣子之後,自己也會感受到自己的病症並不樂觀,對真正的病情能夠猜得八九不離十。雖然病人心裡有底,但是為了不想讓家人傷心,也就不跟家人明說,因此病人、家屬、臨床人員大家一起配合演出。

2019年有一部獲得李安導演和歐巴馬總統推薦的獨立電影《別告訴她》,就是以華人社會中,家族成員共同對罹患重症的親人隱瞞病情的真實故事為主要劇情,藉此探討不同文化中對於病人知情的反應與掙扎。

近年來隨著醫療的進步,癌症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可以控制的慢性病之後,大家對癌症的恐懼感稍稍降低了,對癌症病人隱瞞病情的情況也應該會變少,不過家人常常仍是得知重大病情的優先對象,還有許多醫療上的重要決定是家人替病人拍板的。像是預後不好的癌症等重大病情,醫師在確診之後常不直接告訴病人,而是先告訴主要家屬,詢問是否要告知病人;有時甚至在病人未得知病情之下,家屬就替病人決定了治療方式並代簽治療同意書。《醫療法》與《醫師法》的規範中,病情的知情權和醫療選擇/決定權的主體都是「病方」,包含病人或家屬都可以,因此這樣的做法已成為常規。

奇美永康醫院的胸腔重症科柯獻欽醫師就曾撰文[1]分享,自己父親罹癌轉移肺部,母親擔心父親若知道罹患絕症會失去生存意志,所以堅持不讓父親知道自己的病情,撐了5年多,直到父親過世前7天才告知真相,讓柯醫師心中存留不少遺憾。

除此之外,過去即使病人清楚病情或已經明確表明在某種情況下,自己對醫療處置的選擇方式,但還是很可能被家屬推翻。《天下雜誌》在2012年與「三九三公民平台」合作,訪問國內41位重症專科醫師,其中將近一半的受訪醫師表示,經常遇到病人雖已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選擇在達到末期條件時,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但因家屬有異見,醫生只好繼續讓病人接受無效醫療的狀況[2]。因為,畢竟在這種情況下,若結果不符期待,會提告醫師的不是病人,而是病人家屬。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之後,確立病情的知情權和醫療選擇/決定權的主體不再是籠統的「病方」,而是「病人本人」,理論上會對既有的醫病互動模式產生很根本的改變,從家屬的主導回歸到病人本人的決定。未來醫方一定要將病人的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病人本人,並由病人自己選擇決定,不可再跳過病人、只告知家屬病情,或請家屬自行決定治療方式;此外,病人與家屬或關係人都不得要求醫療人員執行違反病人意願的醫療處置,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給予臨床團隊法律依據去實現病人的醫療自主權。

從信仰角度思考病人醫療自主的重要性

創世記第一章指出,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人,每個人身上都有上帝的形象與尊嚴,都是神獨特的創造,是神聖尊貴的個體,因此從基督教信仰來看,人的尊嚴是天賦人權,具體表現在個人的自主權和生命權。

《世界人權宣言》的序文一開始就聲明:「有鑑於,對於與生俱來的尊嚴,以及對人類大家庭每一個成員平等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認定,是世界上自由、公義與和平的基礎。」台灣神學院退休教授高金田牧師在〈人權與尊嚴[3]〉這篇文章提到,《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尊嚴」是「與生俱來的」,正呼應了《聖經》創世記中所揭露的人觀。

高金田牧師接著寫到:「有尊嚴的人就需要有自主權,只要在不破壞生命和關係的基礎上。另言之,生來有上帝形像並要活出上帝形像的人,在不霸道侵奪的原則上,有其言行舉止的自主自立和擁有之自由。這是人生存於世間的基本權利,即所謂『人權』。」

因此站在信仰的立場看,守護與尊重個人的自主權是重要的信仰實踐。具體表現在進行與別人有關的事情之前,必須先詢問及了解對方的想法,再根據對方的選擇去做,達成對方的期望。

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記者周傳久弟兄在《北歐銀色新動力[4]》書中一篇文章〈媽媽,您覺得如何—重視失智老人的自主意識〉裡,有一段很動人的描述,提到母親有輕微失智,且長期以來大小事情都由父親決定。有一次為年老父母安排出遊的用餐,他也刻意去詢問母親的意見。她感覺到母親在通話中很高興,並感受到他的用心,「因為,上廁所和接聽這通電話,是少數她能感受到自己可以做決定的時刻。」

周記者說這麼做是在實踐自己的一個體驗:「那就是我去北歐,學習如何與老人相處,以及如何幫助老人的知識以後,我很清楚知道,『詢問當事人』這件事的意義。那不只是一種尊重和肯定,同時也激發一個人覺得自己還有自主意識,是和貓狗不一樣的『人』」。

周記者在書中也提到,北歐國家有濃厚的基督教人文價值基礎,許多長照組織,都設法支持被照顧「活出自己」,也就是按著才能與過去的生活經驗擅長的技能、盡可能做自己想做的事,不只是給他們三餐、吃藥與復健活動而已。因為對於失能者來說,自主性才是意義與價值感的來源。

即使如周記者所提到的父母出遊的用餐方式等生活休閒的層面,都應該尊重並詢問父母本人的想法與意願,那麼關於與生命品質很密切的重大醫療照護方式,不是更應該強調與落實當事人的自主選擇?甚至在一些比較常見、無侵入性的臨床檢查,如檢查喉嚨、耳朵等步驟,醫師若能先詢問病人、說明檢查的用意,徵得同意後再執行,相信病人會覺得更受到尊重,也會更信任醫師。

實踐上帝價值與旨意的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後,病人的家屬、關係人、醫師、以及醫療團隊都必須確保病人本人的病情知情權以及對於醫療照護的選擇與決定權,在合理的醫療診斷下遵照病人的決定執行,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是對基督徒醫療照護人員來說,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信仰的實踐,因為每個人的生命與尊嚴都是上帝所賞賜的尊貴價值與禮物。

正如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的楊玉欣前立法委員所說的:台灣的醫療技術之成就有目共睹,在追求更精準、高超的醫療水準之際,我們也要同時推展「價值醫療」,讓醫療照護真正成就病人生命的價值—活得有意義、生病得有自主、死得有尊嚴。我相信這也是上帝創造的美意。

 本文於2020年2月4日刊登於《路加雜誌》第372期,〈病人醫療自主的信仰意涵〉



[1]柯獻欽,〈幕在安寧中緩緩落下〉,安寧照顧基金會,網頁連結:https://www.hospice.org.tw/content/1537
[4] 18. 周傳久著,《北歐銀色新動力:重拾個人價值的高齡者照顧》,巨流圖書公司。

2020年1月4日 星期六

良好的「知情同意」是醫療的關鍵環節

醫師執行「知情同意」的義務

國內醫療改革基金會在2006與2007年,受理民眾將近1000件醫療糾紛諮詢案件,他們去分析這些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現四分之一的醫療糾紛,是「醫病溝通不良」所引起的。

以我個人的觀察,會導致醫療糾紛的醫病溝通問題,大多不只是醫師不親切、說話語氣不好、問了讓病人不高興的問題而已,而是醫師沒有跟病人提到診療之後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而卻很不幸地發生了,病人或家屬在沒有預期的情況下,會直覺認為一定是醫療過程出了差錯,才會導致不良的結果,進而怪罪並想追究醫療人員的責任。因此醫療改革基金會指出「風險溝通與告知同意機制是解決醫糾爭議的重要關鍵」。

醫療臨床的「知情同意」(或告知同意)內涵是甚麼?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的陳子平教授提供相當完整的解釋:

「醫師對病患詳細說明病情,並就因應之檢查或治療提供充分之資訊,病患在充分理解後做出承諾,在沒有受任何強制之自由立場下,選擇檢查或治療之方法,而醫師則根據此同意進行醫療。[1]」

國內有至少三套法規—《醫師法》、《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都明訂與知情同意相關的條文。

《醫師法》第12條之1規範醫師告知的義務:「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第63與64條規範:「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6條則明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病人。病人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既然法律都已經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在臨床診療時必須做好知情同意,理論上應該不會發生因為知情同意沒做好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可是事實上這類的問題還是層出不窮。

「知情同意」的困難

這個現象的一部分原因可能在於有些醫師還沒有認知到知情同意的重要性,一來由於過去很長的時間,臨床診療都是由醫師說了算,病人只要配合醫師所採取診療方式,而且對醫療的結果都會接受。另外有些醫師可能因為從未遇到不良的診療結果,對自己的技術與醫療過於樂觀,因此會認為知情同意沒有必要。

有的外科醫師認為,如果將手術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都告訴病人,病人很可能會嚇到不敢開刀,而事實上這些風險發生機率很低,病人卻因為害怕風險而錯失治療的機會。

知情同意有可能導致診療行動的延遲或不作為,造成病人健康或生命的喪失。資深小兒科醫師、前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醫師提到,現在愈來愈常聽到本來可以治療的病症,由於家屬擔心檢查和手術的風險而不願意簽同意書,醫師無法做任何治療而導致病人過世。黃醫師無奈地說:「這樣的病例如果發生在30年前,醫師絕對會冒風險救治,病人也有救活的機會。」但是,「如今醫療法有很多規定,無論合理與否,醫生只好遵守,但有時這不一定是病人之福啊![2]」

知情同意也有執行上的困難,一方面病人對於告知內容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是醫師很難將所有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結果都完全不漏地告訴病人。更實際的困難是醫師通常在診間與病人互動的時間很短,沒有足夠的時間向病人仔細說明。

因此,有些醫師在進行手術或侵入性治療與檢查前,只是給病人同意書,請病人看完內容並簽名,就算完成知情同意。醫師通常會認為病人已經簽了同意書,就表示了解手術或檢查的風險和必要性,而且同意醫方執行該項處置。

然而,無論從法律或醫療倫理的角度來看,知情同意的核心在於醫方向病方說明必要的資訊內容,給予足夠的時間思考,尊重病人的抉擇,在病人明確同意之下,最後才簽具同意書。如果前面的步驟沒有真正去做,只是請病方簽同意書,知情同意是不完全的,在法律上也無法成立。當醫療結果出現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時,病方就很可能質疑醫方沒有事先告知。

醫師的話語有醫治的能力

以科學為基礎的現代醫學給予醫師更多能力與精良的技術去治療病症,現在醫師確實比以前有更進步的臨床技能去醫治病人,但是也漸漸忽略掉醫師本來就有一項強大的醫人藥方,就是話語的力量。

基督教信仰告訴我們,話語有極大的力量。創世記第1章3節記載:「上帝說:『要有光』,就有了光。」宇宙萬物因上帝的話語被造出,這是何等偉大的力量!約翰福音一開始的「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道」在原文希臘文中也有話語的意思,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到,上帝的話語就是代表上帝。

人類有上帝的形象,因此人的話語不僅有力量,其實也是人的本質的一種代表,因此箴言一再強調話語的重要性,其中在箴言第12章18節提到:「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智慧人的舌頭卻為醫人的良藥。」醫師若能善用話語的力量,一定會產生更好的醫治果效;但是如果醫師不願去用它,或沒有好好用它,很有可能使得治療的努力大打折扣,或出現反效果,實在非常可惜。

做好知情同意,其實也是醫師尊重病人基本人格的重要表現。耶穌曾教導門徒:「這些事你們做在我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醫師如果體認到做在病人身上就是做在主耶穌身上,相信一定會以對待最崇敬VIP的態度與方法去對待每一位病人,包括仔細說明病情、可行的治療方法、每一種方法的利弊、可能發生的狀況,以及讓病人知道自己一定會尊重病人的選擇,並全力以赴。

更有溫度的「知情同意」

如果醫師將知情同意當成只是一項臨床上的法律義務,而不是整個治療中重要的一部分,就不會很願意真誠去說明、解釋,並給病人足夠的時間去了解、考量與選擇,以致僅完成形式上的書面告知,病人在一知半解中接受治療,無法與醫師同心一起面對病症。

日劇《最強名醫第三季》對臨床知情同意過程的描寫,是我看過最深刻感人的。在遇到病情複雜、困難的病例時,主角相良浩介醫師會先向醫護團隊說明治療上的挑戰之處,各種治療方式的優缺,討論哪一種方式對病人最適合,然後與醫護團隊研擬整個治療與照護計畫,凝聚團隊共識與決心克服困難,全力給予病人最佳的治療與照護。

當有完善的治療照護計畫和團隊的承諾做為後盾時,相良浩介醫師便著手安排與病家進行知情同意,就是將臨床團隊討論的內容、計畫、各種治療方案的利弊與可能影響,用病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告訴他們。最重要的是,讓病方清楚知道,臨床團隊已經做好準備,並且決心一定會盡全力去治療和照護病人。然而這時醫方也必須聆聽病方的問題或擔憂,給予進一步的說明與必要的鼓勵,最後由病方考量與決定。通常病方在感受到醫方的真誠與用心之後,多會採用醫方所建議的治療方案。

臨床上有時會遇到即使病家瞭解事實後仍無法下決定的情形,對病家來說,了解真實狀況並要做出取捨有時候是非常困難、殘酷的。此時醫療團隊成員若能用愛心與同理心對待病家,給予溫暖的關懷、鼓勵和陪伴,使他們存有盼望,將成為病家最好的支持。黃富源醫師在這種情形下,都會告訴病家:「如果病人是我的親人,我會如何考慮和抉擇…。」通常這種視病猶親的溝通取向多能取得病家的信任,實際幫助病家採取適切的措施。

國內醫法雙修的鄧政雄牙醫師在《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3]》提到,外科醫師若建議病人手術,除了說明手術必要性與風險之外,應該鼓勵病人將同意書拿回家仔細考慮,約下次門診再決定。如果病人仍無法決定,醫師可以主動鼓勵病人參考第二意見。我相信醫師愈是以坦然尊重的態度,在重大醫療決定前給病人慎重評估考量的機會,愈有助於醫病互信和預防醫療糾紛。

基督教信仰強調身、心、靈全人醫療,現代醫療將絕大多數精力放在身體的治療,許多醫師努力以藥物、檢查、處置、手術等科學手段去醫治病人,相對忽略掉病人心理與靈性的需求。而這兩個層面幾乎都是透過醫師或醫療團隊與病人的互動,特別是醫者透過言語所展露的尊重、關懷、信心、盼望,所帶給病人的全人醫治。

醫師的話語對病人有很重要的力量,醫師用心將知情同意做好做滿,絕非與治療無關的瑣事,而是臨床上運用話語力量從事醫治的關鍵環節。

本文於2019年12月4日刊登於《路加雜誌》第370期,〈醫療的關鍵環節—良好的「知情同意」〉


[1] 陳子平,2010年,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之法理在刑法上的效應(上)、 (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頁227~245、第179期,頁248~271。
[2]黃富源,《悠悠醫者心—半世紀獻身台灣兒童醫療的故事》,雅歌出版社,2015年。頁173~175。
[3] 鄧政雄,《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商周出版。

2019年12月1日 星期日

醫療廣告的真面貌


醫療是一種很特殊、甚至是有些「矛盾」的產業,在台灣占了大約7%的GDP,許多專業人士與廠商、行業靠它謀生,民眾與病人更是不可缺少醫療。可是政府和社會大眾卻都不希望看到「醫療的生意太好」,不只在台灣如此,全世界大都是如此。

每間診所和醫院不能沒有一定數量以上的就醫病人,否則就經營不下去。可是醫療院所不可招攬「顧客」,不能想做甚麼廣告宣傳就做甚麼廣告宣傳,也應該不會像百貨公司請同仁在門口向病人說「歡迎光臨」,還是向離去的病人說「再見」或「歡迎再來」。

醫療人員和醫療經營者經常處於這種價值衝突的情況中,醫療表面上是一種服務業應該沒有問題,可是它又與其他服務業有本質上的不同,很多其他服務業可以做的行為,在醫療業情況則大不相同,醫療廣告便是其中一個。

醫療廣告在台灣受到相當嚴密的管控、規範及管理。我國醫療機構管理的根本法《醫療法》有「醫療廣告」專章,內含4條條文。而《醫療法》與《醫療法施行細則》中總共有17條條文是醫療廣告有關的規定。此外衛福部也曾針對醫療廣告至少發布10份相關的規定、原則和辦法,要求醫療機構遵守。為此衛福部醫事司特別在網站建置了「醫療廣告管理專區[1]」,彙整所有與醫療廣告相關的法令讓醫療機構與民眾查閱。而且衛福部與各縣市衛生局都有專人在察看與審核醫療廣告的正當與合法性,並接受檢舉以及對違規者做出裁罰。

醫療廣告要如何認定?

根據《醫療法》第9及87條,「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以及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都可視為醫療廣告。依照具有牙醫師身分的蕭世光律師的解釋[2],以招徠醫療業務、醫療商機以達到增加收入之目的的廣告,都屬於醫療廣告的範疇。

蕭律師表示,因醫療業務有別於一般商品,為使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獲得保障,適當規範廣告刊登之內容,有其必要。

不過,醫療廣告的認定有時候並不十分容易與明確。《醫療法》第87條第2項:「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一則醫療相關的訊息,是否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常常見仁見智。

7月初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原來 感冒可以看中醫』記者會[3],指出「感冒為萬病之源,傳統中醫在治療外感疾病上累積了許多理論與實務經驗,於緩解感冒症狀,具有顯著且快速的特點,無論是急性的發燒症狀,或是改善感冒時產生的咳嗽、痰涕、肌肉痠痛…等症狀,均有相當不錯的效果。」為此全國的中醫院所會懸掛起『原來 感冒可以看中醫』的紅布條,推展「中醫旗海〜新標語運動」。

對於這則新聞,可能有人以「增加中醫的業務或商機」認為是醫療廣告,但也有人以「是屬於病人衛教且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而認為不是醫療廣告。

依照《醫療法》,只有醫療機構才可以刊登醫療廣告(第84條)。再者,廣告的內容有一定的限制(第85條),廣告的方式也有規範(第61與87條)。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可以透過醫療廣告招徠病人和醫療業務,但必須遵守法令所規範的內容與方式。

現在最常見的醫療廣告,應該是醫美診所的廣告,以及地方有線電視台播出的中醫診所「控八控控」廣告。依照《醫療法》第85條,廣告內容大多限於診所名稱、醫師姓名與學經歷、疾病名稱以及電話號碼,超過這些範圍,就很容易觸法。

對醫療廣告的正反觀點

對於醫療廣告,醫界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促進醫療資訊傳播的觀點,另一種是考量醫療風險的觀點。前者對醫療廣告持正面開放的態度,後者則採比較保守的態度。

醫療資訊是民眾就醫選擇重要的參考依據,像台灣的民眾擁有高度的就醫選擇權,可自行決定要到哪一間醫療院所給哪位醫師診療,因此必須取得充足的醫療資訊,才有辦法做正確的就醫選擇,而醫療廣告便是一種重要的醫療資訊傳播管道。

從這個觀點看,政策上應該善用醫療的競爭機制,以及醫療機構想透過醫療行銷推廣服務的動機,製播更多優質的醫療廣告,將民眾所需要的醫療資訊完整傳遞給民眾。因此政府不須對醫療廣告加以設限,只要審查確保廣告內容的正當性即可。

當正確的醫療資訊充分在醫療市場中流通,就愈能有效縮小醫病之間醫療資訊的落差或不對稱,市場機制能夠運作得更好,藉此醫療提供與選擇雙方共同達到最適當的狀況與結果。

不過,醫療畢竟與一般商品或服務有本質上的不同,最大差異在於醫療的每一個層面都隱含某種程度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比如每一種藥品有其療效,同時也有毒性或副作用;每一種檢查除了有潛在的傷害(放射性、針扎…)之外,檢查結果也可能有不準或模糊地帶而導致誤判;侵入性治療(手術、心導管)更有傷口、麻醉、感染、失血等併發症風險。有時候醫方並無法預知這些風險是否會發生。

此外,醫療的接受者—病人也與一般商品的消費者不同。因為疾病的關係,病人比一般的消費者更加脆弱,而且由於各人體質的獨特性,某一種診療在不同病人身上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效果;相對來說,一般商品對消費者的作用則比較一致與明確。這種醫療的不確定性使得醫病雙方都更難掌控醫療的風險。

因此醫療並非多多益善,醫療廣告很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醫療行為,而增加許多風險。這個問題在全民健保制度下更加凸顯,由於健保大幅消除民眾就醫的支出與負擔,導致醫療需求增加。在此情形下,民眾或病人比較容易受到醫療廣告的影響而誘發不必要的就醫,徒增醫療的風險。

醫療還有一個與一般商品相去甚遠的特性,就是醫療的品質與結果不易客觀評價,即使醫療專家有時也無法清楚評量醫療品質與結果的好壞,一般民眾要單純從醫療廣告的資訊分辨出就醫管道或醫療的優缺或是否合適,則更加困難。

良好的醫病關係與口碑成為最佳「活廣告」

由於上述種種的特殊性與個別性,醫療無法一概而論,醫病之間更是建立在一種特殊的緣分上,醫療廣告的資訊所能發揮的效果可能遠不及我們所期待。在就醫選擇上,病人應該不太會只憑所看到的醫療廣告,就決定給某間醫療院所的某位醫師診療,大多還是會多方探詢,特別是愈嚴重的疾病,愈需要對所選擇的院所及醫師有足夠的好感與信心。

相信大多數醫師和醫療從業人員都有同樣的經驗或發現,最佳的醫療傳播就是病人對醫師或院所的良好口碑。從病人親身經驗及口裡所說出來的正面評價,雖然屬於小眾傳播,但要比醫療機構自己刊登的廣告更精準與有說服力。

同一間醫院裡有些醫師即使門診表一再介紹,病人數就是停滯不前;可是有些醫師對病人的用心讓病人感動與信任,病人數很自然逐漸成長,不僅形成一群很忠誠的病人,而且會不斷介紹有相同症狀的親友來給自己的醫師診療,成為醫師或醫療院所最有效的「活廣告」,而且絕對不用擔心會違反法規。

著名的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曾說:「行銷的目的在於讓促銷變得多餘」。真正用心能夠了解病人需要、願意給予病人安心診療、醫病關係良好並讓人信賴的醫療院所和醫師,不用特別廣告與促銷,有需要的病人自己會找上門來。每一位心存感激與獲得幫助的病人的口碑都是最強大、合乎法律與倫理的醫療廣告。

本文於2019年7月31日刊登於獨立評論@天下


[1] 衛福部醫事司,醫療廣告管理專區,網頁連結: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08-38120-106.html
[2] 〈醫療廣告 實務操作教戰守則~承展法律事務所蕭世光律師專訪〉,網頁連結:http://news.dnt.tw/xin-wen-fen-lei/5-6
[3] 『原來 感冒可以看中醫』 全國中醫新標語運動~記者會,網頁連結: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activity/108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