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我們願意為藥效付多少錢?健保藥價的難題

今年三月憂鬱症常用藥「百憂解」的藥廠,考量由於健保署每年調降藥價,加上近年原物料、製藥及運輸成本上漲,經過精算後已經不敷成本,決定41日起將停止供貨,並退出台灣市場,引起醫界和社會大眾的注意,以及對於健保藥價持續調降的憂心與討論。

藥價定期檢討調整可能是台灣健保制度最主要的特色之一,優點是替全民健保省下可觀的藥費支出,缺點是對醫療院所的經營與生存造成衝擊與不穩定,以及長遠的用藥品質隱憂。

健保署為何要不斷調降藥價?

藥品是醫療費用支出中相當主要的一環,台灣健保對藥品的給付涵蓋非常廣,可大幅減輕病人的藥費負擔,但也成為健保沉重的財務壓力,全民健保為了管控支出,從一開始便實施藥價定期檢討調整政策。

健保署檢討藥價的做法是針對每一種藥品,調查各醫事服務機構購買的價格,計算實際每一種藥品市售價平均數,若是某種藥品市售價平均值與該藥品健保給付價之間差距超過某種比率(健保署給予大多藥品3-5%的利潤空間),健保署便會調降該藥品的給付價。

全民健保的藥費給付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診所在使用的「簡表」,無論診所醫師開甚麼藥給病人,診所以開藥日數向健保申報固定的藥費。另一種是醫院在使用的藥費支付標準,詳訂每一種藥物的給付價,醫院依照開給病人的藥品和數量向健保申報。

對醫療院所來說,藥價差(醫療院所向藥廠的購價與病人或健保付的藥價之間的價差)歷來都是經營醫療服務的重要利潤來源,尤其全民健保的住院照護給付偏低,而且醫師診察費偏低,藥價差很自然成為醫院或診所彌補健保給付不足的重要財源。

每當健保署執行一波醫院藥品支付標準的調降,醫院為了維持一定程度的藥價差,就要再與藥廠進行議價,請廠商降價。然後健保署也會跟進調查新的藥品市售價,一年後發動另一波藥價調降,如此循環不已,直到藥價低於健保署所設定的基本價,或藥廠認為該藥品在台灣已無預期利潤,決定停售或退出為止。

醫院為節省藥費出力最多,受害也最深

本質來看,藥價調整是健保署利用醫事服務機構的藥品議價能力,去探詢藥廠對每一種藥品價格所設定的底線,管控藥品費用支出,確保國內用藥低價化的策略。其實真正為全民健保撙節藥費支出貢獻最多的,不是健保署,而是醫事服務機構。

每年健保署調降健保藥價,醫院都要再費盡心思和動用許多人力,對降價的藥品重新議價,而且藥廠能夠給的價差空間愈來愈小,直接壓縮到醫院的藥品利潤,增加經營的困難與不確定性。

難怪台灣醫院管理的前輩長庚醫院管理中心前主任莊逸洲曾無奈地表示:對於全民健保的絕大多數政策,醫院都多少還有方法可以因應,唯有對於藥價調整政策,真是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面對藥價調降,醫院不能不跟藥廠議價,可是愈努力議價,結果是讓健保署調降更多藥價,自己的藥品利潤就縮減得更多,醫療院所明明知道這是一種「自殺」行為,可是還是不得不做。

由於規模較小的醫院購買的藥品數量也較少,議價能力有限,因此購藥價格較高。可是健保署訂定藥品支付價時是採單一藥價,並不考慮醫院的規模,小醫院的藥價差一定比大醫院來得少,導致小醫院較難經營,以及醫院往大型化發展的結果。

「藥價黑洞」的真相

雖然醫療院所辛苦地跟藥廠議價,造就健保署調降藥價的空間,可是醫療院所得到的藥價差,卻被汙名化為「藥價黑洞」。事實上藥價差是健保制度所造成的,而且在健保署的藥價調查之下,各醫療院所的購藥價格與藥價差已經非常透明,無所遁形。

全民健保實施初期,藥廠和醫療院所確實曾透過保密條款、贈藥、折讓等方式,避免真實藥價資訊被健保署知悉,但很快在健保署要求醫療院所必須申報所有的藥品交易資訊並祭出重罰之後,藥品實際售價就已經完全透明,不可能有「藥價黑洞」的存在。

若要完全消除藥價差或所謂的「藥價黑洞」,最徹底的辦法就是所有健保給付的藥品都由健保署直接和藥廠議價,以議價的結果訂定藥品給付價,然後規定藥廠也以此價格供應給所有醫療院所,如此一來便不會有任何藥價差。

這樣做的好處是醫療院所不必再與藥廠議價,可節省許多的作業與所衍生的成本。而且因為醫療院所沒有藥價差與利潤考量,不會篩選藥品,只要健保給付的藥物,任何一家醫院的醫師都可以用。而且或許可以改變有些醫療院所以開藥的價差計算醫師薪資的做法,讓醫師的開藥回歸單純藥效與專業考量。

消除藥價差之後,不會因為院所的規模不同,獲得不同程度的藥價差,對所有的醫療院所來說都是公平的。

不過沒有一件事是十全十美的,由健保署單獨與藥廠議價來訂定藥品給付價的做法,最大的缺點,是健保署議價的效果有限,沒有像目前醫療院所那麼強烈的議價動力,而且大概議價一次定終生,沒有進一步議價的動機與根據,難以探測到藥價的底線。

此外要執行這樣的作業,健保署或食藥署勢必要增加許多相關的人員與成本,而且健保署也必須正視現有醫療照護與藥品作業給付偏低的事實,調整以補足醫療院所合理的給付。

健保署藥價調降忽略「信任」的價值

最讓醫界和社會大眾擔心的是,藥價持續調降,會不會導致療效好的藥品無法在台灣生存,損及醫療品質?

雖然健保、藥政官員與製藥工業代表一再強調,當原廠藥專利期過了之後,取得許可藥證的學名藥(同成分的非原廠藥)一定具備與原廠藥相同療效/品質,即使較貴的原廠藥退出台灣,還是有不少學名藥可以取代,民眾和病人不需擔心。

不過就我所知,臨床醫師普遍對低藥價政策引發的效應感到憂心。最近在一份調查中,97%的受訪醫師和專家認為近年病人用藥品質,因健保砍藥價政策而下降。[1]。新光醫院耳鼻喉科徐英碩醫師[2]就表示好幾種臨床上公認的好藥陸續退出台灣,感嘆「手邊治療病人的武器越來越少」。我相信有同樣感覺的醫師不在少數。

理論上來說,即使在專利期內的藥品,在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的聯手砍價下,也可能低於藥廠所設定的經濟利益條件而主動退出台灣,或不再被醫療院所採購而被動消失。此外,研發新藥的藥廠可能對台灣市場敬而遠之,因為新藥一進入台灣健保,代表該藥品的底價不久後就會被揭露,國際上也會得知,藥廠對該藥品在國際上訂價或議價的空間也會大為縮減。

國內的製藥工業代表也表示,若藥價一直砍,台製學名藥也可能生存不下去,因為原物料價格持續上漲、製藥規範愈來愈嚴格,生產成本逐漸增加,藥價過低到不敷成本時藥廠就不願生產該藥品。

另一個主要的盲點,在於健保藥價政策忽略了醫師與病人對既有藥品的信任感,或是「安慰劑效應」。藥品的療效是其藥物本身的效果加上安慰劑效應,而藥物的安慰劑效應來自服藥的病人對於該藥物的心理作用相信該藥物有效而產生的療效。

若醫師對某種熟悉藥品的療效較有信心,在給病人開藥和說明時也會比較篤定,病人自然會感受到這份信心,而對藥品產生信任感和有效感。當病人服用該藥物發揮效果,便進一步強化醫師和病人其對該藥物的信心,產生更大程度的安慰劑效應和藥物的整體療效。

然而健保署設定或調整藥品支付標準時,無法將安慰劑效應考量在內,因為安慰劑效應不易明確衡量,程度因人而異,且通常在藥物療效的研究中,都設法排除安慰劑效應,因此不會被考量在藥價中,但其效果確實存在。

研擬能讓病人自付安慰劑效應的藥品差額機制

既然藥品的療效包括藥物本身與安慰劑效應,藥價也應該反映這兩種價值,才不致造成扭曲。最理想的狀態是藥物本身的療效由健保支付,安慰劑效應由病人自行負擔。

可是全民健保現行政策不允許藥品自費,只要是健保列在支付標準表上的藥品,一律由健保給付,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健保病人收取另外費用,關閉了病人自付藥品安慰劑效應的空間。

荷蘭在藥價控制方面,有一個相當科學的做法,稱為「藥品給付系統」或「藥價參考系統」。這個機制是將藥效相近,彼此可以互相替代的藥品歸入同一組[3]。如果同一組中有某一種藥品的價格高於該組平均藥價,多出來的藥費就必須由消費者或病人負擔。

如果國內參考這套做法,健保署只要將同藥效的藥品歸類,以其藥效訂該組藥品的健保基本給付價,藥廠可依其成本自訂藥品售價,藥價差額則由病人自己負擔,因為若病人認為某種較貴的藥對自己病情有效,願意自付差額,便能合理反應病人對藥品的信任感或安慰劑效應價值。

事實上在2015年,衛福部曾考慮過類似荷蘭健保藥品訂價機制,試辦「藥品差額負擔」,但隨即遭來許多批評聲浪而停止。其實在病人同意下自付藥品差額,與自付病房費差額(住雙人病房和單人病房)和特殊醫材(人工關節、人工水晶體等)差額的道理相似,既可讓病人有機會選擇使用自己熟悉、適用的藥品,也可維持藥品供應的穩定度與品質,健保藥費支出也不會增加,且健保署不須承擔罪名,達到民眾、病人、醫藥界和政府多贏的局面。

行之多年的「健保藥價調查調整」制度,確實對管控國內健保藥費支出功不可沒,但是也出現不少隱憂與負面影響。或許此時是衛福部或健保署深入檢討健保藥費政策的利弊,提出新策略的好時機,期盼能調整研擬更能讓健保與醫療永續運作發展的完善機制。

本文於2019年5月15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


[1] 61%醫師、專家:健保藥已經「不堪用」,商業週刊,2019329日。網頁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61-%E9%86%AB%E5%B8%AB-%E5%B0%88%E5%AE%B6-%E5%81%A5%E4%BF%9D%E8%97%A5%E5%B7%B2%E7%B6%93-%E4%B8%8D%E5%A0%AA%E7%94%A8-095913808.html
[2] 徐英碩,〈為什麼好藥都不見了?從經濟學的角度談健保黑洞〉,網頁連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3540
[3]不過這僅適用於藥效相同並可以歸類的藥品,如果某種藥品無法歸入現有的組別,則不採用這種給付方式。但是這些無法歸類的新藥只有在可以治療目前藥品所無法治療的疾病或症狀時,才會被納入給付。

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政策露曙光—2種機制建構保障網絡

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政策的研議過程

前幾年發生數起醫師過勞生病或甚至猝死的案例,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使得各界開始關心醫師長時工作可能引發的風險。當醫師因工作突生重病導致失能或死亡,目前並沒有法律機制給予基本的補償或保障。

為了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2016年衛生福利部長原本規劃,在109年先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在醫師勞動團體、立法院各黨團的壓力下,改對外宣示將於10911日全面將受僱醫師(含住院醫師和受僱的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

為此衛福部延攬各界專家、團體代表,組成「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研議各項配套措施,務求同時兼顧醫師勞動及民眾就醫之權益 。此外,本身是婦產科醫師的林靜儀立委,去年在全國各區舉辦多場座談會,就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政策利弊,與醫界進行深入的討論。

去年10月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在立法院報告時,表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政策不變,住院醫師將優先於今年(2019)9月納入勞基法,將參照目前住院醫師工時指引的每週80小時、每班工時不超過13小時,最多可連續工作28小時相關規範。

但是受僱主治醫師如何納入勞基法,因為自主性高,且工作樣態多元,責任和工作遠比住院醫師複雜,衛福部仍須與勞動部溝通討論,且各方對於主治醫師工時與薪資配套還有許多意見,未取得共識。

今年311衛福部對外發布,住院醫師和受僱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將由不同的機制加以保障。住院醫師依先前規劃將於今年9月適用勞基法,對於主治醫師,衛福部計劃在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採取較彈性的方式保障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增訂的專章條文草案將於近期進行預告,4月提送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配搭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時程,在今年91日前完成修法。

根據衛福部的新聞發布[1],「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內容重點包括:1.醫療機構應與聘僱醫師簽訂聘僱契約,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衛福部規定;2.醫師於同一體系(機構)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3.醫療機構應提供聘僱醫師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設施;4.主治醫師比照勞基法相關規定獲得職業災害補償與退休金保障;5.醫療機構應為醫師提供醫療業務責任風險保障。

至於各界最關切的主治醫師工時規範,衛福部表示,為尊重醫師專業自主,給予醫療所需彈性,有關主治醫師工時不會訂定強制性規定,但仍將與各相關團體研商,訂定聘僱契約中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工時採計之相關規範,以保障受僱醫師之權益與身心健康。

為何受僱主治醫師難以適用勞基法?

我認為衛福部最新政策方案是目前最理想可行的模式,既能維護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且能考量醫師個別的自主性,顧及臨床醫療的特性,保留主治醫師工時的彈性,讓臨床作業能夠順利運作,病人得到持續妥善的照護。

主治醫師工時以外的勞動福利(職災、退休金等),是否以納入勞基法的管道給予保障,比較沒有疑問,各界已有共識應提供與勞基法相當的保障。政策規劃上較有爭議、需要特別考量的是主治醫師的工時要不要訂上限。

若主治醫師的工時套用勞基法,將會立即衝擊現行的臨床醫療運作,醫師人力出現巨大缺口,導致醫療體系停擺。

勞基法最大的問題,在於要用一套工時制度,去套用各行各業及各種執業情境,立意雖好,但窒礙難行。比如第一版的「一例一休」制度,保障到了一般的勞工,卻損害到另一群想要靠加班增加收入的勞工,也嚴重影響到多種服務業的運作,引起反彈,才勉強些許調整及放寬。

醫療是眾多行業中,面臨最多與生命息息相關與不確定狀況,經常必須立即回應處理的救人行業。主治醫師是醫療行動的發動者,而且要對病人負起全責,工作型態必須保有彈性與自主性。

如果要套用勞基法硬梆梆的工時規範,現行主治(主責)醫師制度勢必改為排班方式,住院病人每天由2-3班不同的醫師輪流診療,長時間的手術中間可能也要更換醫師。如此一來,病人的醫療結果是由哪一班的醫師負責?

國內受僱主治醫師絕大多數都在醫院服務,除了照顧住院病人之外,還有門診業務,以及教學或研究工作。如果這些工作都依勞基法計入一般工時,並設定工時上限,臨床醫師人數一定得大幅增加,即使國內可以培養足夠的醫師投入,除非健保費可以顯著調漲,否則吃緊的健保財務也無法支撐因此增加的高額費用。

醫師薪資基本上都是依照其診療服務量計算,每位醫師的生活需求不同,有些希望以較長的工時與提供較多的診療服務取得較高的報酬;有些醫師則以生活品質為重,希望工時有所節制。如果主治醫師工時都一樣,領同樣的固定薪,將嚴重抹煞醫師工作的自由度與服務動機。

基於上述理由,主治醫師的工時不硬性設上限,而由醫療院所和個別主治醫師依雙方實際情形進行協商,再依照衛福部的基本規範訂立聘僱契約,是最能兼顧病人、醫師與醫院三方需求的方案,同時讓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在彈性架構中循序漸進,不至於對現有的醫療體系與臨床作業造成不可回復的衝擊。

當然衛福部不設主治醫師的工時上限與現行勞基法規範差異太大,不可能納入勞基法,因此採取醫療法修法,增訂醫師權益保障專章,是兩全其美的方式。相較於勞動部,衛福部對醫療的特性更有所了解,由衛福部督導政策和相關作業也較符合醫療專業自主的原則。

住院醫師工時適用勞基法較具可行性

大多數的住院醫師是在醫學中心或大型醫院接受臨床專科訓練,在主治醫師的指導下輪班照顧住院病人,輔助及分擔主治醫師的臨床醫療工作,領取醫院固定的薪資,工作型態與臨床責任都比較單純,與醫院的聘僱關係也比較明確。

透過勞基法適度規範住院醫師的工時,比較具有可行性,各界已有一定的共識。衛福部在201781日起就發布實施「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各醫院已逐步調整因應住院醫師新的工時制度。

不過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之後,醫學中心和大型醫院還是會出現不少住院醫師人力的缺口,其中部分應該會由臨床專科護理師增補,若還是不足,就需要由主治醫師自己扛起來,有些主治醫師工時可能會拉長,病人也要適應更多由專科護理師輔助主治醫師的療護模式。

醫院經營成本將顯著增加

不可諱言,近期醫療勞動政策變革,如一例一休、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以及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會大幅增加醫院的人力與經營成本。除了工時保障所引發的醫師和專科護理師人力需求與壓力之外,勞動福利(退休金提撥、勞保費分攤、加班費、醫療責任保險等)也會增加醫院許多支出,由於醫師的報酬普遍較高,相關的福利保障成本也相當可觀。

在現行的全民健保制度下,醫院的經營普遍困難,醫務收支(大多來自健保)結餘比率已經很低,要再承受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所增加的財務負擔,確實很有挑戰。

畢竟醫療體系是一個有機體,各個因素環環相扣,改變其中一個因素必定會牽動到其他因素。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已成為社會的共識與趨勢,這是社會進步的現象。既是如此,不應由醫院單獨承擔政策執行的壓力,政府和全民也必須支持醫療體系,給予相對足夠的資源,才能夠在既有的品質水準上,繼續往前進,讓全民受惠。

本文於2019年3月15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


[1] 〈衛福部推動醫療法修法,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網頁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16-46739-1.html

醫療的第二意見,何時需要?如何執行?

尋求第二意見是病人的權益

朋友的弟弟2年前因為脖子疼痛,曾到醫院神經外科門診診療,當時醫師建議兩種可能的治療方式—開刀治療或做復健看能不能改善。病人選擇先採取復健,但經過兩年,症狀仍沒有好轉。

後來病人左頸肩到左手開始會痠麻,由於他在北部工作,去年11月中旬在台北某間醫院的神經外科門診就醫。醫師從診斷MRI(磁振造影)影像發現,頸椎有兩處是歪的,壓迫到左邊的小神經,其中有一處比較嚴重,且接近大動脈血管,因此醫師建議病人進行人工椎間盤置換手術。

病人與家人認為手術是大事,希望能夠多了解和蒐集資訊後再決定,朋友詢問我是否認識這位醫師,以及這位醫師的技術與風評,可惜我不認識這位醫師。不過我剛好在幾天前與一位在台北另一家醫院擔任主管的前輩聚會,他提到一個月前剛在所服務的醫院神經外科接受頸椎手術,並跟我描述大致的經過。

他的症狀已經持續幾年,但都還能正常生活工作,神經外科醫師當時認為尚未到非開刀不可的程度,考量手術的潛在風險,採復健保守治療即可。後來因為症狀加劇影響到基本的生活功能,醫師才建議手術治療。

我相當認同這位主治醫師的理念,加上前輩對這位醫師給予高度肯定,他的術後復原狀況很順利,通常若醫院員工選擇在院內給某位醫師同事治療,表示這位醫師確實值得信賴,因此我就建議朋友的弟弟,將在前一家醫院的門診紀錄與MRI影像帶到這家醫院給這位神經外科醫師診療,徵詢他的意見與建議,再做最後決定。

在某些就醫與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徵詢第二位醫療專家的意見是很正常,甚至是必要的。不過許多病人不好意思向醫師表達自己想要尋求第二意見,有些醫師也不習慣建議病人尋求第二意見。

維基百科[1]提到在六種情形下,很可能會出現病人徵詢「第二意見」的需求:

1.      當醫師建議要手術時。
2.      當醫師診療病人罹患重大疾病(如癌症)時。
3.      當病人認為醫師建議的治療方式沒有必要時。
4.      當醫師建議病人接受某種非緊急手術或醫療處置(elective surgery/procedure),保險公司要求必須有第二意見。(全民健保對於人工關節置換術採事前審查,就是一種徵詢第二意見的作法,不過健保署會直接請專家審查,不必由病人自己找第二意見)
5.      病人認為醫師的診斷可能不正確時。
6.      醫師建議病人徵詢第二意見。

醫療的多樣性凸顯第二意見的重要

醫學不是完美的科學,醫師也不是神,無法在短暫的時間內透徹每一種疾病。有時候病症相當撲朔迷離,同一種病症在不同病人身上表現不同,或者在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的面貌。這些因素可能會讓不同醫師對同一個病人做出不同的診斷。

此外,同一種疾症診斷,經常有不同的治療方法,不同專科、不同背景的醫師也可能建議不同的療法。只要醫師有學理上的根據,所建議的診療方式或結果是屬於醫師的臨床裁量權,然而病人擁有治療決定權,在了解到臨床診療可能有不同觀點的差異,透過徵詢與綜合第二、甚至第三個專業意見再做決定,應該是合理的。

從病人的角度看,徵詢第二意見可能有兩個主要的目的,一個是參考不同的醫療觀點與建議,另一個是確認醫師的診斷與建議的合理性。比如前述的實例,徵詢第二位神經外科醫師的意見,是想了解醫師對於病情是否有其他的見解與建議,如果兩位醫師的結論相同,則比較可以確定這是真正的病因與必要的治療途徑。

醫療經常沒有絕對理想的臨床處置,每種處置方式多半各有利弊,端視病情與病人的考量而定,有時候徵詢不同專家醫師對不同療法的分析,有助於病人更深入了解各種療法的利弊,與思考及選擇最符合自己情況與需求的治療方式。

何時需要第二意見?

當然我們也不是每次就醫都需要第二意見,哪些情況需要尋求或參考第二意見,以下有幾點實際的考量可做參考:

屬於非緊急的症狀
理由很簡單,若是很緊急的症狀,必須立即救治,沒有時間再找第二意見。

當醫師無法清楚告訴你診斷時
國泰健康管理預防醫學部部長陳皇光醫師,在其《看病的方法︰醫生從未告訴你的秘密》書中提到,病人就醫時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請問醫師「我今天的診斷是什麼?」如果醫師無法明確告知診斷的結果,很可能醫師尚未掌握到病情與原因,之後的治療可能就邊猜邊走。

不過第一次就診,診療還不是非常清楚的情況也經常發生,醫師通常先會鎖定幾個可能的病因,朝最主要因素嘗試初步療法,再約病人回診看結果是否有改善,再對診療做必要的調整,但應該充分說明讓病人了解診療過程。

如果醫師對病症真的沒有把握,病情持續沒有改善,則有必要替病人轉診,徵詢第二意見。若醫師無法告知病人診斷,又不清楚說明後續的診療方向,病人也需要考慮尋求另一位醫師的第二意見。

病人被診斷罹患重大疾病,但沒有具體的依據
許多重大疾病的確診,都有具體客觀的根據,比如在MRI影像清楚看到的動脈瘤,透過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確診的癌症,或者藉由血液檢查發現的愛滋病等,這些診斷相當可靠。

不過還是有不少病症的診斷較屬於醫師主觀的認定,如肝硬化、心臟衰竭、慢性肺阻塞等,則可再藉由另一位專科醫師協助確認。

醫師建議的治療方式具有相當程度的風險,對後續影響很大,不可回復性
手術是最典型的例子,雖然絕大多數手術的併發症已經降到很低,但是每次手術都還是有麻醉、感染和突發異常狀況的風險存在,最好事前做好資訊與意見收集,經由另一位外科醫師或相關內科醫師確認沒有其他更理想的療法,手術確實必要與合理再予以執行。

醫法雙修的鄧政雄牙醫師在《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提到,外科醫師若建議病人手術,除了說明手術必要性與風險之外,應該鼓勵病人回家仔細考慮,約下次門診再決定。如果病人仍無法決定,醫師可以主動鼓勵病人參考第二意見。我相信醫師愈是以坦然尊重的態度,在重大醫療決定前給病人慎重評估考量的機會,愈有助於醫病互信和預防醫療糾紛。

當對醫師的診療沒有十足信心時
病人對醫師的信任是臨床醫療的基礎,也對診療的結果有很實質的影響,因此當病人感覺對醫師的診療有疑慮、缺乏信心時,其實不須勉強接受,可以尋找另一位醫師的診療。

如何尋求第二意見

徵詢第二意見最直接的管道就是到門診,給第二位醫師診療。台灣的全民健保與醫療體系充分保障病人的就醫權,只要不是太浮濫與離譜,健保針對病人透過門診尋求第二意見並未加以干涉或設限。

哈佛醫學院教授古柏曼醫師在《第二意見:為自己尋求更好的醫療》書中,提到美國論人計酬制的「健康維護組織」健保公司,為管控成本,嚴格規定病人就醫的場所和管道,也大大限縮病人尋求必要第二意見的機會。

至於要找哪位醫師徵詢第二意見,可請自己的家庭醫師或熟識的醫界朋友推薦或介紹。其實如果病人或家屬不會覺得不好意思開口的話,也可以坦誠且客氣地告訴原來的醫師想徵詢第二意見,請教醫師能否介紹另一位專家。

如果是要確認診斷或手術的必要性,也可以根據診斷病名或術式名稱,上網搜尋,參考較有公信力、客觀的醫學網站資訊,或從自己信任的醫院官網中,醫師專長介紹以及醫師所寫的衛教文章去尋找徵詢對象。

在門診向第二位醫師徵詢意見時,病人應該清楚告訴醫師自己想要徵詢第二意見的理由或考量,事先想好要請教醫師的問題,並且攜帶前一次診療的資料,提供包括病歷影印、影像檔案,或過去相關症狀的就醫紀錄給醫師參考,這些資料都有助於醫師了解病情,做出有效的診斷與建議,以免醫師從頭來過一次。若是由別的醫師或醫界朋友介紹,也要讓醫師知道,大多醫師都會樂於提供諮詢服務,因為這代表自己的醫療專業受到同儕的肯定。

不過,醫療第二意見並不是愈多愈好,漫無目標的徵詢意見只是耗費心神和醫療資源、甚至拖延診療時效的無意義行為。有一則漫畫就在嘲諷這種不適當的第二意見做法:醫師診間門口掛一個告示,寫著:「如果已經在Google上搜尋過的病人來此想要徵詢第二意見,請直接上yahoo.com。」

病人要獲得高品質的第二意見,必須以第一意見為基礎做為出發點,想好自己的問題、擔憂或不確定的點在哪裡?準備好病症可能造成的各種情況下,自己的考量與對醫療的目標。當病人事前準備作業做得愈完整和具體,所得到第二意見會更切合自己的需求,幫助自己做最適切的醫療決定。

本文於2019年3月11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

你如果想要轉院,這些環節一定要慎重考慮

最近半個月內,接連有兩名在花蓮的醫學中心治療的重症嬰幼兒,家長辦理自動出院,將病童轉送200公里外的台大兒童醫院,引起社會的關注,並討論此類的轉院案件是否恰當?其原因是反應東部醫療能力不足,或是病家對醫療錯誤的認知與期待?

我們先了解一下「轉院」和「轉診」有甚麼不同。簡單來說,「轉診」是依照原主治醫師或醫療團隊的評估,認為病情已經超越原醫療機構的設備或能力所能處理,由醫療端主動建議與安排的轉院接續診療。

若不是前述的情況,雖然醫療端認為有能力處理,但病家因某種考量要求轉到其他的醫療機構診療,則屬於「轉院」,這通常要由病方辦理「自動出院」(AAD, Against Advise Discharge)手續。最近花蓮的兩個重症嬰兒北送都是轉院的情形。

醫療倫理上的兩難

對於類似事件的每一個案,實在都是醫療倫理上的兩難。就個案的層面來看,每個事件的情況都不會完全一樣,非當事者無法完全了解與體會,因此最後應該尊重病家的決定。

如同此事件中花蓮慈濟醫院所表達的:該院新生兒專科有經驗,且是花東新生兒重症合格且唯一的後送醫院,「但以同理心思考,家屬與醫師的考量不同,最後家屬仍堅持轉院的決定,站在醫院端無法評論,予以尊重。」

這類的轉院案件不只有在東部,事實上天天在台灣各地發生,但未如這兩件新聞引起廣泛的關注。我相信除了台大醫院與台北榮總兩間北部國家級的醫學中心之外,每家醫院、每位醫師都曾遇到自己可以處理的病症,但是病家要自行轉院的情況,只是多寡程度不一而已。

對於病家自行決定的轉院,我比較擔憂是模仿效應,這類較特殊的案例被媒體披露之後,引起更多病家的仿效,對區域內醫療機構失去信心,或對大都會區醫學中心的寄望更高,紛紛不問原因地捨近求遠,導致都會區醫學中心的爆滿,非都會區醫療無法健全地發展,以及各層級醫院失衡等負面的結果。

本文討論將不針對個案、地區或醫院進行評論,而是希望就此議題廣泛提出幾個相關的層面讓醫界與社會大眾共同參考與思考。

台灣醫療制度的特色就是對病人的就醫選擇權完全沒有設限,而且台灣地理幅員不大,醫療院所林立,交通便利,民眾就醫方便性程度可能是舉世無雙。

這種制度的好處是提供民眾非常高的醫療可近性,以及自行轉院,追求心目中更好醫療的機會;不過壞處是醫療的專業意見與價值很可能會被病家忽略,病人相關的風險會被低估。這也是形成這個議題的社會與醫療大環境。

為什麼病家有轉院的起心動念?

我們或許可以先從病家的角度思考,有哪些原因會讓病家不想留在原醫療機構,而要尋求其他院所的診療?

首先可能是根深蒂固認為原區域內醫院資源和能力比不上都會區大醫院的認知,這種醫療城鄉差距或醫院層級的印象其實很普遍,某種程度確實是存在的。

台北榮總兒童醫學部主任宋文舉認為,台灣醫療最大問題是資源分配不均,資源集中於西半部,東部醫院可以處理一般病症,但遇到特殊嚴重疾病,轉送西部醫院是最好選擇。

林口長庚醫院兒童加護病房主任夏紹軒也坦言,即使是醫學中心,各家的人力、強項及設備也都不同,在兒科重症治療方面,擁有兒童醫院的醫學中心就比較強。

不過即使醫療資源分布的差距或醫院專精能力不一的情況是存在的,甚麼條件下合適轉送?要轉送到哪裡?也都是不容易的判斷。

此外,轉院的起因也有可能是在醫療過程中或醫病互動中,病方對醫方失去信心。醫病關係的形成是非常微妙的,幾乎不可能有讓每一位病人都喜歡和信任的「完美醫師」,更別說是醫療團隊。台灣有一句諺語「先生(醫生)緣、主人(病人)福」,就道出醫病之間也需要靠緣分催化,無法強求。

我一個朋友的太太由一家區域醫院的腸胃科診斷出不常見的小腸癌,隨即轉給院內技術經驗都很好的一般外科醫師準備手術,但是在手術前說明時,病家感覺外科醫師不太有耐性回答病家的問題,因而決定將病人轉院到另一家醫學中心治療。

還有一個原因是當病家看到病情沒有進展,心裡的焦急升高,如果旁邊有親友提供其他的建議與介紹,就會產生想要奮力一試的動機。我聽過一位年長病人因肺炎入住加護病房,病情持續惡化,醫師建議插管,家屬很為難,並聽親友介紹某醫學中心某醫師可以採取不插管的治療方式,因而想要轉院。

基於以上的原因,病家寄望病人得到更好醫療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讓病家有機會選擇到自己可以信任及安心的醫療機構接受診療,也是無可厚非。

不能只想到轉院可能的好處,更要一起評估風險

不過任何的轉院,都有風險存在,必須加以考量。特別是重症病人長距離的轉送過程就隱藏許多風險,包括脆弱病人承擔病情變化的風險、轉院途中病人與救護人員的交通風險、以及接續診療的風險。

急重症病人本身就很脆弱,病情隨時有可能惡化,轉院過程中醫療設備與醫護人員不像在院內如此充足完備,其實是有很高的風險。因此救護車上一定要有隨行的護理或救護人員,即使如此,偶而也會發生病人在轉院或轉診途中生命徵象惡化必須立刻急救的情況。

轉院與轉診的交通過程,對病人和隨行救護人員有一定的風險。去年綠島一位病人透過空勤總隊直升機,欲緊急轉診到台東就醫,因為天候與夜間視線不佳,直升機不幸墜毀,機上的病人、護理師與機員均罹難。幾年前一部從花蓮鳳林鎮要轉診病人到花蓮慈濟醫院急救的救護車,途中被另一輛車攔腰撞上翻覆,病人與駕駛受傷,隨行的護理師不幸過世。

轉院後新醫療機構接續診療也有風險。前面提到小腸癌的病人,在轉院到醫學中心後,重新進行各種檢查,確定診斷無誤,安排手術治療時已經過了好幾個月,接著放射治療後病情急轉直下而過世,家屬認為若當時留在原醫院接受手術與治療就不至於拖了好幾個月,對於轉院的決定非常自責。

前國策顧問郝明義先生曾撰寫出版《那一百零八天》,詳細記錄他陪伴罹患不明病因的太太,輾轉換了3-4家大醫院,並嘗試各種療法的就醫診療經過,其中也經歷多次驚心動魄的危急變化,最後確診為「自體免疫失調」,而此診斷就是第一次就醫時醫師所猜測的主因。但是當時由於醫師不夠肯定以及敘述的方式,使得他沒有信心才決定轉院,導致他和太太多走了許多冤枉路。

給病家的良心建議

以台灣的醫療水準與各區域醫療網的建置,各地的區域醫院和醫學中心應該都有能力處理絕大多數的病症,只有極少數罕見疾病或特殊重症,才需要轉診到其他區域醫學中心更專精的醫療團隊。許多急重症的照顧是以穩定病人狀況為主,讓病人有機會自癒恢復,因此多數情形下,一動不如一靜。

如果主治醫師認為相較於留在原醫院繼續治療,轉診的好處會遠大於可能的風險,便會主動給病家建議與安排。相信醫師與醫療機構都會以病人最大的福祉為出發點,去做臨床診療或轉診的判斷。病人和家屬最好與醫師深入溝通,提供心中的任何疑慮與想法給醫師知道,聽取醫師的建議,再從中做出決定。

若病家有轉院的想法,最好坦誠告訴原主治醫師,詢問醫師的評估意見,特別是留院治療的利弊以及轉院的機會與風險,都要一起考量,千萬不要衝動或感情用事。大多數的醫師都會願意和病家一起討論與尊重病家的決定,以病家的考量做最後的依歸,但希望病家在決定前有足夠的資訊與理解,才能夠做出最恰當的決定。

病家在決定轉院前,務必接洽想轉的醫院與醫師,詢問醫師的第二意見,事前提供充分的病情或病歷資料給醫師了解,確定病人轉院後新醫院醫師和團隊能夠提供更好且無縫隙的接續診療。通常病家比較缺乏管道由自己完成這些作業,導致轉院有較大的困難與風險,而轉診比轉院較為理想的理由正是在這裡,因為若有轉診需要,原主治醫師和團隊便會主動接洽合適的醫院與醫師,並做好相關轉診過程的準備,以及後續醫療的接軌,對病人的風險最低。

前述肺炎的年老病人,家屬本來有意轉院治療,經加護病房醫師詢問病家想將病人轉給哪家醫學中心的哪位醫師,病家表示只是聽親友提到這位醫師,尚未洽詢。後來加護病房醫師主動聯繫這位醫師,告知病家想轉院的心意,以及病人的現況,該醫師了解後告知病家將病人留在原醫院照顧比較好,因為兩邊照顧方式是一樣的,最後病家決定安心留院治療。

每個生命都是絕對的珍貴與獨特,對於任何能夠挽救一份生命與健康的醫療機會,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去追求,這份希望是必須被保障與尊重的。然而現實的狀況中,醫療資源的配置是有限,醫療更是不完美的,任何重大的醫療選擇與決定,都涉及取捨的兩難。這時,醫病雙方更需要坦誠溝通,彼此合作,理性考量各種利弊,然後採取一種利益明顯多於風險的措施,病人才能獲得最大的福祉與保障。

本文於2019年1月17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