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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4日 星期六

我們如何看待年老將決定高齡社會的面貌—《銀光經濟》的啟發

最近我從嘉基圖書館借閱《銀光經濟:55個案例,開拓銀髮產業新藍海》這本書,原文書名是”The Longevity Economy: Unlocking the World’s Fastest-Growing, Most Misunderstood Market”,中譯應是「長壽經濟:開啟全世界成長最快、最容易受到誤解的市場」,得到很多啟發,謹與同工分享書中部分內容。

有人開玩笑說「銀光」經濟是「把銀子花光光」的經濟,某種程度上我覺得相當貼切。書中提到美國50歲以上的人口掌握83%的家戶財富,我相信台灣的情況也類似。由於中高齡者擁有社會大多數的財富資源,若這些財富只是存在銀行或不動產,會造成社會的經濟活動停滯,但若能將這些資源引導投入合適的消費,對帶動經濟非常關鍵。

可惜的是,目前政府和絕大多數企業在高齡者的消費上,若不是不看重,就是不得要領,找不到正確有效的切入點,以致無法開發出高齡者青睞的產品或服務。這本書的作者Joseph F. Coughlin教授是著名的麻省理工學院「年齡實驗室」的創辦人與主持人,長期關注高齡社會變遷與產業因應的議題,這本書就是希望能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大眾提供突破此困境的答案。

針對上述的問題,作者說:「我在這裡開心的宣布,這個謎題有解,答案簡單到幾乎令人不可置信:老年其實是一種人為建構出來的東西。」

我覺得這句話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首先,現在我們對老年的許多認知不必然是真實的,而是一種「集體錯覺」。比如65歲以上一定就是老年人嗎?老年人就一定是軟弱需要依賴別人扶養嗎?老年一定要退休嗎?退休後就一定要離開職場,無法繼續貢獻社會嗎?作者指出:「我們對於老年的概念,的確有一小部分源自生物不可避免的生老病死,然而絕大多数其實是在過去150年間我們為了短期的人為目的所提出的講法,造成我們今日困在嚴重偏離現實的老年觀之中,危機四伏。」

再者,作者要強調,現今社會和企業之所以無力或採用錯誤的方法回應高齡社會,就是因為對老年或高齡持守過時、錯誤的認知或陷入刻板印象(甚至是歧視),以致一直將老年或高齡視為問題和負擔,而非契機或商機。作者說:「過時的觀念限制了我們老了以後能做些什麼,而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畢竟未來的老化面貌,自然取決於生活在其中老年人做些什麽。」

書中這些見解很大程度打開了我的思考框架,點醒我用更寬的角度來看待與想像高齡社會與相關的議題,我發現以前我在討論高齡社會相關的文章中,心中想到的大多是高齡所帶來的負面衝擊和隱憂,如照顧人力不足、自我保健動機不強、失能與失智的問題、社會照顧的負擔與資源不夠、無效醫療等。我不否認這些問題確實存在,但絕不是全部,可能只占小部分,而且我們可以將這些比例壓縮到更小。

現在台灣健康餘命是72歲,如果改以70歲定義老年人口,則我們的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14%)將慢9年,在2027年才來到,超高齡社會將比原預估時間晚10年,到2035年才會來到。如果我們能積極有效提升民眾的健康餘命,台灣有可能永遠不會進入實質上的「高齡社會」。

這本書的觀點也可以帶給我們的工作可貴的啟發:我們如何看待我們所服務的許多高齡者?我們只看到他們的需要和軟弱,還是同時看到他們的潛能和盼望?如果只是前者,我們的服務恐怕只會侷限在身體上的照顧;若是後者,我們便更能關照到長輩的復能、開發、心靈的自由與全人價值的實現。

相信在這樣更寬廣的關照視野下,我們能開創出更多貼切、有助長者整體生命品質的服務或產品。

「白髮是榮耀的冠冕,在公義的道上必能得著。」(箴言16:31)

2022.05.23

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多管齊下為健保開源

最近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多次表示健保財務吃緊,必須認真評估調漲保費。他指出 國內醫療支出占GDP約6%,只有經濟暨發展合作組織(OECD)國家的三分之二,以如此偏低的支出水準,難以長期維持醫療品質,否則就會消耗整體國家醫療的基礎。

負責健保費用總額協商的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也在9月25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因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帶動醫療服務需求增加,健保支出逐年成長,今年度總額已達到7,526億元,預估今年底健保收支短絀達676億元,明年度總額若以成長率下限2.907%計算,安全準備總額於明年底將只有0.54個月,短絀771億元,無法符合至少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的規定。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規定:「健保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為原則。」預估明年安全準備總額將低於一個月,勢必要增加健保收入或減少給付項目。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明訂:「健保費率應由健保署於健保會協議訂定(下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報年度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健保已連續四年入不敷出,短絀逐年拉大。由此來看,健保的收支不平衡已經到了不得不正視與改善的地步,討論的重點應該不是健保需不需要增加收入,而是如何增加收入?

增加健保收入的方法,包含以下幾種措施:1.調漲健保費率、2.提高部分負擔、3.擴大徵收保費基礎(如補充保費、家戶總所得制)、4.其它補充財源(如菸捐、公益彩券分配收入等)。最近常被討論的健保開源措施則圍繞在調漲健保費率、提高部分負擔與採用家戶總所得制。

調漲健保費率

調漲健保費率是改善健保財務最穩定有效的方法,但是阻力非常大,沒有任何一位被保險人和雇主希望多繳保費,因此每次要調漲費率都會引起眾多民眾與雇主反彈,演變成政治議題。

全民健保實施25年健保費率只調漲了兩次,但最後都由當時的兩位衛生署長辭職負責,可見調漲保費之不易。其實健保費率不只會調漲,也曾兩次調降,分別2013年從5.17%降到4.91%,2016年再降到4.69%。所以嚴格來說,現在將健保費率調回4.91%或5.17%並不為過。

只是今年遇到Covid-19疫情,衝擊整體經濟甚鉅,這時要民眾和雇主多繳保費,勢必引發更大反彈。因此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認為現在不是調漲健保費率的好時機。

不過陳時中部長認為疫情不必然與調保費衝突,反而當疫情發生時更凸顯健康與醫療的重要,愈有必要適度調整保費去投資醫療。2008年中研院的《醫療保健政策建議書 》就曾提出「增加醫療保健支出,完備醫療產業發展基礎」的建議,並藉以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要增加醫療保健支出,當然也要適度提升健保收入才能夠做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明訂健保費率以6%上限,目前是4.69%,顯然還有調漲空間。政大財政系教授連賢明 建議:以安全準備維持一個月保險給付為目標,每年依照收支平衡來調整費率,如此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精神,也能降低費率調整幅度。他指出若每年調整,明年只要調高到4.83%,漲幅只有2.93%,後年費率再調到5.51%,漲幅在14.17%,但之後就會比較輕鬆,2023到2031年每年調整幅度都只有3-3.5%,便可以維持收支平衡。

不過淡江會計系副教授韓幸紋 提醒,增加健保收入不能只靠調漲健保費率,因為若只調費率,25年後,每個人的所得可能有40%都必須拿來付健保費,健保制度才走得下去。

以家戶總所得計算保費

相對於調漲健保費率是向每一個人和機構增收保費,採家戶總所得制則是向有錢人增收保費,因為家戶總所得愈高的人須繳更多的保費。2010年在研擬二代健保時,當時衛生署長楊志良就是力推家戶總所得制,但是並未被立法院採納,而改以補充保費增加健保財源。

以家戶總所得計算保費可以擴大計收健保費的基礎,不單單以薪資計費,而是將所有的收入都涵蓋在內,如果退休人士仍有租金或投資收入,也必須繳健保費,以免將健保財務壓力完全放在青壯年的受薪階級身上。

另外,國內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尤其是全球疫情更加劇此一趨勢,因此韓幸紋副教授主張,家戶總所得制對弱勢更公平,還可以達成所得重分配的效果。

但是連賢明教授表示,二代健保收取補充保費之後,費基已逼近95到96%可掌握總所得,家戶總所得頂多再增加4到5%,額外的貢獻可能沒有大家想得那麼多,對改善目前的健保財務效果有限。

調高部分負擔

調高部分負擔是健保署最常用來增加健保收入與達成分級醫療的方法,已經多次調整部分負擔;此措施不會增加一般民眾和雇主的保費,也不會向有錢人多收保費,而是向醫療使用者增收費用,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爭議較少。

調高部分負擔一般被認為是遏止醫療浪費的好措施,讓民眾就醫時因為要自付較多費用而更會三思,減少沒有必要的「逛醫院」浪費,讓健保醫療資源得到更妥善合理的運用。

然而連賢明教授表示,從學理和過去許多針對部分負擔的研究來看,提高部分負擔對於「抑制浪費」很有限,頂多減少2-3%支出,效果不如大家所期望的。

此外,韓幸紋副教授擔心,調高部分負擔可能對弱勢者較不利。她研究發現,台灣最常利用醫療資源的5%民眾裡,有20%是低所得族群,因此,小幅度調高部分負擔對一般中產階級不但無感,反而可能傷害弱勢。

提高部分負擔對健保開源節流效果不明顯,有可能是因為過去的調整幅度都不大,因此最近楊志良教授 主張從大幅改革部分負擔著手,做為這波挽救健保財務的努力方向,他建議門診和住院部分負擔都採取定率制,用所有的醫藥費用去計算,而且取消重大傷病免除部分負擔的規定。不過考量增加部分負擔對弱勢者的不利影響,他認為部分負擔應設立年度天花板,比如以國民平均年所得的10%為上限,而且應以病人的經濟能力決定是否收取部分負擔。

排定優先順序,多管齊下改良健保財務

上述討論的三種增加健保收入措施,彼此並不衝突,其實可以多管齊下,比較不會將增收費用的負擔完全放在某一類族群上面,使健保有更穩定、寬廣的財源。在推動策略上,建議健保署或衛福部同時研擬數個方案,試算其效果,提出給社會大眾討論,凝聚共識並由民意進行集體選擇與決策,這樣的政策推動過程應該會比較平順。

這三種措施中,我個人建議優先採用大幅改革部分負擔,因為改革部分負擔同時有增加健保收入與管控醫療支出的效果,而且有現行法律基礎。

由於門診輕症就醫情形較多,現階段改革重點在門診的部分負擔,可考慮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的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的20%,居家照護醫療費用的5%。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30%、40%及50%。」

適度提高門診的部分負擔率,不僅能立即增加健保收入,且有助於健保體制逐步朝較能夠永續的「保大病不保小病」或「保住院不保門診」的模式發展,將健保資源用在刀口上,去保障民眾因急重症所帶來的衝擊。

每次一談到「保大不保小」或提高健保部分負擔及自付額,有些病人權益團體便會質疑這些措施會導致弱勢民眾無力就醫的障礙,失去保障全民的公平性與照顧弱勢民眾醫療的精神。事實上只要有完善的配套去保障中低收入民眾的就醫管道,保大不保小不必然會成為弱勢民眾就醫的阻礙,像楊志良教授所提到的配套措施就相當可行。

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健保局針對中低收入民眾開辦類似「論人計酬」的專案,由政府社會福利預算編列及代繳其健保費,指定專屬的醫療院所來照顧這一群民眾的健康、醫療與所需的照護,保障其充分的就醫機會,但是也相對做合理的健康與就醫管理。將有能力付費的民眾與中低收入民眾分開規劃,才能夠在兼顧不同族群需求與能力下,進行必要及彈性的變革,讓全民健保走得更穩、更遠。

本文於2020年10月29日刊登於獨立評論@天下 健保保費漲不漲?要增加收入不如多管齊下

2020年6月19日 星期五

健保署訂定醫材價格差額上限有道理嗎?


全民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最近公布訂定醫材價格差額上限,引起醫界反彈。雖然《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賦予健保署訂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的權利,但是需不需要設定醫材價差上限?或是這樣做合不合理?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由於醫療科技日新月異,不斷有新的醫材問世,讓臨床醫師可以依照病人的醫療需求予以運用,提高治療的效果。但是由於健保經費有限,無法完全吸納這些新的醫材費用,因此多年前健保署開始持較開放的態度,除了持續給付基本功能醫材的費用,也容許醫療院所在病人理解及同意下若選用功能較好的醫材,向病人收取費用差額。

過去醫材差額的費用是由醫療院所自訂,院所會考量每項醫材的實際進價、合理的利潤、市場行情、本身的醫療能力去訂定差額,因此每一家醫院的差額費用不盡相同。不過健保署要求醫療院所必須公告所有的自費價與差額,同時在2014年也設置「自費醫材比價網[1]」,讓民眾上網查詢各醫療院所的價格。而健保署這次更進一步要去設定醫療院所每一項差額醫材的收費上限,我認為健保署的作法並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各家醫療院所的醫材成本與執行成效不一樣

同樣的醫材,不同的醫療院的採購價格有不小的差異,大醫院採購量大,進價一定比小醫院低廉;此外,偏遠地區的醫療院所取得醫材的價格通常會比都會區的價格來得高。若健保署強制訂定差額上限,等於是政策上抑制小醫院和偏遠區醫療院所的經營發展。

還有,醫材不會自己裝在病人的身上,必須透過醫療團隊的治療技術才能產生效果。雖然健保署會認為處置(如手術)的費用已經由健保給付,與醫材費用無關,可是品質不同的治療團隊對病人的價值是絕對不同的,病人一定願意付較高的差額,讓他們信任以及口碑良好的醫療團隊使用醫材進行治療。

健保署不應該干涉健保給付以外的費用

健保署已經給付基本的醫材費用,實際上病人都可以在不需自付差額的情況下得到該有的治療。醫材差額既然是健保不給付、由病人依照自己的需求所做的選項,理應尊重市場機制,由供需去決定價格(差額)

有人也許會質疑若不訂差額上限,病人不是會被醫療院所牽著鼻子走,成為冤大頭?事實上現在各家院所的各項收費(包括醫材自費)都已經公布在網路上,另外民眾還可以透過「自費醫材比價網」去比較各家院所的差額,再作就醫決定;而院所在訂定差額收費時並非自己想要訂多少都可以,仍是要考量市場行情才行,這些機制都有助於費用訂定趨於合理,而且優於由健保署集權式、片面的訂價。

剝奪醫界的合理利潤,獨厚商業醫療保險公司

由於國人普遍具有風險意識,台灣已成為保險滲透度全球第一的國家[2],絕大多數國人都已另購商業醫療保險,2019年平均每人健康險商品有效契約件數已超過3[3],以便在生病就醫時負擔健保以外的自付費用。病人若採用自費醫療或差價醫材,費用大多由商業醫療保險支付,病人真正自掏腰包的額度比例不高。

當健保署自詡為民眾省荷包,去針對醫材差額設定上限時,實質上是削減原本醫療提供者微薄的利潤,偷偷挪移成為保險公司更大的利潤。健保署不照顧一起耕耘、密切的醫界夥伴,卻轉而去獨厚保險公司,這種邏輯實在叫人不解!

抹煞醫界的辛勞與阻礙醫療的發展

每一任衛福部長在醫界面前,都曾一再表達國內醫療與健保能有如此卓越的成果,都是建立在醫療人員與團體的辛勞與犧牲的基礎上。經過媒體不斷的報導,一般民眾也都知道台灣醫療「俗擱大碗」的程度舉世無雙。可是醫界不僅沒有因此受到肯定與得到應有的回報,健保署的管控措施卻一再壓縮醫界的生存空間,現在連健保給付以外、病人自選的差額醫材訂價空間也要剝奪。

長久以來,健保署只看眼前的費用管控,很少考慮這些措施的長遠副作用。國內急診、內、外、婦、兒專科醫師人力短缺的「五大皆空」危機,都是發生在收費受到健保嚴格限制的重要專科。若健保署不改變這樣的思維,台灣醫療崩壞是可預見的。我們看到義大利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醫療無法發揮足夠的照護功能,與其醫療體系預算逐年削減有關[4]

要能夠因應突發的疫情或危機,國家的醫療能量必須比平時再多預備一點,才足以在巨大衝擊來臨時承受額外的負擔,不至於崩潰。可是健保署目前的策略是要將醫療體系的能量壓縮到生存邊緣的臨界值。這是很危險的。

強制訂定差額醫材的收費上限,勢必扼殺國內醫療產業的研發以及排擠高品質醫材進入台灣的機會,這對病人絕對不是好消息。前立法委員林靜儀醫師對此有很深入的討論與提醒[5],很值得政府與社會大眾深思。

基於上述的理由,健保署強行干預醫材差額的上限,實在沒有道理,也沒有必要,長遠來看絕對弊大於利。政府若真正想避免國內醫療走向崩壞,或有心營造更有活力與韌性的醫療體系、提升醫療品質,應該讓健保以外的自費醫療服務項目或差額醫材的運作回歸市場軌道運作,更加強化「自費醫材比價網」的功能,使差額收費資訊更為透明化,民眾與醫療院所自然會互相調訂出合理的價格。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我們願意為藥效付多少錢?健保藥價的難題

今年三月憂鬱症常用藥「百憂解」的藥廠,考量由於健保署每年調降藥價,加上近年原物料、製藥及運輸成本上漲,經過精算後已經不敷成本,決定41日起將停止供貨,並退出台灣市場,引起醫界和社會大眾的注意,以及對於健保藥價持續調降的憂心與討論。

藥價定期檢討調整可能是台灣健保制度最主要的特色之一,優點是替全民健保省下可觀的藥費支出,缺點是對醫療院所的經營與生存造成衝擊與不穩定,以及長遠的用藥品質隱憂。

健保署為何要不斷調降藥價?

藥品是醫療費用支出中相當主要的一環,台灣健保對藥品的給付涵蓋非常廣,可大幅減輕病人的藥費負擔,但也成為健保沉重的財務壓力,全民健保為了管控支出,從一開始便實施藥價定期檢討調整政策。

健保署檢討藥價的做法是針對每一種藥品,調查各醫事服務機構購買的價格,計算實際每一種藥品市售價平均數,若是某種藥品市售價平均值與該藥品健保給付價之間差距超過某種比率(健保署給予大多藥品3-5%的利潤空間),健保署便會調降該藥品的給付價。

全民健保的藥費給付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診所在使用的「簡表」,無論診所醫師開甚麼藥給病人,診所以開藥日數向健保申報固定的藥費。另一種是醫院在使用的藥費支付標準,詳訂每一種藥物的給付價,醫院依照開給病人的藥品和數量向健保申報。

對醫療院所來說,藥價差(醫療院所向藥廠的購價與病人或健保付的藥價之間的價差)歷來都是經營醫療服務的重要利潤來源,尤其全民健保的住院照護給付偏低,而且醫師診察費偏低,藥價差很自然成為醫院或診所彌補健保給付不足的重要財源。

每當健保署執行一波醫院藥品支付標準的調降,醫院為了維持一定程度的藥價差,就要再與藥廠進行議價,請廠商降價。然後健保署也會跟進調查新的藥品市售價,一年後發動另一波藥價調降,如此循環不已,直到藥價低於健保署所設定的基本價,或藥廠認為該藥品在台灣已無預期利潤,決定停售或退出為止。

醫院為節省藥費出力最多,受害也最深

本質來看,藥價調整是健保署利用醫事服務機構的藥品議價能力,去探詢藥廠對每一種藥品價格所設定的底線,管控藥品費用支出,確保國內用藥低價化的策略。其實真正為全民健保撙節藥費支出貢獻最多的,不是健保署,而是醫事服務機構。

每年健保署調降健保藥價,醫院都要再費盡心思和動用許多人力,對降價的藥品重新議價,而且藥廠能夠給的價差空間愈來愈小,直接壓縮到醫院的藥品利潤,增加經營的困難與不確定性。

難怪台灣醫院管理的前輩長庚醫院管理中心前主任莊逸洲曾無奈地表示:對於全民健保的絕大多數政策,醫院都多少還有方法可以因應,唯有對於藥價調整政策,真是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面對藥價調降,醫院不能不跟藥廠議價,可是愈努力議價,結果是讓健保署調降更多藥價,自己的藥品利潤就縮減得更多,醫療院所明明知道這是一種「自殺」行為,可是還是不得不做。

由於規模較小的醫院購買的藥品數量也較少,議價能力有限,因此購藥價格較高。可是健保署訂定藥品支付價時是採單一藥價,並不考慮醫院的規模,小醫院的藥價差一定比大醫院來得少,導致小醫院較難經營,以及醫院往大型化發展的結果。

「藥價黑洞」的真相

雖然醫療院所辛苦地跟藥廠議價,造就健保署調降藥價的空間,可是醫療院所得到的藥價差,卻被汙名化為「藥價黑洞」。事實上藥價差是健保制度所造成的,而且在健保署的藥價調查之下,各醫療院所的購藥價格與藥價差已經非常透明,無所遁形。

全民健保實施初期,藥廠和醫療院所確實曾透過保密條款、贈藥、折讓等方式,避免真實藥價資訊被健保署知悉,但很快在健保署要求醫療院所必須申報所有的藥品交易資訊並祭出重罰之後,藥品實際售價就已經完全透明,不可能有「藥價黑洞」的存在。

若要完全消除藥價差或所謂的「藥價黑洞」,最徹底的辦法就是所有健保給付的藥品都由健保署直接和藥廠議價,以議價的結果訂定藥品給付價,然後規定藥廠也以此價格供應給所有醫療院所,如此一來便不會有任何藥價差。

這樣做的好處是醫療院所不必再與藥廠議價,可節省許多的作業與所衍生的成本。而且因為醫療院所沒有藥價差與利潤考量,不會篩選藥品,只要健保給付的藥物,任何一家醫院的醫師都可以用。而且或許可以改變有些醫療院所以開藥的價差計算醫師薪資的做法,讓醫師的開藥回歸單純藥效與專業考量。

消除藥價差之後,不會因為院所的規模不同,獲得不同程度的藥價差,對所有的醫療院所來說都是公平的。

不過沒有一件事是十全十美的,由健保署單獨與藥廠議價來訂定藥品給付價的做法,最大的缺點,是健保署議價的效果有限,沒有像目前醫療院所那麼強烈的議價動力,而且大概議價一次定終生,沒有進一步議價的動機與根據,難以探測到藥價的底線。

此外要執行這樣的作業,健保署或食藥署勢必要增加許多相關的人員與成本,而且健保署也必須正視現有醫療照護與藥品作業給付偏低的事實,調整以補足醫療院所合理的給付。

健保署藥價調降忽略「信任」的價值

最讓醫界和社會大眾擔心的是,藥價持續調降,會不會導致療效好的藥品無法在台灣生存,損及醫療品質?

雖然健保、藥政官員與製藥工業代表一再強調,當原廠藥專利期過了之後,取得許可藥證的學名藥(同成分的非原廠藥)一定具備與原廠藥相同療效/品質,即使較貴的原廠藥退出台灣,還是有不少學名藥可以取代,民眾和病人不需擔心。

不過就我所知,臨床醫師普遍對低藥價政策引發的效應感到憂心。最近在一份調查中,97%的受訪醫師和專家認為近年病人用藥品質,因健保砍藥價政策而下降。[1]。新光醫院耳鼻喉科徐英碩醫師[2]就表示好幾種臨床上公認的好藥陸續退出台灣,感嘆「手邊治療病人的武器越來越少」。我相信有同樣感覺的醫師不在少數。

理論上來說,即使在專利期內的藥品,在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的聯手砍價下,也可能低於藥廠所設定的經濟利益條件而主動退出台灣,或不再被醫療院所採購而被動消失。此外,研發新藥的藥廠可能對台灣市場敬而遠之,因為新藥一進入台灣健保,代表該藥品的底價不久後就會被揭露,國際上也會得知,藥廠對該藥品在國際上訂價或議價的空間也會大為縮減。

國內的製藥工業代表也表示,若藥價一直砍,台製學名藥也可能生存不下去,因為原物料價格持續上漲、製藥規範愈來愈嚴格,生產成本逐漸增加,藥價過低到不敷成本時藥廠就不願生產該藥品。

另一個主要的盲點,在於健保藥價政策忽略了醫師與病人對既有藥品的信任感,或是「安慰劑效應」。藥品的療效是其藥物本身的效果加上安慰劑效應,而藥物的安慰劑效應來自服藥的病人對於該藥物的心理作用相信該藥物有效而產生的療效。

若醫師對某種熟悉藥品的療效較有信心,在給病人開藥和說明時也會比較篤定,病人自然會感受到這份信心,而對藥品產生信任感和有效感。當病人服用該藥物發揮效果,便進一步強化醫師和病人其對該藥物的信心,產生更大程度的安慰劑效應和藥物的整體療效。

然而健保署設定或調整藥品支付標準時,無法將安慰劑效應考量在內,因為安慰劑效應不易明確衡量,程度因人而異,且通常在藥物療效的研究中,都設法排除安慰劑效應,因此不會被考量在藥價中,但其效果確實存在。

研擬能讓病人自付安慰劑效應的藥品差額機制

既然藥品的療效包括藥物本身與安慰劑效應,藥價也應該反映這兩種價值,才不致造成扭曲。最理想的狀態是藥物本身的療效由健保支付,安慰劑效應由病人自行負擔。

可是全民健保現行政策不允許藥品自費,只要是健保列在支付標準表上的藥品,一律由健保給付,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健保病人收取另外費用,關閉了病人自付藥品安慰劑效應的空間。

荷蘭在藥價控制方面,有一個相當科學的做法,稱為「藥品給付系統」或「藥價參考系統」。這個機制是將藥效相近,彼此可以互相替代的藥品歸入同一組[3]。如果同一組中有某一種藥品的價格高於該組平均藥價,多出來的藥費就必須由消費者或病人負擔。

如果國內參考這套做法,健保署只要將同藥效的藥品歸類,以其藥效訂該組藥品的健保基本給付價,藥廠可依其成本自訂藥品售價,藥價差額則由病人自己負擔,因為若病人認為某種較貴的藥對自己病情有效,願意自付差額,便能合理反應病人對藥品的信任感或安慰劑效應價值。

事實上在2015年,衛福部曾考慮過類似荷蘭健保藥品訂價機制,試辦「藥品差額負擔」,但隨即遭來許多批評聲浪而停止。其實在病人同意下自付藥品差額,與自付病房費差額(住雙人病房和單人病房)和特殊醫材(人工關節、人工水晶體等)差額的道理相似,既可讓病人有機會選擇使用自己熟悉、適用的藥品,也可維持藥品供應的穩定度與品質,健保藥費支出也不會增加,且健保署不須承擔罪名,達到民眾、病人、醫藥界和政府多贏的局面。

行之多年的「健保藥價調查調整」制度,確實對管控國內健保藥費支出功不可沒,但是也出現不少隱憂與負面影響。或許此時是衛福部或健保署深入檢討健保藥費政策的利弊,提出新策略的好時機,期盼能調整研擬更能讓健保與醫療永續運作發展的完善機制。

本文於2019年5月15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


[1] 61%醫師、專家:健保藥已經「不堪用」,商業週刊,2019329日。網頁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61-%E9%86%AB%E5%B8%AB-%E5%B0%88%E5%AE%B6-%E5%81%A5%E4%BF%9D%E8%97%A5%E5%B7%B2%E7%B6%93-%E4%B8%8D%E5%A0%AA%E7%94%A8-095913808.html
[2] 徐英碩,〈為什麼好藥都不見了?從經濟學的角度談健保黑洞〉,網頁連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3540
[3]不過這僅適用於藥效相同並可以歸類的藥品,如果某種藥品無法歸入現有的組別,則不採用這種給付方式。但是這些無法歸類的新藥只有在可以治療目前藥品所無法治療的疾病或症狀時,才會被納入給付。

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政策露曙光—2種機制建構保障網絡

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政策的研議過程

前幾年發生數起醫師過勞生病或甚至猝死的案例,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使得各界開始關心醫師長時工作可能引發的風險。當醫師因工作突生重病導致失能或死亡,目前並沒有法律機制給予基本的補償或保障。

為了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2016年衛生福利部長原本規劃,在109年先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在醫師勞動團體、立法院各黨團的壓力下,改對外宣示將於10911日全面將受僱醫師(含住院醫師和受僱的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

為此衛福部延攬各界專家、團體代表,組成「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研議各項配套措施,務求同時兼顧醫師勞動及民眾就醫之權益 。此外,本身是婦產科醫師的林靜儀立委,去年在全國各區舉辦多場座談會,就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政策利弊,與醫界進行深入的討論。

去年10月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在立法院報告時,表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政策不變,住院醫師將優先於今年(2019)9月納入勞基法,將參照目前住院醫師工時指引的每週80小時、每班工時不超過13小時,最多可連續工作28小時相關規範。

但是受僱主治醫師如何納入勞基法,因為自主性高,且工作樣態多元,責任和工作遠比住院醫師複雜,衛福部仍須與勞動部溝通討論,且各方對於主治醫師工時與薪資配套還有許多意見,未取得共識。

今年311衛福部對外發布,住院醫師和受僱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將由不同的機制加以保障。住院醫師依先前規劃將於今年9月適用勞基法,對於主治醫師,衛福部計劃在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採取較彈性的方式保障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增訂的專章條文草案將於近期進行預告,4月提送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配搭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時程,在今年91日前完成修法。

根據衛福部的新聞發布[1],「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內容重點包括:1.醫療機構應與聘僱醫師簽訂聘僱契約,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衛福部規定;2.醫師於同一體系(機構)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3.醫療機構應提供聘僱醫師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設施;4.主治醫師比照勞基法相關規定獲得職業災害補償與退休金保障;5.醫療機構應為醫師提供醫療業務責任風險保障。

至於各界最關切的主治醫師工時規範,衛福部表示,為尊重醫師專業自主,給予醫療所需彈性,有關主治醫師工時不會訂定強制性規定,但仍將與各相關團體研商,訂定聘僱契約中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工時採計之相關規範,以保障受僱醫師之權益與身心健康。

為何受僱主治醫師難以適用勞基法?

我認為衛福部最新政策方案是目前最理想可行的模式,既能維護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且能考量醫師個別的自主性,顧及臨床醫療的特性,保留主治醫師工時的彈性,讓臨床作業能夠順利運作,病人得到持續妥善的照護。

主治醫師工時以外的勞動福利(職災、退休金等),是否以納入勞基法的管道給予保障,比較沒有疑問,各界已有共識應提供與勞基法相當的保障。政策規劃上較有爭議、需要特別考量的是主治醫師的工時要不要訂上限。

若主治醫師的工時套用勞基法,將會立即衝擊現行的臨床醫療運作,醫師人力出現巨大缺口,導致醫療體系停擺。

勞基法最大的問題,在於要用一套工時制度,去套用各行各業及各種執業情境,立意雖好,但窒礙難行。比如第一版的「一例一休」制度,保障到了一般的勞工,卻損害到另一群想要靠加班增加收入的勞工,也嚴重影響到多種服務業的運作,引起反彈,才勉強些許調整及放寬。

醫療是眾多行業中,面臨最多與生命息息相關與不確定狀況,經常必須立即回應處理的救人行業。主治醫師是醫療行動的發動者,而且要對病人負起全責,工作型態必須保有彈性與自主性。

如果要套用勞基法硬梆梆的工時規範,現行主治(主責)醫師制度勢必改為排班方式,住院病人每天由2-3班不同的醫師輪流診療,長時間的手術中間可能也要更換醫師。如此一來,病人的醫療結果是由哪一班的醫師負責?

國內受僱主治醫師絕大多數都在醫院服務,除了照顧住院病人之外,還有門診業務,以及教學或研究工作。如果這些工作都依勞基法計入一般工時,並設定工時上限,臨床醫師人數一定得大幅增加,即使國內可以培養足夠的醫師投入,除非健保費可以顯著調漲,否則吃緊的健保財務也無法支撐因此增加的高額費用。

醫師薪資基本上都是依照其診療服務量計算,每位醫師的生活需求不同,有些希望以較長的工時與提供較多的診療服務取得較高的報酬;有些醫師則以生活品質為重,希望工時有所節制。如果主治醫師工時都一樣,領同樣的固定薪,將嚴重抹煞醫師工作的自由度與服務動機。

基於上述理由,主治醫師的工時不硬性設上限,而由醫療院所和個別主治醫師依雙方實際情形進行協商,再依照衛福部的基本規範訂立聘僱契約,是最能兼顧病人、醫師與醫院三方需求的方案,同時讓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在彈性架構中循序漸進,不至於對現有的醫療體系與臨床作業造成不可回復的衝擊。

當然衛福部不設主治醫師的工時上限與現行勞基法規範差異太大,不可能納入勞基法,因此採取醫療法修法,增訂醫師權益保障專章,是兩全其美的方式。相較於勞動部,衛福部對醫療的特性更有所了解,由衛福部督導政策和相關作業也較符合醫療專業自主的原則。

住院醫師工時適用勞基法較具可行性

大多數的住院醫師是在醫學中心或大型醫院接受臨床專科訓練,在主治醫師的指導下輪班照顧住院病人,輔助及分擔主治醫師的臨床醫療工作,領取醫院固定的薪資,工作型態與臨床責任都比較單純,與醫院的聘僱關係也比較明確。

透過勞基法適度規範住院醫師的工時,比較具有可行性,各界已有一定的共識。衛福部在201781日起就發布實施「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各醫院已逐步調整因應住院醫師新的工時制度。

不過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之後,醫學中心和大型醫院還是會出現不少住院醫師人力的缺口,其中部分應該會由臨床專科護理師增補,若還是不足,就需要由主治醫師自己扛起來,有些主治醫師工時可能會拉長,病人也要適應更多由專科護理師輔助主治醫師的療護模式。

醫院經營成本將顯著增加

不可諱言,近期醫療勞動政策變革,如一例一休、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以及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會大幅增加醫院的人力與經營成本。除了工時保障所引發的醫師和專科護理師人力需求與壓力之外,勞動福利(退休金提撥、勞保費分攤、加班費、醫療責任保險等)也會增加醫院許多支出,由於醫師的報酬普遍較高,相關的福利保障成本也相當可觀。

在現行的全民健保制度下,醫院的經營普遍困難,醫務收支(大多來自健保)結餘比率已經很低,要再承受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所增加的財務負擔,確實很有挑戰。

畢竟醫療體系是一個有機體,各個因素環環相扣,改變其中一個因素必定會牽動到其他因素。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已成為社會的共識與趨勢,這是社會進步的現象。既是如此,不應由醫院單獨承擔政策執行的壓力,政府和全民也必須支持醫療體系,給予相對足夠的資源,才能夠在既有的品質水準上,繼續往前進,讓全民受惠。

本文於2019年3月15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


[1] 〈衛福部推動醫療法修法,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網頁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16-46739-1.html

「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合理嗎?

「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的緣由

最近林口長庚醫院公告剖腹產與自然產的「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為自費收費項目,引發社會再次討論指定醫師接生費的正當與否。

指定醫師接生費原本就存在且有其社會需求,國內不少產婦都希望接生醫師與懷孕期間的照護醫師是同一位,因此指定由產檢醫師進行接生。但是確切的生產時間不可預知,醫療院所一般是透過醫師排班的方式為產婦接生,無法要求每一位婦產科醫師全天上班與隨時待命。當產婦期待由產檢醫師接生,為使該醫師願意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出來為產婦接生,必須提供適度的誘因或補貼,指定醫師費的收取是最能夠直接達到這個作用,滿足產婦需求的方法。

另外一種情形是產婦希望擇日或看時剖腹產,若時間正好是指定接生醫師的假日或休息時間,醫師或院所雖然不鼓勵採此方式,在社會習俗的期待下,通常會順應產婦的需求,配合擇時接生。在此情形下,指定醫師接生費有兩種功能,一是給予接生醫師加班的補貼,另一個是以價制量,希望產婦考量要額外付出的費用,而打消擇時生產的想法,回歸自然時間生產。

後來在民國99年,衛生署(現在的衛生福利部)曾嚴格規定醫療院所不得擅立醫療收費項目,其中就包括「指定醫師費」。事隔多年,衛福部醫事司在去(2017)10月同意醫院可以收取「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其他手術也是比照辦理,如果要指定某個醫師開刀,但手術時間在醫師非值班時段,醫院可以提出申請,額外收取費用。除長庚醫院依此辦法明列相關費用之外,彰化縣與台東縣衛生局都已經公告醫療機構「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可以收取的費用範圍。

屬非健保給付的自費項目

無論是「指定醫師費」或「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其實都是一種健保沒有給付、合理的收費項目。國內民眾就醫所衍生的費用,若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以內,民眾就必須自費,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明列多項費用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其中第5款即為「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以病人為中心的措施

我不清楚由產檢醫師進行接生對產婦與胎兒是否確實有較好的臨床效益,至少應該沒有壞處才對,如果能夠因此讓產婦與家屬比較安心,也是好事一樁。不過就我問過婦產科醫師,當然大部分的生產對任何一位產科醫師來說都可以應付得宜,應該是不一定非由產檢醫師接生不可。可是有些高危險妊娠或特殊狀況的孕婦,醫師在接生時若對產婦或胎兒狀況有較多的臨床掌握,多少有助於做到較從容的處理。既然這是產婦所期待與要求的,醫療院所順應產婦的需要,也是一種以病人為中心的做法與服務。

不是變相的「紅包」

有些民眾或團體擔心醫療機構收取「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是否會淪為變相的「紅包」文化,我認為兩者情況不同,無須擔心。首先,以前的紅包是因為病家處於絕對弱勢,無奈必須央求醫師,且醫師明示或暗示病人必須私下送禮金,醫師才會盡力治療的社會情境中所衍生出來。現在情況已大不相同,病人受到全民健保、法令周全的保障,而且有極充份的醫師選擇權,更重要的是「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是在病人的指定與額外需求下產生的,並非由醫療端造成的。

此外,紅包是檯面下運作,沒有公定價格,病家必須設法探聽醫師的紅包行情,莫衷一是。而「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則是公開明列收費額度,由病人自行考量及決定是否使用這些醫師正常時間之外的服務。

醫護人員的「加班費」

我們也可以將「指定醫師費」或「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理解為一種醫師的加班費。衛福部的政策是將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許多措施也逐步朝此方向進行。若依照勞基法,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給勞工,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此比照此原則,若醫師加班(非值班時間出勤)是由病人的指定所產生的,加班費由病人支付應無疑義。

多元醫療需求應有彈性合理的付費機制

「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並非只出現在指定接生,比如現在大多數醫院都有急診室專科醫師輪班為急診病人診療,不過有時病人到急診就醫時,希望找比較了解自己病情的主治醫師,因此會想指定某位醫師到急診診療,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在該主治醫師下班的時間,也應支付「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

病人的診療需求可能24小時都有可能發生,比如夜間或假日急診緊急手術,就必須在非正常上班時間動用整組包括外科醫師與護理師的手術團隊,及時給予病人救治。不過急診緊急手術是因應病人的病情所需,並非病人主動要求或指定,因此全民健保有加成30%的手術費給付給醫院。

目前全民健保署在推動居家安寧服務,希望讓接受安寧療護的末期病人,能選擇留在家裡,由居家安寧團隊定期前往病人家中,協助家人提供所需的緩和支持性療護。病人的情況若不穩定或有必要時,如臨終前,居家安寧團隊則必須立即到病人家裡執行照護,有時候需要在非正常班的時間出勤,但目前全民健保並未考慮到居家安寧團隊正常班以外的出勤費加成。

隨著社會的多元化,醫療需求與醫療措施型態也愈來愈多元化,只靠一套收費制度無法滿足社會的多元需求,應該有各種彈性、公平合理的因應機制,在自主原則下,提供民眾依自己需求選擇的機會,並同時使付出勞務的醫護人員獲得相對的報酬。「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應該是朝此方向前進的一項突破。

本文於2018年12月27日刊登於《康健雜誌》網路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