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樂見「醫療法82條修正案」通過

立法院於去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82條修正案」,其目的是希望改變國內動不動以「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策略提告醫療人員的扭曲現象。醫療是為了改善病人原本的問題與疾症,醫療人員是被動受託協助,而非主動介入角色,如果因為結果不盡人意而成為「加害人」或「犯罪人」,叫醫療人員情何以堪!
但這次修法的方案並未損害病人遇到不當醫療傷害的求償權,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如果醫療人員有醫療過失,還是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以及醫療法或醫事人員法的行政責任;若醫療機構有設備、環境與系統管理上的闕漏,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實絕大多數遇到醫療傷害的病人,是希望知道真相和獲得合理的賠償,並非真正要過失的醫療人員入監服刑。只是現行的訴訟制度就會誘導提告的病方採刑事告訴,造成濫訴和多輸的局面。
也許可以用一個例子來比擬,法官也是接受人民訴訟而審案,難免也會有誤判的情況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但法官誤判並不需負任何刑事與民事責任,而只有行政責任,相關的損害則依國家賠償處理。
我認為醫療刑責明確化的訴求,應該是合情合理的。曾有幾位花蓮的律師朋友也曾對我表示應該一起努力醫療的除罪化或刑責明確化。

原條文:
82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條文:
82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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