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治還是不治,「救」是個問題

醫病雙方經常為了病人需不需要做進一步的救治,產生兩難、緊張或甚至衝突。由於醫病雙方對醫療、病情與預後的理解程度有差異,加上切身感受與期待不同,對於醫療處置的決定難免會有不同的觀點;如果加上病人相當危急,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做決定,那就更為難了。

其實不同的科別、醫師有時候也會對於病人的救治方式有不同的見解;病人和家屬,家屬之間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也不少見。隨著社會的發展、制度化和多元化,也有更多因素(比如健保、經濟、法規、和同意書等)會影響到醫病雙方對醫療處置的決定,都使得這件事情要比以前來得更加複雜。

馬偕醫院著名資深小兒科醫師、前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教授[1],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醫師[2](前台大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分別在他們的書中描述了不少自己經歷或得知的臨床事件,讓我們看到這個醫病互動點的多元面貌。

狀況一:醫師對救治有所保留,家屬堅持力拼到底

臨床上最常見到的情況是病人病情極不樂觀,但是家屬情感上無法割捨,堅持請醫師治療到底。黃勝堅醫師曾診治過一位惡性腦瘤末期的小孩,在插管前告訴媽媽,無論插管與否,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插管,採用安寧療護的話,會少受很多苦;插管之後,可以預見的是反覆血管栓塞及手術,最後死於大出血。聽完之後這位母親還是選擇插管,不放棄任何救治的機會。後來病童果然在幾度大出血與手術中度過最後的生命,顏面被腫瘤撐到完全變形,死於大出血。半年後這位媽媽寫信給黃醫師,表達內心的懊悔與傷痛。由於自己的執著與不捨,讓孩子受到如此的煎熬,使得她連求自己和孩子原諒自己當時獨斷獨行的勇氣都沒有。

另一個故事是頭部嚴重外傷、內臟多處破裂的17歲男孩,醫師會診後確認病人救不回來了,家屬了解後打算隔天早上才將病人帶回家,但考量社區的風俗,病人必須留一口氣回家,才能進入村莊。醫師為了順應家屬的要求,整夜施打強心劑、點滴和輸血,以穩定其血壓,結果隔天早上病人從瘦瘦的男孩水腫成連五官都無法辨認的大胖子。

狀況二:醫師以前會救,但現在不敢救/醫師想救,家屬不敢決定

20多年前黃富源醫師的一位學生還在當住院醫師時,有位男士被救護車送到急診室,經檢查後主治醫師診斷為「腦栓塞」,必須盡快施打「血栓纖維溶解劑」(rt-PA),由於注射rt-PA有引發病人顱內出血的風險,可是當時沒有家屬在場,住院醫師問主治醫師是否需要等到家屬簽同意書?主治醫師一來不知道如何聯絡家屬,二來擔心超過黃金治療期,因此在沒有簽同意書的情況下就立刻為病人注射rt-PA,因此救了病人一命,也免除病人半身不遂的後遺症。

20年後這位住院醫師早已經當主治醫師,最近他遇到當天的主治醫師,問他如果現在遇到同樣狀況病人,會怎麼做?這位資深醫師說:「現在我可沒有那麼勇敢了,非要先拿到家屬的同意書不可,否則出了甚麼問題,不就倒楣挨告了嗎?」

黃富源醫師在書中還舉了其他兩個實例,本來可以治療的病症,由於家屬擔心檢查和手術的風險而不願意簽同意書,醫師無法做任何治療而導致病人過世。黃醫師無奈地說:「這樣的病例如果發生在30年前,醫師絕對會冒風險救治,病人也有救活的機會。」但是,「如今醫療法有很多規定,無論合理與否,醫生只好遵守[3]。但有時不一定是病人之福啊」!

狀況三:醫師認理智上知道無法救,但還是繼續救治

這個情況和前一個情況有很明顯的對比。上一個情況是醫師認為可以救,也應該救,但因為外在限制使醫師不敢救;第三個狀況是醫師理智上知道即使積極救治,結果也不樂觀,但是主觀或情感上讓醫師覺得不能放棄救治,而繼續施救。

黃勝堅醫師談到他升任台大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後第一次面對病人死亡的內心矛盾,病人是一位婦女,因車禍嚴重腦傷,經手術搶救,但顱內壓持續攀升。黃醫師當時心裡已經清楚知道這位病人救不起來了,可是腦中浮現「醫師的天職就是要救人」這句話,同時不知如何出口告訴家屬「病人救不起來了」,以及不願意面對內心的挫敗感,所以還是繼續使用維生儀器治療。但病人終究撐不下去,走到臨終這一刻,黃醫師仍咬牙不放棄的進行CPR,按壓與電擊交互施作,經過30分鐘,直到病人肋骨斷裂,空氣中飄散著電擊燒焦的火藥味。最後是病人的妹妹再也忍不住說出:「黃醫師,你們辛苦了,放手了吧,我不要姊姊再受煎熬了。」CPR才停止。

黃勝堅醫師反省:「我們真的是professional嗎?我們是醫師,一天到晚都在面對死亡,可是卻不曾認真去看待死亡這件事,反而不知道怎麼去處理病人死亡的過程,卻讓家屬去承受最後超出想像的沉重代價。」

狀況四:家屬不想救,醫師主張要救

這個狀況與前一個狀況不同的是,儘管病人家屬不希望再多做侵入治療,但是醫師極力主張積極治療。黃勝堅醫師講到一個患有糖尿病、中風、演變成失智的退休老校長的故事。老校長很重視自己的形象,曾告訴獨子,不要為了捨不得而凌遲他,硬拖著不讓他死;而且他寧死都不肯截肢,要保留全屍,讓他死得有尊嚴。

後來這位老校長因肺炎進加護病房,插了幾條管子,並疑似因腳部的傷口引發敗血症,醫療團隊主張截肢保命,這讓獨子陷入天人交戰的兩難。經與老校長有深交的家庭醫師的轉達,黃勝堅醫師居中與家屬深入溝通後,病人太太明確簽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並希望撤除維生醫療,讓腫脹的病人舒服地走完人生。不料加護病房住院醫師還是執意為病人重插鼻胃管,然而新管屢插不回去,鼻黏膜開始流血,突然病人血壓直掉,心電圖成一直線,醫護人員又本能地衝過去CPR

臨床人員比較常遇到的情況是家屬在危急的病人前面,哭天搶地,跪求醫護人員不計代價,搶救到底,因此有時候遇到不想進一步救治的家屬,可能會認為他們無情或不孝。黃醫師認為就醫學倫理來說,病人的自主權和家屬的抉擇是必須被顧及和尊重的。

狀況五:家屬意見不一致

還有一個常見的情況是家屬之間對於搶救與否的意見不一樣。台大醫院曾有一位病人被判定腦死,他的一對兒子為了要不要簽DNR,兄弟爭執不下。兇悍的弟弟大聲嗆聲,揚言告醫院和醫護人員。媽媽和哥哥為避免弟弟大鬧醫院,順其意將病人轉到弟弟可以作主的醫院希望繼續救下去。結果才離開台大醫院不遠,老父親就沒有生命徵象,救護車又立即折返台大急診室。

狀況六:醫師意見不相同

會發生意見不一致的不只是家屬,有時候不同醫師對於治或不治的見解也很不同。黃勝堅醫師提到一位84歲老先生,因為顱內出血陷入深度昏迷,內科照會神經外科,看是否需要動手術清除腦內的血塊?黃醫師研判這個病人的昏迷與腦中的血塊應沒有直接關係,還不用到動手術的程度。但是內科加護病房卻出現雜音,質疑為何不手術,並告訴家屬可以開刀救救看。使得家屬莫衷一是,不知道該聽哪一邊才好。

狀況七:醫師的說法讓病人或家屬不知道如何決定

有時候醫師將手術或某種治療的必要性與風險通通告訴病人或家屬之後,要病人或家屬自己決定是否簽同意書,導致病家陷於兩難之中,不知如何抉擇。黃富源醫師講到有位家鄉的瘖啞年長親戚,因為疝氣多時延誤就醫,導致腹部腫脹壓迫到心臟,必須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不過主治醫師也告訴家屬:「病人年紀大、身體衰弱,開刀也有風險。至於要不要開刀,就讓你們自己決定吧!」

家屬不知道如何決定,只好請黃醫師打電話給這位主治醫師。黃醫師禮貌地請教主治醫師:「家屬沒有辦法決定要不要開刀。請問如果他是令親戚,您會怎麼建議?」主治醫師回答:「我會建議他還是開刀。」家屬欣然接受醫師的意見,手術後不久病人就康復了。

狀況八:病情本身讓醫師難以決定

當然有時候臨床上病人的情況本身就很不明確,難以判斷,這也經常導致醫病不知所措。黃勝堅醫師搶救過一位車禍的10歲小孩,病童陷入深度昏迷,對外來刺激毫無反應。父母親決定放下,將其器官捐贈出來。但是隨著呼吸器吸氣的動作,病童久久會突來一次看似能自主的呼吸肩膀運動,使得沒有醫師敢判定這小孩腦死與否。因此,病童就這樣靠著侵入性的維生儀器撐著,遺愛人間的願望落空,容貌外觀腫脹變形,傷口不斷滲漏血水。經過一段時間,才在父母簽下DNR之後,讓孩子轉到普通病房,在支持性照護下自然地走了。

狀況九:社會壓力讓醫病不知如何決定

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一些有高知名度或社會名望的病人身上。黃勝堅醫師曾有一位政界地位崇高的VIP病人,因癌末多重轉移住進加護病房,期間因感染併發敗血症,演變成急性腎衰竭,最後裝上葉克膜。病人的太太希望順其自然,不要太勉強而造成病人的痛苦,讓他走得有尊嚴。可是病人太有名望了,不時有政要或大老到醫院來探望,表達關切,每次都會要求醫院全力治療,醫院主管便會附和表示:「放心,我們一定會再拚拚看。」然後臨床團隊就大轉彎往挑戰醫療極限的方向走。幾番拉扯下來,讓主治醫師和病人家屬內心掙扎不已。黃醫師感慨地說:「原來,VIP一生最別無選擇的特權,是和這人世告別前的推、拖、拉、扯。」

臨床上每個案例的病情、價值選擇和家庭背景都不一樣,真實的狀況絕對比上述列舉的情況更多,很難有一套處理通則。醫療的決定直接牽連到病人的生命和權益,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且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以及醫療法規/制度的介入,原本在醫療決策上較單純的醫病互動,變得愈來愈複雜、難以界定。

也許在如此複雜的醫療決策環境下,回歸思考幾個基本的倫理原則是有幫助的。比如不傷害病人、尊重病人的自主意願、充分且有溫度的醫病溝通說明、考量及協助家屬做合適的抉擇(在病人無法表達且家屬了解病情預後的前提下)、以及醫護團隊之間的聯繫整合。

當然,我們的社會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機制來協助醫病共同處理重大的醫療決定,如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照護/緩和醫療的推廣、醫療代理人委任、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療去刑責、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法案、以及家屬不在場的緊急狀況醫療決策證明書等,讓醫病雙方有所依循,安心地做出對病人最有益處的決定。。

這些措施都有賴更多的社會教育和推廣,才能讓民眾和醫界了解與認同,形成社會共識,去營造醫病和諧及合作追求最高生命品質的美好社會。


本文2016年3月13日發表於天下獨立評論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3995



[1] 黃富源,《悠悠醫者心半世紀獻身台灣兒童醫療的故事》,雅歌出版社,2015年。
[2] 黃勝堅,《生死謎藏善終,和大家想的不一樣》,大塊文化,2011年。
[3] 醫療法第6364條和醫師法第12-1條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師在為病人進行診療、手術、處置、用藥前,必須告知病人或家屬可能的不良反應,手術和侵入性處置前須取得其同意書始得為之。

住院全面實施DRGs有沒有關係?

21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第三階段的DRGs從今年31日要開始實施,也就是從3月起,住院案件將全面採用DRGs的給付方式。此一公告引起醫界強力反彈,新國會的國、民兩黨立法委員都出面阻擋,要求衛福部延緩實施。於是隔天下午衛福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今年初才剛改換新版的國際疾病分類ICD-10-CM/PCS,醫界還在適應,又逢春節過年期間,擔心醫院資訊系統準備不及,並順應立委和醫界團體的要求,決定「回應各界反映意見DRG暫緩31日實施」。

不過衛福部並沒有說不實施DRGs,而是暫緩實施,將繼續責成健保署與各界溝通,再由新政府對DRGs後續推動做出政策性決定。我想健保署是一心企望按照既定的方向推動DRGs的全面實施,完成DRGs政策的最後一哩路。然而擔心新政府上台後可能會有變數,因此衛福部賭上一把看能否在520日之前實施,只是健保署這次操作方式「呷緊弄破碗」,明知ICD-10-CM/PCS才剛上線,而DRGs的基礎就是疾病分類系統,況且健保署相關的ICD-10分類與DRG的對應資訊程式並未完全就緒,而且健保署這次要將DRGs的組數從目前的401項一舉擴大到1062項,實在過於倉促。

平心而論,DRGs在美國已發展30年以上[1],歐洲許多國家也有實施類似DRGs的醫療支付制度[2],可說已經相當成熟。雖然DRGs不是完美的支付制度,事實上全世界也找不到完美的醫療支付制度,但DRGs在學理上和實務操作上應該都是可行的。台灣全民健保從2010年開始針對外科和婦產科的部分住院案件實施DRGs,過程都尚稱平順。為何在後來的推動上遇到這麼大的阻力?許多人都無法理解,難怪醫界前輩、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教授與和信醫院黃達夫院長對這波DRGs的暫緩實施都大動肝火。

雖然31日實施的紛爭暫時止息,可是我相信DRGs的議題在未來還是會引起各界的激烈討論。其實在台灣若要全面實施DRGs,牽涉到幾點很實際的顧慮,這篇文章針對這幾個癥結點進行分析,希望有助於未來良性的政策討論。

癥結點1:從較單純的外科、婦科到變異性大的內科住院案件

DRGs基本上是將病因與醫療資源耗用程度相近的住院案件歸到某個DRG,並事先針對每個DRG案件訂定固定的給付費用或點數。其中在進行費用計算與案件分類時都是用到統計方法,然而統計的結果不是絕對的,是平均值加減變異值,關鍵在於變異值有多大。

我們都知道醫療本身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同樣的病情,有些病人臨床診療照護過程很單純,有些很複雜;經過同樣的診療照護,有些病人結果很好,有些不好。DRGs能否順利與否就取決於同一組DRG內案件的差異程度,差異愈小則愈容易成功,差異愈大則表示風險愈高。

DRGs的基本目的是希望促進臨床診療照護作業的效率和標準化,在一定的費用內將某類住院案件的病人診療與照護到可以接受的結果。因此配合DRGs的實施,醫院大多會發展「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將每個DRG住院案件的診療照護按日擬訂標準作業計畫,讓臨床人員按表操課執行臨床工作,使臨床服務製程化,以掌控費用和結果。

問題在於如果某組DRG內的案件臨床過程和結果本身差異性很大,對醫護人員和醫院來說不僅很麻煩,所承擔的財務風險也變得很高。一般而言,目前已經實施DRGs的外科與婦產科病人的臨床過程差異性較小,未來要擴大的案件(特別是內科住院案件)大多是差異度較大的臨床疾,因為內科的案件症狀相對比較不明顯、且病因比較多重複雜。因此過去國內DRGs在外科和婦產科的住院案件實施大體平順,但是當要全面套用到較複雜的內科住院案件時,所遭遇的反對就很大了。

醫療標準化有其好處,但也有副作用,對於愈複雜的病情,標準化的診療作業愈有可能導致嚴重的誤診,因為程式化的診療步驟會阻礙醫師的思考層面[3],這也是臨床人員和病人所要面對的風險。

癥結點2:醫師給付沒有獨立於DRGs給付之外

目前歐美各國實施的DRGs絕大多數只是對醫院的給付(大致上涵蓋住院設施、照顧人力、檢驗檢查、材料等費用都包裹在內),不包含對醫師的給付,醫師在病人住院期間所施予的手術、診察、醫療處置等費用另外向付費者申報,付費者再各別支付給執行的醫師。而台灣的Tw-DRGs並未將醫院和醫師的給付分開處理,這是引起醫師反彈的主要原因。

包括美國和其他實施DRGs的國家,比較沒有人提到「人球」的問題,也就是醫院不願收治病情較嚴重或複雜的病人,而推給其他醫院去處理。為何國內在這波DRGs擴大實施的推動中,醫界一直在凸顯這個議題?我想主要還是在於我國全民健保的醫院支付基本設計中沒有將醫師的給付獨立分開。

其實道理很簡單,在醫院中,病人的收治、診療處置、下診斷和出院決定權都在醫師手上,哪一個病人是較複雜的案件,醫師是最清楚的。在DRGs制度下,如果醫師知道哪位病人住院一定會超過健保所核給的費用定額,而且要自己冒更大的醫療風險去承擔部分顯而易見的虧損,我相信大多數的醫師都會「挑容易的做」,這是人性,不能用「醫德」的高帽去要求或論斷。

DRGs本質上是對醫院的給付制度,為了讓醫師的臨床決定更保有自主性,不要直接受到醫療財務風險的左右,應該要另外設計對醫師診療處置的給付方式。過去在以外科和婦產科住院案件變異性較小,而且案件大多數都能有盈餘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比較不明顯,但是當所有內科住院案件都要實施DRGs時,困境就浮上檯面了。

過去並非外科和婦產科醫師沒有遇到這些問題,有時候外科醫師和麻醉醫師為了該給手術的DRG病人採用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很可能會意見不合。負擔醫療費用風險的主治醫師為了節省費用,認為局部麻醉就好,可是麻醉醫師認為採用全身麻醉比較保險。如果醫師所執行的診療、處置與會診費用可以獨立於DRGs給付之外,另外給付給醫師的話,那應該就比較不會發生類似的為難,人球的風險也會大幅減少。

癥結點3:健保住院成本精算未透明

DRGs另一個成功關鍵,在於對住院案件的真正成本進行精算,並據此訂定各組DRG的費用點數。老實說,我不知道健保署是否確實做過住院成本的精算。如果從心臟內科和整形外科對於相關幾組DRG的定額有所質疑來看,反映出健保署在成本精算方面尚未準備好。如果健保署想讓DRGs推行得更為順利,應該要將住院案件成本的計算方式更加透明化,讓各界了解和檢視。

據我所知,到現在為止健保署從未清楚說明住院的給付費用到底涵蓋哪些成本項目,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比如健保住院收費中並沒有護理費,當護理界出面爭取護理照護費時,健保署就解釋說護理照護費已經包含在病床費中。直到2009年,健保局可能耐不住護理界的一再爭取,才特別編出一項護理品質照護獎金去回應。其實健保病床費給付偏低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健保署開辦時在訂定給付費用時大多沿用勞保的給付,並沒有經過醫療服務實際成本的精算,也沒有清楚交代每給付所涵蓋的費用成本項目。後來DRGs定額的計算,應該也是建立在過去的給付價上面,缺乏科學性、客觀性和說服力,導致DRGs的推行有所阻礙。

癥結點4:醫院的成本壓縮空間已經有限

美國在1983年實施DRGs時,全國醫療支出大約是GDP10%,而且費用還在快速上升之中。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提供者,特別是醫院應該有相當大的成本改善空間。

台灣的情況與美國很不一樣,大約從20027月全面實施總額預算之後,國內的健保支出就已經進入總量管控的階段。我國健保署的醫療費用管控能力與成效在國際上是赫赫有名的,針對醫院費用的管控,細到六區醫院小總額,定期檢討管理;而且我們還有費用審查、藥費逐年調降、嚴格限縮自費服務等措施,使得我國的醫療保健支出未達GDP7%,不僅在已開發國家中保持最低的紀錄,在亞洲鄰近國家中,也是最低的。

目前台灣的醫院經營要靠健保的給付而有盈餘是相當不容易的,即使將自費收入加進來,醫院的利潤率能達3%就算是很不錯了。在健保制度下,經過這麼多年的節流努力,醫院合理控管成本的空間已經愈來愈小。反而是成本壓縮的副作用快速浮現,像是醫院臨床仰賴的五大科醫師無法吸引年輕醫師的投入,醫院臨床護理人員覺得工作太過辛苦而離開職場,惡性循環衍生出「血汗醫院」的困境。健保署何苦在這個時候硬推DRGs,讓醫護人員和醫院經營者覺得醫療效率和成本又要再被壓縮,產生莫大的心理壓力。何況其實全國醫院的費用早已經在總額預算的掌控中,醫院實際上也已經變不出多少管控成本的把戲了。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住院案件全面實施DRGs之後,對於規模大、臨床效率高的醫院比較有利,一來因為其服務案件多,收入多,比較能夠分擔虧損案件的風險;二來其議價能力大,平均成本較低,利潤較足以在DRGs之下經營。相對的,小醫院平均經營成本較高,如果其的住院案件組合有一定比例落在虧損的範圍,恐怕就經營不下去,將加速國內小醫院,尤其是地區醫院的消失,美國實施DRGs之後也使得許多小醫院關門。針對這個現象衛福部一定需要未雨綢繆。

癥結點5:急性後期照顧體系與長照保險制度尚未完備

最後一個顧慮點是目前國內的急性後期照護是否已經完備。根據美國實施DRGs的經驗,醫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會明顯縮短,因此醫院的出院準備輔導的服務就更為重要。可是如果病人無法直接出院回到家中,且院外沒有合適的急性後期或長期照護機構提供過度期的照顧服務,就會對病人、家屬、醫護人員和醫院產生很大的困擾和壓力。

目前健保署已經在推展和建置中風病人急性後期整合照顧網絡,但服務能量仍然有限。衛福部三年前又把全國未使用的慢性病床大多撤銷;且因為健保對慢性病房照護的給付嚴重偏低,醫院也沒有意願開辦慢性病床;一般的安養護機構比較不願意照顧中短期、剛出院的個案,因此以現有的急性後期與長期照顧資源是否能夠承擔住院案件全面實施DRGs之後的出院照護需求,很讓人擔憂。

美國的DRGs之所以能夠順利實施,我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聯邦老人健保Medicare和聯邦醫療福利輔助方案Medicaid已經存在,這兩個方案提供年長者和中低收入人士必要的短期和長期的居家、社區和機構的照顧補助,因此DRGs實施後當出院後照顧需求增多時,相關的支持性服務供給也跟著開發出來,需要的個案和病人也不至於因為費用的問題無法使用這些服務。反觀國內,這些條件都更加不足,要全面實施DRGs有其外在環境的難度。

結語
相較於論量計酬制度,DRGs有其優點,而且比論人計酬制度來得合理可行,許多先進國家也都有實施的經驗和成果,是值得台灣評估與導入的一套給付制度。我相信醫界並非全然那麼排斥DRGs,不過要在台灣擴大實施DRGs時,健保署、衛福部、立法院和社會各界都需要深入思考上述所探討的國內特殊的醫療環境和社會背景,針對每一個癥結想好配套措施,畢竟醫療體系是一個有機體,各個因素環環相扣,改變其中一個因素必定會影響到其他因素。如果我們能夠準備得更充分,相信推動DRGs便會水到渠成,醫療健保政策的實施或改革,才能達成人民的期待。



本文2016年2月5日發表於天下獨立評論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3868



[1] 請參考〈淺談美國的DRG給付制度〉,http://thchou.blogspot.tw/2009/06/drg.html
[2] 請參閱” Diagnosis-RelatedGroups in Europe: Moving towards transparency, efficiency and quality in hospitals” http://www.euro.who.int/__data/assets/pdf_file/0004/162265/e96538.pdf

[3]請參考古柏曼著,廖月娟譯,《醫生,你確定是這樣嗎?》,天下文化。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健保署會不會管太多了?

職場上有一種主管很普遍不被下屬歡迎,那就是很喜歡管東管西,大事小事都要干涉,不肯信任屬下的能力,且不願放手讓屬下去規劃工作、發揮專長的主管。通常這種主管最容易讓員工身心俱疲、工作做不下去,造成血汗員工的主要壓力來源。

一個好的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應該是擬定機構明確的方向或目標,雇用夠格的員工,適度的分工,然後鼓勵與授權讓員工去發揮其專長,共同達成機構的目標與願景。如果主管每個時刻、每件事都要干涉員工做甚麼和如何做,那麼主管等於在做員工的事情,還需要主管做甚麼?這是極端沒有效率的運作方式。

我們現在的政府,某種程度上就像是上述這種沒有效率的主管,自己重要的任務放著不做,專找一些枝微末節、不需要他們操心的事情來管。政府的任務應該是評估國際局勢,研定國家發展的方向,訂定讓各行各業能夠合理經營拓展的法規和制度,必要時提供優惠補助來引導政策,然後就讓人民、企業組織自主地去發展,除非有明顯違規的情況發生,否則政府的介入與干預是愈少愈好。

非常遺憾的是,我們的政府似乎認為管得愈多、愈細才是愈好。最近健保署可能擔心民眾以為他們沒有在做事,特別將102103年度領取健保費用超過6億元之111家醫院財務報表拿來大作分析比較,並將分析結果發布新聞稿[1]

不知是承辦人在向媒體口頭說明有加入一些判斷意見,或媒體自己的解讀引申,致使引來各界對醫院許多負面的評價[2]。單看這篇新聞稿,不難看出健保署有兩個重點,一個是要強調這些醫院的經營大多是有盈餘的(七成的醫院醫務收支有盈餘,八成六的醫院整體收支(醫務收支加非醫務收支)有盈餘),藉此想告訴社會大眾,在健保目前的給付之下,大多數的醫院還是經營得下去的。

其實,與健保給付比較直接相關的是醫院的醫務收支,可是在新聞稿和其所附的統計表格中,比較看不到針對各醫院醫務收支情況的分析比較,只是一再強調醫務收支短絀的醫院若加計非醫務利益,有兩成的醫院年度收支便可轉為有盈餘,不禁讓人感覺健保署有避重就輕的傾向。

健保署公開醫院財務報告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的主要精神在於要求健保署針對每年領取健保費用超過一定數額的醫事服務機構,將其與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加以公開,重點在於醫務收支內容。可是健保署卻魚目混珠,將非醫務收益混入醫務收支,用整體的收支結餘將醫院的健保財務模糊化,好轉移社會大眾的注意力。

事實上,醫院的醫務收支並非全數來自健保給付,有一到兩成的醫務收入是來自非健保給付的服務或材料項目(單、雙人病房差額、掛號費、自費醫材、醫材差額等)。由於這些醫院口中的「自費」服務收入,一般來說利潤率較健保給付項目的利潤率高,因此如果扣掉這部分的收益,醫務收支短絀的醫院可能就會更多。健保政策基本上是不鼓勵醫院提供太多自費服務,或向病人收取太多的自費,不過今天我們之所以還能夠有七成的醫院醫務收支有盈餘,這些自費收入貢獻不小。

至於非醫務的收入,每一家醫院的差異性就更大了。有些醫院主要是靠場地租金收入,有些是靠其母集團的配股股利所得,有些則是來自捐款收入。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報告,指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雖然第三條提到:「前條財務報告不易區分健保與非健保業務者,得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整體財務報告代之。」不過非醫務收入非常清楚是與健保無關的,在財務報表中「醫務收支」與「非醫務收支」是清楚分開列計的,一點都不會不易區分,照理說根本不應該被涵蓋在健保署所要公開的財務報告內。

也就是說,原本不需要由健保署公開的非健保業務財務報告,反而被健保署摻入整體財務報告加以公開了,而且還特別發新聞稿,辦記者會來公開,這是健保署「熱心」過頭的一件實例。

健保署可能沒有想過,他們的熱心可能對原本在健保底下經營困難的醫院造成很大的困擾,讓民眾誤解原來醫院還是「賺」了不少錢,不應該再要求增加健保給付;也會讓民眾以為國內的醫院都是利潤導向,或者認為不需要再支持醫院(捐款或當志工)

在這次健保署的醫院財報公開之中,媒體引用健保署的分析資料,報導門諾醫院103年度有4.4億元結餘,結餘金額高居第10名,首度擠身最賺錢醫院的前10名。為此門諾醫院接到許多捐款者和院內同仁的詢問,關心既然醫院有這麼多的結餘,為何還需要募款?為何無法大幅加薪?其實門諾醫院(總院)當年度結餘4.35億元絕大部分(80%)來自非醫務活動,其中大多為公益募款收益,捐款均有特定的指定用途,主要為發展老人長期照護服務軟硬體、貧病社服、弱勢團體就醫補助、癌症照護等。雖然門諾醫院該年醫務結餘有8,473萬元,但必須負擔門諾壽豐分院1021036,302萬元與4,751萬元的虧損。這些資料都含在提報的原始財務報表中,可是健保署整理公開的新聞稿與附件卻只片面凸顯整體結餘,並未呈現全貌,導致引發醫院的困擾,使得門諾醫院必須透過聲明對外澄清。

健保署特別發布這份醫院的財務報告分析的第二個用意(這也是媒體相關報導的主要內容),是要指出雖然醫院普遍有賺錢,卻未必用在改善醫護薪資上,因為不論以平均值或中位數而言,103年醫院人事費用占醫務成本比率要比102年來得更低。

單看人事費用占醫務成本比率這項指標的變化,就斷言醫院沒有將盈餘用於調整醫護薪資,其實是不太站得住腳的。首先,這個比率值的下降,不必然是醫院人事費用(分子)的減少,也很可能是整體醫務成本(分母)比人事費用增加得更快所致。104年油電雙漲以及原物料價格上揚所帶動的醫院經營成本增加幅度相當高,可能是一個主要的因素。

再來,人事費用會因為醫院非醫療核心業務外包的程度而異,如果醫院持續將環管、供膳、保全、工務等業務外包出去,其人事費就會轉變成業務費用,雖然整體醫務成本可能變化不大,但是人事費用會明顯減少,使得人事費用佔率跟著下降。在健保制度下醫院開源不易,只好想辦法節流,而業務外包便是醫院節流或降低財務風險的常用策略,很有可能因此使得醫院的人事費用佔率不增反減。

就我所知,由於國內護理人員嚴重短缺,各家醫院醫院近年來無不積極設法留任和招募,因此在護理人員的薪資福利都有許多的改善措施,護理人員的待遇普遍都實質有所調增。可是,由於大多數醫院的護理人員還是無法招滿,甚至還是繼續在流失,導致護理人事費用反而是減少。

以上幾個原因都會影響醫院人事費用佔率的變化,我們不能只憑此佔率的減少,就斷定醫院沒有改善護理人員的薪資。

如果健保署希望看到醫院對員工有幅度更大的調薪,那就應該要給醫院看到經營的遠景以及穩定的醫療財務環境,在目前健保給付政策更迭多變、藥價一再調降、總額協商不確定、健保點值偏低且不穩定的情況下,醫院經營者很難有足夠的信心全面進行實質的調薪。多半只能採取應急的方式,看哪裡的需求比較迫切就先補哪裡。

其實只要醫院有合理、公平的經營與服務環境,並且能看得到醫療服務的遠景,我相信健保署根本不需要去管醫院有沒有調薪,醫院只要有發展空間,就自然會去競爭吸引人才,自然會訂出可以招募到人才的薪資水準。可是我們卻看到健保署放著重要的任務不管,而跑來管一些醫院有沒有加薪的枝節問題,而且用的是失真、有問題的分析方法,顯露出不願意真正面對問題的心態。不僅讓人感慨,也讓人對國內的健保與醫療樂觀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