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研究倫理

這禮拜的「研究提案規劃」課討論到與研究相關的學術倫理。這門課的教科書”Proposals that work”的第二章[1]提到了幾點相當重要,有時卻很容易被忽略的研究倫理議題,從這裡也讓我想到行政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這一章用「誠實」為中心軸來貫穿研究的倫理。首先,作者認為科學的基礎與目標是「真實」或事實(truth)。科學的終極目的在追求或瞭解真理或真相,而所使用的手段也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科學家或研究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是對自己、科學精神、被研究對象與研究社群誠實,絕對不能有絲毫的造假與扭曲,否則是對科學與對自己最大的殘害與踐踏。

誠實的原則對任何人都絕對不是陌生的道理,我們從小就被教導誠實的重要性,受過高等教育的研究人員或科學家會不懂這些原則嗎?事實上研究工作中有許多的試探,會引誘研究人員做出違背誠實的行為。首先,學術界的激烈競爭有時候會使得研究人員不擇手段,在有些科學領域的最前端,最先獲得成果的是「英雄」,僅一步之差的人變成為「狗熊」;有些領域則是有好幾個研究團隊同時在競逐研究成果,以便爭取專利權。這些競爭都有可能誘發研究人員去造假研究的動機。像幾年前南韓的一位教授宣稱完成全球複製牛的首例,後來被揭穿這項成果是造假的。在社會科學的領域,不同研究團隊之間的競爭比較不像自然科學那麼白熱化,不過有時為了爭取大型的研究獎助計畫,在研究上動手腳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此外,在大學任教的教師,特別是資淺的老師面臨升等或發表論文的壓力,有時也會激發出「抄捷徑」的動機,而違反誠實的基本原則。當然,研究生在面臨畢業與完成論文的壓力下,陷入試探而對資料或結果造假也是可能的。

在此章節中,作者針對三個方面,對研究相關的倫理提出相當具體的建議與提醒,我覺得是蠻值得參考的。

一、研究過程方面—對被研究對象或研究參與者的坦誠

這方面主要的重點在於保護被研究對象或研究參與者,並且在徵得其同意參與研究之前,必須提供充分且正確的研究相關資訊,包括目的、方法、過程、各種可能的利益與風險、參與者的權利(包括隨時可以退出且不必受到任何懲罰的權利),在完全的坦承與資訊透明下,讓被研究對象自由決定參加與否,不能有任何的強迫。其實這也就是「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原則。美國法律目前規定所有領取聯邦政府研究補助的機構都必須設置機構內研究審查委員會(Internal Review Board, IRB),就研究過程中如何確保被研究對象的安全與權益進行把關。

作者指出這些要求乍看之下好像對研究會產生干擾並製造不必要的效應,其實是有助於科學的進展與確保後續研究能夠順利進行。有時候研究人員會擔心如果被研究對象知道研究的真正目的或進行方式,會產生預期心裡,而影響結果,因此選擇保留部分的資訊不給參與者知道。作者認為這種做法其實會導致被研究對象感覺被欺騙而不再信任研究人員,退出研究或採取投訴。最好的做法是對被研究對象坦白,包括若有些內容基於研究的準確性而無法事先告知,也必須事前讓他們瞭解有這樣的考量與做法,並確保事後一定會讓他們知道。在這樣的前提上讓他們在充分考慮後決定參加與否。

作者提到,現在學術界在許多與被研究對象安全與福祉明顯有關的研究(像臨床試驗)上面,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的警覺性大多比較高,因此真正出問題的情況不多,反而是在ㄧ些危害模糊不清的研究較容易被忽略。因此,像我們學校就規定所有使用到個人資料的研究都要送到VCU的IRB審查,再由IRB視研究內容決定給予免審、快速審查或全審。

此外,作者特別提醒要注意避免被研究對象是在某種「不得不」的感覺下而參與研究。以前經常發生老師以自己的學生為研究對象,學生無法完全自由地決定參加與否。另外,過去也曾有犯罪研究人員透過監獄對受刑人進行研究,在此種情況下,受刑人也會覺得是在受到脅迫下不得不參與。有時候職務關係也會造成這種脅迫感,如上司請屬員協助參與研究或填寫問卷。我則是想到有時候醫院請病人填寫就醫滿意度調查會不會也對病人造成某種程度的脅迫感,即使調查的結果只做為醫院內部改善醫療作業的參考。我覺得醫院在實施病人滿意度調查時,必須想辦法避免病人有這樣的脅迫感,讓病人或家屬完全是出於自願的參與或填寫問卷。問卷上應該要將目的與處理方法充分告知病人,讓病人自由填寫,再自己投入收集箱,以確保病人的匿名性。

我還想到醫院經常會接到大學研究所的研究生或學術機構申請到院內進行病人的訪談,或寄來研究調查問卷,請醫院協助填寫或發給院內人員填寫。如果依照目前美國學術界的要求,研究人員必須先通過自己學校或機構的IRB審查,同時經過研究進行地點或機構(在此例子中為醫院)的IRB或相關機制的審查這兩道關卡,才能在醫院進行研究。

還有,在醫院行政管理或品質管理方面有時會用病人資料做分析,雖然這不完全是學術研究的目的,也只是醫院內部的管理改善參考,不過我在想這是否也需要有相關的機制去把關,確保病人資料的安全與病人的權益?其實美國的「健康保險攜帶與責任法案」(HIPAA)已經要求美國的醫療機構在行政上必須採取明確的措施去保護病人的健康資訊。

二、研究成果發表方面—對科學社群與讀者的誠實

在這方面,作者提到幾項重點:
1.不可剽竊,或將別人的論點據為己有。若有引用別人的論點,必須忠實地註明,將功勞歸給原著者。對於著作權的尊重,若有使用,必須取得著作權者的同意授權。
2.誠實寫出所有發現的事實,而且是所有的事實,不能只講符合自己觀點的事實,也要忠實且清楚交代與自己觀點或預期不符的事實與發現。讓事實或資料分析的證據來引導結論,而不是由自己預期的結果或信念來左右研究的結論。
3.不可捏造事實以及在資料上動手腳。有一分證據講一分話,不能過度推論。在資料處理上一定要交代清楚整個處理過程,並且依照所處理的方式的限制去討論結果。授課的老師說有時候研究人員遇到部分資料不齊全時(missing data),會設法填入ㄧ些合理的數值去彌補,她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拿有改變過資料的變數做為重要的預測因素或解釋因素,這些變數頂多只能做為控制變數。此外,有時候計量研究人員為了要得到符合自己預期的分析結果,會去嘗試各種關係模式,也就是用各種不同的變數組合去重覆跑資料,這也是一種嚴重的捏造事實的行為。
4.絕對不能一稿多投,同一篇文章同時投給好幾家期刊是學術禁忌。
5.在研究成果還未真正出來前,不宜呈現任何的結論。經常有研究人員為了趕學術會議的論文發表摘要截止收件日期,在研究結果尚未底定前,就先寫好摘要給學術會議,這本身不僅是不實在的做法,而且可能引發後續的不誠實,如果研究結果與預期的不一樣,研究人員可能會編更大的謊言來圓前面的謊,或在資料上動手腳。
6.研究人員的履歷與自傳中有關學術著作或成果的記錄也必須忠實呈現,不要膨風或設法加以混淆,為使自己的履歷或自傳更好看。比如將一個自己是搭配角色的研究計畫寫成自己好像是計畫主持人一樣。作者建議在自傳中應該就各種不同屬性或程度的學術成果分門別類呈現,讓閱讀自傳的人一目了然,不會有任何的誤導。這樣做也可以兼顧誠實與學術成果的呈現。

三、研究者之間的關係方面—對同儕的誠實與尊重

學術界發生過很多這方面的問題,比如透過職務上權力的不對等去不當利用同儕(例如教授要求研究生替其個人做非研究相關的差事)、性騷擾、論文的掛名順序不當(比如不是依照每位參予者對研究的實際貢獻程度去決定順序,而是用職務高低去排名,或是研究生在研究中執行很重要的部分,卻無法掛名)。有時候研究者之間由於個性、學術觀點或利益的不同或衝突、甚至彼此之間的權力角力,也會對研究者的關係產生非常破壞性的影響。學術以及研究機構必須就這些問題設立適當的處理機制與規範,以有效預防問題的發生,或能夠公正做出處理因應,使學術關係運作上軌道。

[1] Locke, L.F., Spirduso, W.W., & Silverman, S.J. 2007. Doing the right things: “The habit of truth”, in Proposals that work: A guide for planning dissertations and grant proposals. Sage: Thousand Oaks, CA, pp.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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